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1979年底,安徽省有379万个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占总数的10%。凡是实行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面貌很快发生改变。有10个穷县粮食总产量增长351%,接近全省另外60个县增产的总和;交售粮食比上年增长50%,交售油脂超过任务一倍以上;社员粮比上年增加10%,集体分配收入平均每人达816元,家庭副业收入平均每人增加25元以上。在历史上以“身背花鼓走四方”逃荒要饭而闻名的凤阳县,由于实行了以“大包干”为主的生产责任制,1979年粮油总产量均创历史最高水平。1980年1月,在中共安徽省委召开的农业会议上,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同志明确地指出包产到户是责任制的一种形式。从此以后,以“双包”为主的联产责任制更加迅猛发展。它既保持了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又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强烈渴望,扩大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它还将农民的利益所得直接与其生产经营状况挂起钩来,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根除了多年存在的生产上“大呼隆”、分配上的“大锅饭”的现象,因而受到了农民的广泛欢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农村经济和市场竞争的迅速发展,他们自发联合走上机械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道路,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的发展。
在“六五”计划期间,随着中央5个“一号文件”的颁布,包产到户和大包干逐步在全国农村普遍推行。1980年9月,中央召开省市区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家庭联产承包问题,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农村包产责任制。从此,包产到户由地下走到地上,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1982年1月1日,党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纪要》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与其他形式的责任制一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将会逐步发展成更为完善的集体经济。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正式承认包产到户合法性,农业生产超常规发展。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即1983年的1号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了进一步分析,指出这种责任制由于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1号文件下发以后,家庭承包制迅速在许多原以为不适合推行的地方推行开来,许多原有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行了家庭承包制后,农村经济更加活跃,农村工商业也得到发展,这就大大消除了一些人的疑虑,在较短的时间内,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就达到农户总数的95%以上。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再次发布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到15年以上,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疏通流通渠道,以竞争促发展。
1990年9月,国务院决定筹建国家粮食储备局,对粮食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并建立用于调节供求和市场价格的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大大增强了农民的商品意识,对于促进农村产业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和培育农村市场机制都起到了显著作用。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这一制度长期稳定。同年7月,又将其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必须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从而为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和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提供了科学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从法律上赋予了中国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
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民基本解决了温饱,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2004年,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到36239亿元,约为1978年的26倍。1978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2004年已经提高到29364元。
改革开放近30年,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在总体上比较快。我国主要农产品供给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增加,粮食总产量先后登上了3亿吨、35亿吨、4亿吨、45亿吨、51亿吨五个台阶。1998年,粮食总产量达到512亿吨,再创历史最高纪录,人口平均的粮食产量达到4124公斤,分别比1978年增长684%和289%。另外,其他的主要农产品产量也有大幅度的提高。
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全面加速了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化进程。到2000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13亿。也就是说有30%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成为非农职工,比国有企业多了近4000万人,其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率达40%,在产业构成上主要为工业。从业人员占全国乡镇企业的811%,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大幅度提升,标志着中国农业向现代化迈出了一大步。这一切应归功于农村家庭承包制的长期实行。同时,它还推进了中国农村的城市化进程,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数以亿计的农民离开世世代代依靠的土地,成为非农职工,并且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一批乡镇企业向城镇聚集,我国农村的城市化水平不断得到提升。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我国建制镇数量达到20374个,与1978年相比净增19198个,为23年前的94倍。从1978年到1999年,我国城镇人口增加21亿人,扣除城镇自然增长,吸纳农村人口14亿人。家庭联产承包制真正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贡献了巨大的力量。
新农村建设与
家庭承包责任制
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2006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将新农村建设定为2006年的重中之重,中央用行动实践着关心百姓、关注民生的诺言。文件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这是中共中央对家庭联产承包制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的肯定,也是对新时期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期待。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其为中国新农村的再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土地产权制度模糊。
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其本质在于,土地产权制度规范确认、调整、保障一定的土地资源配置经济关系,及其效率与效益。即通过这种制度规范、引导、调整、保护经济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使企业家、农民有效发挥与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源优化配置,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投资收益率,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而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而言,作为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如在《土地管理法》中集体经济组织被界定为乡(镇)、村和生产队(村民小组)三级,而在《民法通则》中集体经济组织又被界定为乡(镇)和村二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却规定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只有管理权,没有经营权。
大量调查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对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有偏差的。例如,根据一项对1080户农民所作的调查,认为中央政府拥有农村土地的占57%;认为村庄拥有土地的占16%;认为村民小组拥有土地的占13%;认为个人拥有土地的仅占9%;认为乡级拥有土地的占2%。因此,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呈现一种多元化状态。多元的所有权代表对土地事权、财权模糊不清,致使在土地产权市场流转中演化出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或讨价还价,人为地加大了交易成本,影响了农村土地产权市场配置的效率。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下,尽管生产队是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但来自“上级”的指令性计划不仅严格控制了作物种植品种、种植面积、公粮上缴、收入分配等;而且长期占有了土地收益的剩余索取权,使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成为事实上的“领导”所有制,如各级“非所有者”对土地使用权的盲目干预,各种名目的乱摊派、乱收费等就是很明显的表现。农村经济实行体制改革后,农户又在事实上取得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产权,成为土地的又一所有权主体。来自“集体上级”和“下级”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的双向剥削使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有名无实。这样就在事实上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残缺。即: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的权利。这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土地征收是我国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土地征收权是政府特有的权力,但国家只有为“公共利益”才能行使土地征收权,并且征收土地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而我国在集体土地的实际征收中,对“公共利益”的限定不足,存在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征收土地补偿费过低,严重地损害了土地集体的所有权利益。例如,上海征地成本每公顷约在120万元,而批租出让金高达750万~800万元,甚至高达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