教师道德行为选择总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才能进行。然而,任何标准本身的地位又是不确定的。在某种选择情况下,这一标准可能是最高的标准,而在另一种选择情境下,它又为次要的了。因此,在教师道德行为选择过程中,首先就会遇到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问题。
任何教师道德行为选择都是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的,这就是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确定性。一定的标准在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是确定的,较低的价值则应从属于较高的价值准则,较小的标准应取决于较大的标准。标准的作用也是确定的,它决定着教师的取舍,决定着教师选择的价值。在价值冲突中,该标准促使教师执行某个道德准则而违背另一道德准则,实现某种道德价值而舍弃另一种道德价值。正是由于标准的地位和作用的确定性,才使这一标准成为教师某一选择过程中的确定依据。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是指:首先,标准的确定依赖于教师认识。认识不同,或认识所达到的水平不同,教师进行选择所依据的标准也不同。其次,标准的作用取决于它在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地位越高的价值准则,对选择的作用也越大。但由于价值准则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准则往往都不是绝对的,都不能包揽所有的道德选择。第三,标准的作用在具体的选择之中得以显现,不同的选择对标准的要求不同,而相同的选择也可以确定不同的标准,既没有可以普遍使用的抽象标准,也没有永恒不变的固定标准。只有在具体情境中发挥具体作用的具体标准。
教师道德行为选择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统一的。首先,两者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不确定性包含着确定性,否则价值准则就无法成为选择的标准,而确定中又包含着不确定性,因为确定的选择标准是从不确定的价值准则来的,只有确定性,选择标准就会僵化,变成形而上学的教条,最终束缚教师的行为选择;而只有不确定性,选择标准又会无从把握,变成主观随意性的产物,使教师选择丧失依据。其次,两者是相互转化的。不确定的准则一旦为教师所确认,就会成为确定的选择标准,在这个范围内,标准具有最高的权力,决定着取舍。但一超出这个范围,此标准又会成为不确定性的,受其他准则制约和支配。
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标准是教师所确定的,这就又有一个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
选择标准的主观性决定了标准是具体的。教师在进行选择之前,必须从自己的需要出发,确立标准,因此标准带着个人的色彩。教师的感性欲望、理性情感、意志信念,都可以成为确定标准的因素。而诸多因素中最重要的是理性和理想。教师道德行为选择是一种价值决断,仅靠感性的东西不行,必须把感性上升到理性,把需要上升到理论。理性、理想已经摆脱了个人的有限性,而进入到有限与无限相统一的领域。从现实与理想的结合出发而确定的标准不仅具有个人的主观性。情境的特殊性,而且还包含着社会的客观性、选择的普遍性。只有如此,标准才不再是个人意志的产物,而且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教师把握道德选择规律的结果。
选择标准的客观性决定了标准都是普遍性的。每一标准能够选用一类情境,而不是只可适用于一种情境。没有普遍化性质的标准,就不是道德行为选择的标准。客观标准是不承认个性的,它将一切选择都经过客观的审判,符合标准的予以通过。但普遍性的标准最终必须落实在一定的选择中,成为具体的标准,从而多少具有个性、特殊性和个人的主观性,也即把客观的道德规范化为人的内在要求,变为个人自觉的选择活动。因此,教师的道德行为选择标准既不排斥主观性,也不排斥客观性,而是将主观性与客观性融于一体,达到二者的统一。
道德的基础是利益,教师道德行为选择归根结底是利益的选择。因此,我们考虑教师道德行为选择标准因素,又不得不考虑标准的功利性和超功利性。
所谓功利性,是说任何道德行为选择的确立,都是反映着人与人之间一定的利益关系的,都是为了达到某种利益的,离开了利益,教师道德行为选择就失去了动力和依据,就会变成空洞的或虚伪的东西。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世界上不存在纯粹的无功利的道德,道德是人们利益关系的反映,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道德准则不过是利益的特殊表现形式或达到利益的特殊手段。由于这种准则转化而成的选择标准自然有了强烈的功利性。但是,选择作为教师的一种完善的意志决定,所依据的不是眼前的教师个人的利益,而是长远的整体的利益,是整个人类完善(其中也包括个人完善)的利益。
但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标准又具有超功利性。首先,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标准虽然来自利益关系,但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着自己特殊的地位、职责和使命,这是由人类道德发展本身造成的,而与利益关系不是直接的、一对一的决定关系。其次,教师道德行为的选择标准虽然反映着利益的要求,但正如上面所说的,这种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教师个人的利益。标准上面并不包含着具体的个人利益,不能指望它给自己带来好处。再次,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标准在许多场合不但与教师的利益无关,而且是刚好相反;标准要求教师去选择那些具有很高价值的可能性,这种选择总是或多或少地需要教师做出点个人牺牲。教师道德行为选择正是在这种牺牲中显示出超功利性的光辉,也正是在这种超功利性中包含了最大的功利性。
