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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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初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1.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

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矛盾,在此以前这在理论上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毛泽东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批评了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的观点,指出:矛盾普遍存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充满着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些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但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缺陷的存在,又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

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同旧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这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辩证规律。

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进行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指出了基本方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

2.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理论

针对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理论上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从而在实践中混淆不同性质社会矛盾的教训,毛泽东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分为两类,一类是敌我矛盾,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处理这类矛盾的原则是对敌人实行专政。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处理这类矛盾的原则是采取民主的方法去解决。这种民主的方法,可以具体化为一个公式,叫做“团结—批评—团结”,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毛泽东说:我们提出划分敌我和人民内部两类矛盾的界线,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使全体人民比较顺利地走过目前的过渡时期,巩固我们的新制度,建设我们的新国家。后来,他进一步说,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扩大民主,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国家政权问题上的一个创造,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适合中国国情。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扩大民主。八大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明确指出:“在我们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进一步地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有迫切的重要的意义。”周恩来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权力,“虽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这个权力是相当集中、相当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苏联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我们要时常警惕,要经常注意扩大民主,这一点更带有本质的意义。”

为此,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也曾经考虑过对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行改革。周恩来指出,要使民主扩大,就要在国家制度上想一些办法。他认为可以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加强人民代表的视察制度、检查制度,公开发表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增加人民代表大会的透明度。刘少奇认为,应把人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紧紧地结合起来,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实质。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讲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在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董必武在八大的发言中认为,要逐步完备我国的法制,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他明确指出: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就是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我们党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就对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经过长期的不懈探索和实践,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指出:“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正式建立以后,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实践证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所创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做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做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

3.实行各民族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能否正确处理本国国内的民族问题,对一个国家的前途关系极大。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争取中华民族解放的斗争中,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指导下,创造性地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照搬苏联实行联邦制的做法,作为解决本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国家管理的结构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国内各民族人民都能够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让各民族人民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做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以达到巩固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的目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实行自治政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在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同时,必须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地方主义。

1949年的《共同纲领》是第一个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文件。它在“民族政策”一章中,明确宣布: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使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52年新中国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后来,《纲要》的主要内容又载入了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就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中国各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进步的成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