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农村改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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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言(2)

农村信用社在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打击高利贷、支持农村合作化运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江西省余干县调查,在全县借贷中高利贷所占比重,1951年约1/3,1953年降至88%,1954年再降至36%,到1955年农村信用阵地基本上为银行和信用社所占领。然而,由于信用社发展很快,许多规章制度未及建立,急需整顿。1955年9月农业银行总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明确提出按照“开展业务、账目清楚、民主管理健全、执行国家政策、群众拥护”的标准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整顿。当年底,全国已有50%~80%的信用社得到了整顿。至1956年底,信用社工作走上正轨,业务开展较快。1956年年末存款余额达到1080亿元,比上年增长78%,信用社贷款占当年农村银行和信用社贷款总额的36%。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转入经常性的巩固提高阶段。

4.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制度。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人口的迅速增加,对商品粮食、棉花和油料等农产品的需求急剧增长。3年恢复时期的农业生产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农产品的供求矛盾十分突出。首先,政府掌握的粮食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据粮食部报告:在1952年7月1日到1953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共收入粮食547亿斤,比上年度增长89%;支出587亿斤,比上年增加316%。其次,一些不法私商投机倒把,造成物价上涨,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当时,江苏省苏南地区的私商收购粮食价格要高出市价的90%。江西省吉安市从1952年12月18~22日的五天中,上市的稻谷全部被私商收去。这样也使手中有粮食的农民滋长了惜售心理,农民也参与粮食购买行列。最后,政府收购任务难以完成。1953年10月10日,在全国粮食紧急会议上,当时主管我国财经工作的陈云在报告中详细分析了当时的粮食购销形势,比较了各种方案,最后提出统购统销内容和所应掌握的政策。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粮食供给的统销的决议》。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第19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以下简称《命令》),至此,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基本形成。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主要内容有三个:一是关于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命令》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字将余粮售给国家。”二是关于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命令》规定的计划供应范围,包括县以上城市,农村集镇,缺粮的经济作物产区,一般地区的缺粮户,灾区的灾民。三是关于市场管理。《命令》规定:“一切从事粮食经营、加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的商店和工厂,统一归当地粮食部门领导;所有私营粮商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但得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销粮食。”四是关于中央统一管理。《命令》规定:“所有方针政策的确定,所有收购量和供应量,收购标准和供应标准,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地方则在既定的方针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分工负责,保障其实施。”这几项内容简单来说就是指明了粮食的来去,即由国家从农村统购,在城市、镇统销。

随着人口的增加特别是城市人口的增加,我国的食油和棉花的购销形势也日渐紧张。在实行对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不久,政务院相继颁布了《关于在全国计划收购油料的规定》和《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将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都实行了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后来,统购统销范围不断扩大,对一些重要农产品,包括生猪、鲜蛋、烤烟、黄麻、糖料、茶叶、蚕茧、羊毛及部分水果、水产品、中药材(统称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

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是解决当时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需矛盾的一种选择,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并且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工业化建设。但是粮食的购销和经营完全由政府垄断,不仅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庞大的粮食管理部门和管理系统,而且完全割断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另外,整个经济运行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农业资源配置和生产计划受行政指令支配,再加上对集市贸易的限制和取缔,市场机制对农产品供求和交易的作用十分有限。

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58~1978年)

1.人民公社化(1958~1962年)。

农业合作化刚完成不久,紧接着我国农村又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其前奏是小社并大社。1958年3月,在成都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根据毛泽东的建议,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会后,各地农村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有的地方出现了“共产主义公社”“集体农庄”,有的地方出现了“人民公社”。同年5月,中共人大二次会议确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这条总路线的指导下,“大跃进”运动逐步形成,各地相继加快了小社并大社的进程。同年7月,《红旗》第三期和第四期发表陈伯达的文章,比较明确地提出“把一个合作社变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随后,毛泽东到河北、河南、山东农村视察,不断宣传他办大公社的思想,中共中央并派人到河北徐水县搞公社试点。同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决议还认为:人民公社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最好的组织形式,并认定共产主义在中国即将实现。《决议》下达后,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其结果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妨碍和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消极影响。当然,在1958年末,毛泽东同志和中共中央对人民公社的问题已有所觉察,并采取了一些措施纠正公社化出现的“左”倾错误。在两次郑州会议上分别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解决了当时人民公社存在的一些方向性问题。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以后,各地积极贯彻执行。这时人民公社的正式体制是:“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根本制度。“政社合一”是指我国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即乡政府)与人民公社的管理委员会是合在一起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指公社一级、生产大队一级、生产队一级。三级所有是指人民公社范围的生产资料、财产、企业分别属于三级所有,而不是三级共有;队为基础,是说生产资料、财产的基本部分属于生产队。总之,经过调整所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较以前接近于农村实际,对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农村“四清”运动(1963~1966年)。

