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新锐领导力丛书-校长的经典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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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管理法治与案例(1)

第一节 管理法治概述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任何管理活动,法规方法都是其必不可少的基本方法之一,法可以构成各种管理活动的刚性部分。在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活动中,具体的、弹性的管理必须是在有关教育法规及其他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我们现在所提倡的“依法治教”,即是强调国家要制定和完善教育法规,用法的手段去调整、规范教育活动,从而有效促进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地发展。由于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经过深思熟虑,表述严密,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它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是一种成熟的、强有力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力量,能保证教育管理有效、合理、迅速、经济。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要依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关来进行,不能因领导人的意志而改变,因此它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可以保证教育管理的持续、统一,防止因人设政、人在政举、人去政息。教育是一项周期长又十分复杂的事业,法的特殊价值促使“依法治教”成为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国人口众多,教育规模巨大,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完善教育法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这为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提高教育管理效率提供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则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依法治教,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把学校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知法和讲法

知法对于学校管理者,特别是校长来说,首先表现在精通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对于一个教育法规文件,能够根据它的制定、公布情况,判断它的法规形式、类别和法律地位;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原则;能够从法规条款中把握它所规定的具体行为要求,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关系;能够了解这一法规中有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就教育法律、法规的类别来说,学校管理者应当掌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教育法律,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教育行政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由国家教委及其他部委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以及由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制定、颁布的教育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将陆续按照立法规划制定、颁布一系列配套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此学校管理者不仅要掌握好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还要密切注意新出台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了解、把握其精神实质,这样才能成为教育方面知法的行家。

由于教育活动纷繁复杂,涉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实践工作者不难发现,有时仅仅依靠教育法规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就目前我国所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看,不少法律规范的使用必须参照使用其他非教育性的专门法规,如《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中的“不同情况”,就可能要涉及有关行政处分的法规,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事实上,教育领域的组织和个人,因在社会中承担着多重角色,不仅要接受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同时也必须接受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调整。拿中小学教师来说,他们当然是《教师法》的适用对象,但作为公民,他们也是《刑法》、《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如果他们要参与诉讼,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法。因此,对于学校管理者来说,在学习教育法规的同时,了解一些非教育性的专门法规及其他法律常识也是十分必要的。一般说来,学校管理者在这方面应了解的法律知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如我国的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结构与种类、法律体系的构成、法的效力和解释、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法律责任等;刑事法律常识,如犯罪的概念和种类、刑罚的种类、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等;民事法律常识,如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的种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事纠纷的处理等;行政法律常识,如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制裁的种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对于学校管理者来讲,知法是依法治教的前提。实践中,有的管理者因为不知法,侵害了别人的正当权益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还不知道错在哪里;有的管理者因不知法,在学校或师生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想不到用法去解决问题,这些都有可能造成管理上的被动。

学校管理者除了自己要知法外,还要讲法,即让师生、家长、社会群众等各方面与学校教育有关的人知法。依法治教,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是用法去制裁教育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它还应包括通过教育法律规范的广泛宣传,使人们自觉用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教育管理目标。因此,宣传教育法规,促使别人知法守法,不仅是管理者的当然责任,也是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守法和用法

学校管理法制化的关键在于守法和用法。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守法的内容是广泛的,既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包括遵守劳动纪律、技术规范等。学校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责,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必须在教育法律规范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依照法律规范作为和不作为。

