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中国改革的历程,从20世纪中期到70年代末期,中国始终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国营工商业方面,却始终没有大的突破。直到通过在农村实行大规模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才有力地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农村改革才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原始推动力。但我国目前农村改革发展滞后,农村改革落后于城市改革,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从加快农村改革入手。2004年、2005年、2006年分别出台三个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央1号文件,对深化农村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深化改革的方向。本章通过对农村改革基本脉络的整理,以改革的实践和对实践的分析总结为基础,提出了农村改革的战略新部署,对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背景
改革通常是突破原有的思维方式以及传统观念体制束缚,跳出条条框框,形成独特的、适应时势的思维和处理方式。研究中国的改革,必须把握其所处的时代格局和体制形成的脉络。
一、社会主义改造与合作化初期(1949~1952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2年,是属于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经济,特别是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解决粮食供给不足,稳定物价。
1.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是民主革命的任务。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经济落后的大国,民主革命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党和政府把改革土地制度作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当务之急。1950年6月5~9日,中国共产党举行了七届三中全会,把完成土地改革作为主要议题和党的八项任务中的第一项任务。6月14~23日召开了政协一届二次会议,讨论并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土地改革法草案》。接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八次全体会议,于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地区、分步骤地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者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的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的核心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对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除土地改革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一份,使他们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这次土地改革经过三年的时间,除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外,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4667万公顷土地,从经济上根本改变了几千年来土地占有极不合理的状况,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次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阻碍农业发展的封建土地制度,充分调动了几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的恢复和生产的发展。据统计,1952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了483%,粮食产量增长了448%,棉花增长了1934%,油料增长了1681%。
2.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分得了土地,农村经济的经营主体变化为分散的个体农民。这种经营形式虽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小农经济的基础十分脆弱,有的缺耕畜、农具,有的种子、资金不足,也有的缺少劳动力,生产难度很大。农村重新出现了土地买卖现象,在土改中分得土地的农民,被迫卖出土地,重新陷入生活的困境。为了避免在农村出现新的两极分化,巩固土改成果,党和政府决定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决议(草案)》对各地在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形式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三种主要的形式:性的简单的劳动互助)。二是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必须有领导地逐步地推广第二种形式(即比简单的劳动互助有更多内容的常年互助组)。三是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地同时又是有重点地发展第三种形式(即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草案)》公布后,互助合作运动迅速出现高潮。
注:王贵宸:《中国农村经济改革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6页。
3.建立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由农民出资兴建、接收了一些旧合作组织资产和一部分涉农的公私合营资产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为农服务网络最健全、覆盖面最广泛、与农民的联系最紧密和最富有组织管理经验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在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密切政府与农民的经济联系等方面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和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供销社发展迅速。到1952年底,合作社个数已由1949年的22817个发展到35096个,社员数由1949年的1384万人增长到1952年的14796万人,股金由1949年的1482万元增加到1952年的24368万元。
这一时期,供销社(这时也统称为合作社)重点开展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扶助农业生产。通过调剂籽种、供应生产资料,帮助农民搞好春耕,度过春荒。二是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取材,开展群众性副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增加农民的收益。三是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帮助农民推销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四是开展信贷业务,扶持农民恢复生产。许多地区的村都建立了合作社信贷部,根据存放两利原则,经营信贷业务。五是执行国家经济任务,收购粮食及工业原料,推销工业品。六是开展独立经营业务,通过供销网络,组织地区交换。七是在业务活动中广泛推行合同制。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恢复发展的需要,使合作社工作走上正轨,在刘少奇、朱德领导下,1950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这次会议标志着供销合作社由分散到统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若干重要文件,通过了成立全国合作社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全国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事业。会后经过两年多的整顿和发展,供销合作社已形成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再到基层的系统,初步形成了一个网点遍布城乡、组织完整独立的合作社系统。
4.建立农民的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