1962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形势、矛盾、阶级斗争问题,为防止“和平演变”,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动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在城市中是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分散主义、反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在农村开展“四清”运动。四清运动是指1963年~1966年,中共中央在全国城乡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3年2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重点讨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的问题。在这次会上,毛泽东指出:“我国出不出修正主义,两种可能:一种是可能,一种是不可能。现在有的人三斤猪肉,几包纸烟,就被收买。只有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才可以防止修正主义”。28日,毛泽东在会上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教育好好抓一下。社会主义教育,干部教育、群众教育,一抓就灵。”同年5月,毛泽东在杭州召集有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大区书记参加的小型会议,制定出了《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前十条”)。“前十条”对农村形势作了“左”的估计,认为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正在对党猖狂进攻,要求重新组织革命的阶级队伍,把反革命气焰压下去。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又讨论制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后十条”)。“后十条”对一些具体政策做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指出了团结95%以上的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的重要性,规定了依靠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以及正确对待地主、富农子女等政策,防止打击面过宽。其消极的一面就是明确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此后,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在部分县、社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运动的内容,一开始在农村中是“清工分,清账目,清仓库和清财物”的“小四清”,后期在城乡中表现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和清思想”的“大四清”。到1966年上半年,全国结束“四清”运动的有694个县(市),占全国总县数的32%。四清运动对于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作风问题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次运动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指导下进行的,从对农村形势的估计到运动的性质、重点和方法都是错误的。由于把多种性质的问题简单归结为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致使不少基层干部遭到错误的处理和打击。总的来说,这场运动应当给予否定。四清运动,实际上为“文革”的发动做了准备。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农业学大寨(1966~1978年)。

农业学大寨从1964年开始到1978年底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历时15年。当时主要学习的是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但在1966年5月开始“文化大革命”以后,大寨就被树立为在农村推行“左”的错误的典型,使其从一个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先进单位走向了反面。1966年,大寨搞了一套完整的“自报公议工分”的劳动管理和分配办法。大寨的“自报公议工分”,就是在全大队先选定三个标兵工分(男的一个,妇女一个,铁姑娘一个),然后社员“自报工分,大家合评”,而评分“主要不是评别的,主要是评思想”。然而,这种劳动核算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挫伤了社员劳动的积极性。1970年召开的北方农业会议是一次重要的会议,虽然有许多积极方面的政策,但仍存在许多“左”的思想。一是明确了学大寨的目的,“要学大寨党支部那样,用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教育农民”,二是明确了把大寨经验普遍推开,必须抓住阶级斗争这个纲,首先解决社、队领导权和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县的领导班子革命化问题。这预示着农业学大寨运动的一个新的阶段的开始。1975年10月15日,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华国锋作了报告,指出“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是一个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农业的伟大革命群众运动”。粉碎“四人帮”后,1976年,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会议仍错误地提出坚持学大寨还是反对学大寨,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激烈大搏斗”。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稳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后,农业学大寨这股风才有所制止。综上所述,最初向大寨学习时,并没有同阶级斗争问题联系起来,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大寨卷入了政治漩涡以后,大寨则由“用革命精神”建设山区的好榜样逐渐变为“阶级斗争的典型”“方向道路的典型”。大寨的经验也从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因地制宜修筑“大寨田”、实行精耕细作,被拔高成“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改造人”,成为打击别人的一个工具。

4.供销社与信用社的升级与调整。

1958年5月以后,在全国各条战线上迅速掀起了“大跃进”的高潮,在农村普遍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到1961年间,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升级”为全民所有制,并与国营商业合并。原来体现供销社合作经济性质的一套规章、制度都被取消,民主管理被废除,社员资格不再存在,股金不再分红,社员代表大会不再行使权力,理事会、监事会也不再存在和发挥作用。供销社开展了以支援“大跃进”为中心内容的“大购大销”运动,商品不问多少、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全部由商业部门包下来,造成极大的浪费。农村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也“升级”到国营商业,农村集市贸易一度停止,农村商品流通停滞,农副业生产萎缩。直到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才明确提出,与农业和手工业的集体所有制相适应,应该存在着合作社商业,这为恢复和发展供销社指明了方向。然而,在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供销社的体制、机构、流通渠道、管理体制等都受到程度不同的破坏。1966年1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各地废除《基层供销社示范章程》。1967年全国供销社提出了“要求将基层供销社集体所有制性质改为全民所有制性质是合理的”。1977年12月5日,国务院在《关于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的通知》中,明确宣布“供销社已经发展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这种提法肯定了1965年以来供销社已经发展成为全民所有制的事实,而且使供销社工作向官办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