用法是指学校管理者通过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去规范教师、学生等人的行为,合理合法地利用国家强制力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有效保护学校、师生的正当权益。善于用法,应当被视为学校管理者具有较高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志,它具体表现为:能正确宣传法规;能按照法规的要求部署工作、从事管理活动;对符合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肯定、支持,对违反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当学校、师生包括管理者自身的看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懂得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善于用法集中体现在对非常事件的处理和常规管理方面。就前者而言,学校里发生的许多事件需要从有关法规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例如,在保障学生权益方面,就有学生就学争议问题、义务教育学生的辍学问题、教师体罚学生问题、教师侮辱学生人格问题、教师私拆学生信件问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等;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有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侮辱殴打教师问题、学校滥用聘任权问题、对教师实施不合理奖惩问题等;在依法治校方面,有学校事故处理问题、校园校产保护问题、依法办学问题、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维护问题、制止乱收费问题、与犯罪行为作斗争问题等,本篇所选案例基本都属于上述事件。一般说来,这类事件大部分都是非常事件,但又司空见惯,处理得不好,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牵制学校管理者的大量时间精力。这就要求学校管理者能正确应用恰当的法规条款去分析事件的性质,确定当事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是什么性质的违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在校内处理还是要通过行政系统、司法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处理等,然后按规定解决问题。将来,学校管理者在这方面的能力需要加强,否则是无法适应时代要求的。

在常规管理方面,学校管理者用法的能力体现在校内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上。《教育法》规定学校权利的第一款就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从法的引申意义上讲,学校依据国家法规,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规范在学校的具体化,对校内成员有普遍的约束力,可以看作学校内部的“法”。学校管理者如果能恰当创制、运用这种类似于“法”的规章制度,那么它同样能在管理中产生类似于“法”的价值。但这里有几点是学校管理者所应当注意的:首先,这种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例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无权开除学生,学校不能做出开除学生的规定;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教学)计划,不能做出随意增删课程和课时的规定等。其次,学校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得到大部分教职员工的认可,例如经教职员工大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废止这些规章制度也要经过同样的程序。这样做能保证规章制度体现学校成员的共同意志,贯彻管理的民主性原则,使有关事件的处理具有时间、标准上的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校领导主观意志的随意性给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以用集体意志去化解本来有可能集中在少部分领导身上的矛盾。例如,校内分房对教职员工来说是涉及利害关系的敏感问题,实践证明,一些规模较大、房源紧张的学校由教职员工代表大会通过一个较为详尽的分房条例,显然比召开校行政会议来解决分房问题更加合适,这一方面能防止领导干部徇私,另一方面也把校领导从令人头疼的人情关系中解脱出来。第三,带有校内“法”性质的规章制度只能应用于重大的或涉及教职员工利害关系的且又是常规性的问题。“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需要用这种行为规范来调整。在学校内部,学校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及学生的考核与奖惩、职称申报、住房分配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等都可以视情况采用法规方法去处理,因为这些问题恰恰需要用“强制性”、“规范性”特征去保证处理的公平合理;用“稳定性”特征去保障处理的前后、内在一致。第四,校内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与行为规则有关的奖惩问题。正如法律规范必须具备制裁要素一样,违背校内“法”性质的规章制度的人也必须规定其应当承担的某种责任,使校内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体说来,校内“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可以是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奖惩等,当然这些必须是国家法规所限定范围内的、学校有权决定的问题。另外,学校还应对校内申诉的提出和受理有所规定。

总之,随着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将来学校管理者学法的任务很重,用法的能力也亟待加强,本章案例的选择、编排的目的正缘于此。

第二节 管理法治案例

一、学生课间活动受伤眼球被摘除法院判决学校免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月2日终审判决一起学生在课间休息打羽毛球时,因球拍意外脱手将同学致伤的赔偿案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赔偿受伤同学吕某7.8万余元;所在学校因对事故发生未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2年10月15日,某中学学生卞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打羽毛球,学生吕某在旁观看。由于卞某所持羽毛球拍脱手,击中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3家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溶物脱出、左眼球摘除”。卞某为吕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吕某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遗有左眼球缺失,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伤残率40%)。

今年3月,受伤学生吕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于今年6月判决后,卞某与学校均不服,分别上诉到第二中级法院。卞某认为,学校应一起赔偿吕某的损失。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也是教师准备上课或休息的时间。此时,学校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卞某与吕某均为中学生,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行为是正常的游戏。学校对于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这种适合其年龄并有益健康和成长的游戏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卞某球拍脱手将吕某致伤,完全系卞某过错所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卞某和吕某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卞某将吕某致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牛爱民)

二、我儿子不是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