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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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条文释义(5)

一是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条件。使用散装水泥,能够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水泥损耗,且计量准确,产品质量可靠,其便利、高效率、经济实惠、节能环保的优势可以得到充分体现。《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要求:“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装水泥设备。”因此,本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从目前的使用现状来看,散装水泥使用比例从2000年的15.63%提高到2011年的51.72%,年均增长3个百分点。但还有不少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使用散装水泥总量仅占水泥使用总量不到40%。

二是关于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重点结构部分使用散装水泥比例的规定。我省散装水泥供应体系能够满足我省交通、能源、港口、水利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还有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对散装水泥的需求。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和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使用水泥量大、质量要求高,机械化程度高,在实际使用中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通过禁止此类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推广应用散装水泥,也可达到政府和重点建设工程带头、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目的,从而加速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对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质量要求高,也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二、关于建设单位无法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实行备案的规定

本条规定,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相关备案材料,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栏以备查考。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建设单位的义务,将有利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情况,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及时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有关备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方便建设单位备案,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备案核实结果告知建设单位。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发现建设单位备案情况不属实,不存在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却没有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对建设单位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追究建设单位未履行备案手续和不符合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

一、关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散装水泥的高级形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5号令)在第十五条中的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为此,本条做了相应规定,即明确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使用散装水泥的优点主要有:1.预拌工厂的工艺装备和工艺质量控制可以生产出高质量的混凝土。2.可节省水泥综合费用10%,因为:(1)计量精确;(2)节约包装材料和拆包费用;(3)散装水泥在搅拌站生产过程中密封输送,避免浪费。3.减少噪声和粉尘对环境的污染。4.可制备特种混凝土,如免振捣自密实自流平混凝土等。5.减轻劳动强度。6.可规模化生产,大方量混凝土连续供应。7.在狭小的生产现场可完成大方量混凝土生产。8.实现散装水泥使用现代化,标志着建筑工业化的水平,提高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预拌砂浆使用散装水泥的优点主要有:1.质量稳定。预拌砂浆的生产有科学的实验室试配,严格的性能检验,精确的计量设备,大规模自动化生产,全程电脑控制,搅拌均匀度高,质量可靠且稳定,使用散装水泥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传统砂浆现场计量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开裂、空鼓、脱落、渗漏,地面起粉起砂、工程返修率高等质量问题;2.品种丰富。预拌砂浆使用散装水泥可以提高供货量,特别适用于常用砌筑、抹面和地面处理等;3.文明生产。预拌砂浆中使用散装水泥,不需要袋装水泥原材料堆放场地、专用地干燥设备和包装设备,施工场地占用小,噪音小、粉尘排放量小,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有利于文明生产;4.节能降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材料浪费主要原因是砂石、水泥驳运途中的遗漏,现场搅拌时的扬尘和损耗,人工运送和施工过程中的落地等。如果预拌砂浆使用散装水泥,加上机械化施工,不存在水泥、砂石遗漏问题,也没有现场搅拌的损耗,降低了施工中的落地砂浆量,材料损耗及浪费将大大减少。

二、关于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

为进一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5号令)第十五条中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水泥量大、质量要求高,机械化程度高,若允许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其危害环境和浪费资源程度更大。目前,由于使用散装水泥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且技术较为成熟,我省水泥制品已基本使用散装水泥。因此,本条突破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中“积极使用散装水泥”的要求,规定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九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量和销售量的统计报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的规定。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是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当地散装水泥的发展现状、对散装水泥市场进行评估分析,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手段。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本条对散装水泥统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即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量和销售量的统计报表。其中,有关报送统计报表的具体期限,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办改函[2007]106号)规定,并结合我省相关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须在次月3日前完成;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市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须在次月5日前完成;市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省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须在次月7日前完成。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须指定统计负责人,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销售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规定。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产品都是用于建设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本条中明确要求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销售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合格、计量准确”,这是为了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有关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规定,主要有《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等国家标准,以及《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2)和《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闽建建[2003]19号)等相关要求。

同时,为了确保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合格、计量准确,本条中还要求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其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机构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明确的责任制度。首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质量负有责任;其次,企业各个环节、各个岗位,都要有相应的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计量管理制度,是指导计量工作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确保产品的计量准确,即产品各种成分的配比和数量,各种成分的配料应当准确,数量应当足额,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准确可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如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规定,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如《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暂行规定》(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对所销售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等级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不得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生产预拌混凝土材料;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生产、使用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的要求,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测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依据,不按规定制作试块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一般规定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而设立的一项财政政策。多年实践证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作用,有力推动了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强调:“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这对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有关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项资金征收对象为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的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依据是财政部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二是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备案可不预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