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功利性和超功利性通过教师的实际选择而达到统一,追求功利往往是达到超功利——即完善目的的必要手段。同时由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因索的交互影响,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标准不能独立于其他标准之外,它的超功利性必须通过自觉地追求功利的选择来实现。一个只包含着功利性,将教师引向各自利益的标准,和一个让教师在选择时完全放弃利益的标准,都不是真正的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标准。
总而言之,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标准不是主观随意制定的,也不是纯粹的客观规定,而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主观与客观性的统一,以及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的统一。
六、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规定性
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过程中,渗透了理智和意志的因素。理智不仅要确立选择的标准,而且要探讨选择的起因,研究选择的过程。进行权衡思考,从而为道德行为选择确立标准、方向和目标。但是,教师道德行为选择并不只是理智的事情,还必须有意志参与,意志与理智相结合,构成了自主、自决、自控等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规定性。
1.自主
它是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规定性,这一规定性决定了教师道德行为选择只能是主体的活动,而不是主体以外的、外在的活动。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自主性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教师道德行为选择是有目的的,这个目的就是“善”。惟有求善的选择才是教师自主的选择。其二,道德行为选择是“我”的选择。因而教师道德行为选择成为教师人格的组成部分。其三,教师道德行为选择始终是一种主动的选择。教师选择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主动的选择。教师由于具有向善的目的,由于具有完善社会与完善自己的愿望,所以他不会迫于外在压力去做违心的选择,也不会屈从于内心欲望而不去选择,他是理智和意志的结合体,他必须按自己的信念和理想对待选择,并实现选择。
2.自决
自主性从出发点和性质上规定了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内容,而这一内容就是意志自决,这种自决使选择成为教师自主的选择。只有自决的意志才是现实的道德意志。从表面上看,人人都以为自己的选择是自决的,似乎自决是道德行为选择的不言而喻的品性,但实际上自决是一个极为艰巨的任务,只有道德的意志,在理智指导下的意志才能面对冷峻的现实而不畏惧,投身价值冲突之中而不怨不艾,教师惟有通过决断,才投入现实,不论做出决定对他来说是怎样的艰苦。没有道德意志的教师,常常把选择权交给他人、权威或习惯,而只有具有道德意志的教师才把自决看做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使命。自决和自主一样,不是盲目的,它建立在教师明察、深知的基础上,是教师根据道德的本性、客观的规律以及现实条件做出的决定,它着眼于长远的目标和理想的境界,把每一次决定都看做自我道德完善的一个步骤,而绝不是盲目的。
3.自控
教师道德行为选择在性质上自主,在内容上自决,在过程中则是自控的。自控是保证教师选择顺利进行的机制,意志引导选择的同时又控制选择。失控的选择就是偏离了原来的方向和目的,就是否定了自主和自决,从而就不算是真正的道德行为选择。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自控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选择开始时的控制。道德意志的决定尽管是理智的、审慎的,但也有失误的时候,教师发现这种失误,就会使用自控的机制,停止或改变自己的决定。同时,由于教师自身的复杂性以及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常会出现把外在决定当做意志自己决定的情形,这时教师也可用控制的手段,暂缓选择的进行。其次是在选择过程中的控制,选择从决定到实施再到结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意志由于“身在庐山中”而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或由于外在的干扰,或由于外界事物发展变化,会出现偏差,为了防止“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教师也要经常审时度势,随时调整,以控制整个选择过程。再次是在选择结果上的控制。选择结果标志着某一具体选择的结束,但从教师人生的全过程或某个阶段来看,它又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如何使之尽快从一个环节转向另一个环节,也常常是自控的一个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