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现行农业税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自古以来,封建王朝的统治者的治国之道就是把农民禁锢在土地上,种田纳粮。他们通过非常严格的抑商政策堵死非农之门,然后以税收义务把无路可走的农民困在土地上。大量农民只有在有限的土地上“挣扎”,这导致我国农民贫困和农村发展缓慢。要想发展农业,必须先转移农民,然后富裕农民。然而“一亩三分地”以及土地上负有的税收,使得农民的非农化进程十分缓慢。
2003年4月,温家宝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取消农业特产税,应该成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又一项有力措施。2004年2月8日公布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要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税率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减税比例调减到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确保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并村,提倡干部交叉任职。优化农村学校布局和教师队伍。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巩固治理利用职权发行报刊的成果。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
2004年在黑龙江、吉林两个粮食主产省实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地区总体上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政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农业税税率降低的幅度,将负担水平降下来。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另外,中央还规定从2004年开始取消农业特产税。2004年实行取消农业特产税、部分地区免征农业税。
降低农业税税率后,全国农民由此减轻负担294亿元。2005年,中央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农业税税率,其中,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4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2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与正税同时减征或免征,全面免征牧业税。与此同时,党中央和国务院还积极实施了“三减免两补贴”政策,即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到2005年为止,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律实行免征农业税。已经明确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28个,全国8亿多农民享受实惠。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了150亿元,用于对财政困难县奖励和补助,并且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对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适当补助。
取消农业税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据统计,2004年吉林、黑龙江、上海、西藏、北京、天津、浙江、福建8个省市共减轻农民负担约52亿元,受益人口约105亿人,人均减负50元,其中黑龙江省人均减负142元,吉林省人均减负100元。在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地区有92个县全部免征农业税,这部分地区2004年为农民减轻负担约1625亿元,惠及人口约57亿人,人均减负约284元。另外,农业税税率按照标准降低1个百分点的地区减轻农民负担约253亿元,惠及农民约226亿人,人均减负112元。所有这些减征、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在2004共减轻农民负担约234亿元。2005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提速,原计划到2008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到2006年就能提前完成,农民除了承担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要素投入支出成本,不再需要向政府缴纳任何税费负担。尽管2005年多数省份还是自主性免征,但是2006年已将农业税免征的转移支付纳入预算,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承担这项改革的成本。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4)》[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5)》[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为政之要,在得人心。取消农业税,意味着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农业税收历史画上了句号,意味着农业税——这个延续了几千年的古老税种从此彻底成为历史。天下顺治,在于民富。取消农业税,意味着国家的财税体制将作适当调整,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向我们走来。变则通,通则久。取消农业税,意味着政府职能与机构都面临着大的变革,由少取到多予,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后农业税时代与新农村建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62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顺利通过了关于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自此,我国进入了“后农业税时代”。农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并非农村改革的尾声,而是另一场改革的开始。
一、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税负现状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应该负担的税费项目有:一是依法缴纳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其总体负担不超过农业税常年产量的84%;从事种植或养殖农业特产品并取得收入的,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二是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村级筹资筹劳坚持“一事一议、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具体负担数额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三是国家批准的特定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中小学生杂费、结婚证书工本费等。四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缴纳的经营性收费。如水费、电费、邮电资费、农机服务费等。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第一项税费项目已经消除。
2004年,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也相应出台了涉农税费新政策。其中,涉农收费新政策包括: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农收费项目。
其中,取消的涉农收费有3项: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中的寄住证工本费。
2.对农民免收的费用有8项。
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3.降低标准的涉农收费有4项。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机监理费,渔业船舶检验费,海事调解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5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①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③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④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⑤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摘自新华网,2004年3月11日题为“中央、部委涉农税费新政策出台”的发言稿。
同时,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一些所得项目作出的免税、减税、暂不征税的规定中,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也包括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
如今,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全国如火如荼地进行,各省、市委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纷纷出台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比较具体而且有代表意义的有“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等。其中,大连市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与农民切实相关的,有这样几项免缴营业税:①未达营业税3000元起征点的“农家乐”业务。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③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④农民个人转让著作权。⑤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
不缴或暂不缴个人所得税:①农民对外承接旅游时销售自产的应季水果所取得的收入,不缴个人所得税。②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缴个人所得税。③个人由于禽类捕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由于禽类捕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列支。④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⑤个体户和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⑥农民在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所得,暂不缴个人所得税。⑦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还包括暂免缴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共有32项之多。
主要是参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浙江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都是切合实际情况,从全局出发,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为“三农”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后农业税时代存在的问题
农业税取消以后,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农民负担累退性增强,农民仍要承担一些不公平的税负。
我们根据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将农民大致分为纯农户、半农户、非农户。在现行的税制中,只有非农户不需要负担涉农收费,而往往负担涉农收费的纯农户都是一些技术性不强的农民家庭,他们的收入通常都是最低的,税费负担在他们微薄的收入面前就显得分外沉重了。这就造成了经济条件较好的负担轻,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负担沉重,即所谓的农民负担的累退性。另外,在农业生产中,虽然实行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农民未进行农业生产购入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仍然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并且,在日常消费中,农民也承担着包含在消费品或者劳务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农民从事第二、三产业生产经营,农民进城务工等等,都与城镇居民一样需要缴纳相关的流转税、所得税等,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还要缴纳社会保障费,但不能享受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