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框架公约》,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
公约将参加国分为3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它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气体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5个基本原则:(1)“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2)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3)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4)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5)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的授权(柏林授权),缔约国经过近3年谈判,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确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5%,同时确立了3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关规定,发达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动实现的年减排量不得超过其1990年排放量的1%。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至少在55个缔约方,其中至少有占工业化国家集团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的发达国家批准本议定书之后第90天才行生效。俄罗斯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并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三个灵活机制将正式启动。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项目也将正式运行,林业碳汇市场将不断发展,林业碳汇国家贸易也将不断增加。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难点是国际财政机制安排、实质性技术转让、发达国家加强履约、土地利用和林业。这些问题也将是2005年启动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的焦点。其间,林业议题的重点是森林经营和林产品贮碳,就是是否把森林经营作为减排的途径,是否把林产品中碳计入减排量。
民间行动
罗马俱乐部: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1968年4月,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瑞士等10多个国家的30多位科学家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的林赛科学院召开研究人类当前和未来的困境——生存问题的首次国际性讨论会。会后成立了一个非政府之间的国际组织——“罗马俱乐部”。这家俱乐部陆续发表了一些对世界舆论产生广泛影响的研究报告。目前,参加“罗马俱乐部”的已有来自40多个国家的100多名代表。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日益高涨的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运动。
环境管理系列:绿色革命——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具有卓识远见的经济学家和企业家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将反过来影响经济,并预感到21世纪的工业生产必将产生一场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核心的革命。这就是目前已经破土出苗的“绿色革命”。
在一些先行国家的企业中已经开始实施“绿色设计”、“清洁生产”、“绿色会计”、“绿色产品”;有一些国家的政府和消费者团体已经向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和号召购买绿色产品。
环境管理系列还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早在1978年,德国(原西德)就首先使用了环境标志,之后加拿大、日本、美国于1988年,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于1989年,法国、欧洲联盟于1991年也都实施了环境标志。中国于1993年8月正式颁布了环境标志。目前,世界上共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实施或正在积极准备实施环境标志。可以说,环境标志在世界上兴起了一场保护环境的绿色浪潮。
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民间环境保护运动——
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公民个人的能力和学识都很有限,若公众组织起来,成立民间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环境科学学术交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环境科学知识咨询等活动,将会有效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并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参谋。在这方面,中国香港和台湾的民间环境保护运动就是明显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