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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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条文释义(4)

二是保障建设项目正常施工的需要。水泥是建筑业的主要材料之一,随着散装水泥的不断推广应用,工程建设将越来越广泛地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由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送达,并在短时间内使用完毕,否则将会造成凝结、硬化,这就决定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必须及时供应到施工现场。

因此,为了保障建设项目正常施工,对确需在城市交通控制的地段通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

(二)办理通行手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办理通行手续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是确需在城市交通控制地段通行的,应当及时办理。如前所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必须及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及时办理有利于建设工程正常施工。三是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以方便企业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认真为申请者划定行车路线,并强化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利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范围的规定。

一、补助资金的来源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为限制袋装水泥、鼓励散装水泥,由政府部门向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的企业和单位征收的资金。

2.其他资金。除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

二、资金补助范围

1.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主要包括: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中转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2.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主要包括:(1)散装水泥设备指散装水泥散料装卸设备,仓储、计量及称重设备、清堵专用设备,各类水泥运输机械及其附属设备,散装水泥运输车、水泥罐、专用港口及船运设备,散装水泥的相关检测仪器等;(2)预拌混凝土设备指混凝土回收分离设备,搅拌站、配料站、自动控制系统,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泵车、泵及配套产品,泵送、布料、喷射、浇注、计量、摊铺机械、振动设备、混凝土砌块和砖瓦生产机械,混凝土破碎及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等;(3)预拌砂浆设备指干混砂浆生产、施工设备、混合机、烘干设备、包装机、控制系统、计量设备、砂浆流动灌、喷涂设备、混浆机、泵送设备、多层筛分机、气浮系统与浮片控制系统、干混砂浆运输车、背罐车、工程技术及设备等;混凝土、干混砂浆检测、试验仪器、分析、计量、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试剂及材料表面防护技术设备:防水、修补、粘接密封、养护等技术设备等。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利息。

4.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三、办理程序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发布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我省根据该文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政文[2003]149号),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按照上述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计划,报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经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并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的规定。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所提供的指导与服务主要有宣传、信息咨询交流、业务培训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服务四个方面。

一、关于宣传工作

做好宣传工作是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让人们真正认识到,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发展方针,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宣传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全社会营造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信息交流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有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应当充分利用其优势,通过分析、统计、预测,为行业提供正确的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建设服务型管理机构。积极发挥服务企业的职能,及时把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企业的诉求反映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以及完善行业法规政策体系提供决策参考。

三、关于业务培训

散装水泥行业专业性较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服务,培训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主要有:国家、省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运输以及统计、财务、设备、技术等业务培训。

四、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发引进满足行业先进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利废效果好,节能减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和调整本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政策和生产技术、工艺、产品目录,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五条对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激励措施的规定。

表彰是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荣誉,奖励是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所给予的物质或精神激励。本条将对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调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的积极性,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若表彰奖励对象是公务员,可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措施可以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国家机关公务员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也可参照公务员的激励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具体的表彰、奖励的项目、条件、标准以及表彰、奖励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例如:商务部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表彰“十五”期间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商改发[2006]548号),分别授予50个单位和181人为“全国发展散装水泥先进单位”和“全国发展散装水泥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我省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1]163号),将表彰奖励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也对连续从事散装水泥工作满20周年或以上的人员进行表彰,授予有关人员“从事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二十年特殊荣誉奖章”和“证书”等。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或者水泥生产线,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或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规定。

设置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规定,主要是为从生产源头提高水泥的散装率创造装备工艺条件,以满足市场对散装水泥需求的供应。对此,《国务院关于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中规定:“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国务院五部二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第5号令)中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据此,本条规定:“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或者水泥生产线,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以该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占水泥总生产能力的比例来计算。其中: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按该企业设计水泥总产能计;新建水泥生产线按该生产线设计水泥总产能计。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设施装备的设计能力,而非散装水泥的实际发放量与实际总产量的百分比,其实际发放散装水泥的数量取决于市场的需求。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力度,逐步淘汰落后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生产线,新建扩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据统计,2009年底全省新型干法水泥产能占水泥总产量56%。为推动水泥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省政府批转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促进水泥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89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各地新上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实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直至项目所在市“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指标。到2010年,全省新型干法水泥产能占水泥总产能70%以上。从生产工艺情况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可以全部生产散装水泥,所以,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或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的量化指标规定是可行的。

为确保水泥产业调控政策落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产业准入门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环境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总量控制指标和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等要求的水泥企业,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可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比例的规定。

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比例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