土改后,农户分得土地,生产有了初步发展,农户有扩大生产的普遍要求,民间资金的互通有无已不能满足需要,而少数富裕农户想将多余的钱放债生息,因而高利贷再度出现。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等一系列相关规章。规章确定了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组织形式、内部分配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即在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外部接受国家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与银行业务往来采取合作制。在这一系列政策草案支持下,农信社与农户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联系紧密,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改善起了较大的支持作用。信用合作组织在全国广大农村迅速发展。信用社个数由1950年的103个,增长到1953年的4418个,信用小组由33个增加到3394个,信用部由439个增加到2069个。另外,1953年信用社存款总额为73855万元,年末余额为13699万元,贷款总额为75743万元,年末余额为17210万元(见表1-3)。在此期间,农村信用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一方面它将分散在农民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另一方面将资金贷给缺钱等用的农民,解决了他们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避免了高利贷的剥削。
二、计划经济体制形成时期(1953~1957年)
1.农业合作化运动。
1953~1955年6月,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还是比较正常的。1953年12月16日,在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之后不久,中共中央发出了题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文件。《决议(草案)》指出:“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种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农民公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草案)》把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注意力集中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上来,为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规划了一条从有社会主义萌芽的规模不大的常年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规模稍大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规模更大的一些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道路。到1955年6月底,当时的农村入社农户占15%、入组农户占43%,未参加互助组的个体农民占40%左右。在此期间,农业合作化运动还是取得了很大发展的。
然而,1955年7月份,中央领导层却发生了关于合作社发展速度“快”和“慢”之争。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同志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报告,在报告中批评邓子恢等人是“小脚女人走路”,并提出农业合作化高潮即将到来,各省要制定计划,加强领导。这篇报告成为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同年10月,召开了党的七届六中全会,又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加快农村合作化的速度。随后在《征询对农业十七条的意见》《农业十七条》《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等一系列文件中,都要求初级社加快向高级社过渡。在高压的政治环境下,农村合作化发展速度出人意料,各地农村纷纷从初级社向高级社快速过渡。
2.实现了供销合作社化。
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批准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的总路线。这条总路线要求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此同时,中国的供销合作事业也开始进入了进一步巩固发展的新时期。按照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的要求,为了巩固和完善已初步形成的全国供销社系统,并发挥供销社在过渡时期的作用,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在北京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另外,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章程》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构成、社员的权利、监理事会机构的产生和供销合作社资金、分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完善供销合作社内部的管理,全国供销总社理事会于1955年2~8月,先后通过了《省合作总社示范章程(草案)》《县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草案)》《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等,这些章程明确规定了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各级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资金来源、盈利分配、亏损处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1954年9月至1957年,逐步统一了各供销合作社的会计制度。另外,政府还赋予了供销合作社对农村私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到1956年末,全国农村私营商业225万人中,有168万人先后纳入各种合作组织中。
从1954年中华全国供销社成立至1957年,供销合作社发展很快。截止到1957年底,全国基层供销社已有19402个,社员总数达到16亿人,占农村人口30%,社员股金达到332亿元,供销社职工人数达168万人。供销合作社业务上有很大的发展。1957年全国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从业人员达924万人,商品零售总额达17714亿元,比1953年增加了约28亿元,利润总额达993亿元,比1953年增加了463亿元,固定资产(净值)达518亿元,比1953年增加了225亿元(见表1-5)。
供销社作为组织农村商品流通的主导力量,已不仅是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重要流通渠道,而且日益成为联结社会主义下的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桥梁和纽带。
3.实现了信用合作社化。
1953年后,随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信用合作社也蓬勃地发展起来。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中指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现在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例如信用小组、信用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信用部。应该继续推广和改进这种形式并使其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进一步地密切起来,有系统地支持农业合作化运动。”1954年2月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首次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发展信用合作社的方针、步骤和具体计划。同年4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积极发展农村信用合作》,为信用合作推波助澜。到1955年底,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59万个,比1953年增加了15万个。参加信用社的农户到1956年达到10000万户,全国有85%以上的乡实现了一乡一社,基本实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化。农村信用社合作的业务不断扩展。1956年末,信用社的年末存款余额达到108亿元,比1953年增加了1069亿元,年末贷款余额达到10亿元。1956年底,信用社经过整顿合并后,信用社个数变为103万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