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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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附录(8)

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禁现”工作涉及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四、典型示范,宣传推广

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预拌砂浆示范工程、召开示范施工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以点带面,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

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预拌砂浆的舆论环境。要认真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预拌砂浆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以发展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为重点,抓好宣传。要注重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能,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五、加强法治,完善政策

各“禁现”城市要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法律制约手段,为预拌砂浆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规模化、规范化水平。

要结合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新特点,完善现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预拌砂浆产业的生产性投入比例;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出台支持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六、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各“禁现”城市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要加强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六)各“禁现”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禁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地要建立“禁现”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各“禁现”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按期填报《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附后),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禁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禁现”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十一五”期间,全国散装水泥行业快速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为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提高建筑质量做出重要贡献。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线,以完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突破,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广泛应用,延伸散装水泥产业链,努力提高全国水泥散装化水平。

二、发展目标

加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完善散装水泥物流体系基础设施的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力度。逐步缩小区域间差距,促进全国散装水泥行业的均衡化发展。到2015年,全国散装水泥年供应量达到13亿吨,水泥散装率达到58%,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到22亿立方米,预拌砂浆使用量达到4800万吨,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45%。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提升城市水泥散装化水平。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区域发展规划,扩大“禁现”城市范围,鼓励中心镇、城镇周边及农村发展预拌混凝土,鼓励设区市发展预拌砂浆,积极扩大“禁现”区域与覆盖范围。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查、项目申报验收等各个环节入手,全面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禁现”区域内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杜绝现场搅拌混凝土与砂浆,减少噪音粉尘污染,改善施工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二)加大农村地区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积极拓展农村散装水泥市场,配合建材下乡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小城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用,重点推进农村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物流设施的建设,努力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与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量。

(三)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促进对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天然资源。着力促进人工砂的推广应用,实现天然砂的部分或全部替代,特别是利用废矿渣、尾矿石等制造细集料。积极利用城市建设、改造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工厂化处理,以替代天然砂石料。

(四)重视散装水泥物流体系建设。要加快散装水泥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散装水泥物流设施的投入。发展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重点培育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化物流企业,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保证市场供应。利用智能服务系统与动态监控平台,优化物流调度,减少物流环节,强化各环节的衔接与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提高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现代化水平,建立高效、低成本物流配送体系。加强与铁路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的效率。

(五)加大散装水泥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加快科技创新步伐,鼓励和引导有关科研机构、企业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关键技术和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特别是开发适合农村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配套装备,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及配套装备的应用与推广。

(六)加强散装水泥管理队伍建设。加强行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从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生产管理、质量标准、技术推广等方面,组织好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为推广散装水泥和“禁现”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各地应争取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纳入参公管理范围,行政开支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保障措施

(一)突出制度保障。完善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出台《散装水泥管理条例》,鼓励开展地方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分工协调机制,形成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的合力。

(二)加大督查力度。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及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强化监督处罚效果。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强对关键环节的控制,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三)加强规划指导。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结合“十二五”发展规划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节能减排目标,制订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布局、备案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措施。确定行业准入标准,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建立行业退出、调整机制,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区域产能的合理规模与合理布局。

(四)明确资金支持。继续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适时修订《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专项资金对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要向行业技术创新、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和散装水泥物流设施建设等方面倾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领域。

(五)完善标准规范。加快研究制定散装水泥相关技术质量标准、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应用规范、预拌砂浆生产、运输、施工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便利高性能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与推广。建设物流信息平台与公用信息服务的标准体系,规范信息交流、信息共享与信息服务的范围与管理机制。

(六)加强宣传工作。努力创新宣传模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提高全社会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在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重要作用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做好各项政策法规和配套实施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

(七)发挥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级行业协会的作用,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咨询机构、服务中介的作用,组织开展行业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加强对行业重大和共性问题的研究。加强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和行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摘录)

(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城市饮食服务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做到达标排放。油烟净化装置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应当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和农用薄膜。鼓励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农用薄膜、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推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限期禁止在城市市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大中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期期限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生产、销售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生产或者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的期限,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