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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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录用(2)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第23条同时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规定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考虑到本法第11条所列举的条件只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而每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任职资格条件都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公务员录用必须按职位要求选择被录用人员。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必须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有权规定,即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获得授权组织录用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无权作出规定,这也是为了防止附加资格条件的泛化而作出的规定;其次,规定的资格条件必须是拟任职位所必要的,比如专业要求、学历要求、工作经历要求等,但不能规定歧视性的资格条件;再次,规定的条件不得与本法明确规定的条件相冲突。

(三)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法》第24条还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凡符合这些限制性条件的人不能报考公务员。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而作出的,实践证明了其必要性。这些条件包括: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这是考虑到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人员,国家对他们的要求理应高于对普通人的要求,他们也应当具备比其他人更高的素质,因此无论是曾因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都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开除公职的,就一律不得担任公务员。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这是为其他法律针对特殊类别公务员规定录用条件预留的空间。

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公务员法》第28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据此,我国公务员的考试主要有两轮,第一轮是笔试,第一轮合格者参加第二轮的面试。笔试和面试都有各自的程序,笔试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举行,面试则由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一)笔试

笔试是指预先拟好试题,让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运用文字解答试卷,然后通过试卷评判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程度、写作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对于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的测试方法。笔试的内容包括两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是测查考生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潜能。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采用分类考试,分为A、B两类,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考《行政职业能力测试》(A)、《申论》两科。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仅考《行政职业能力测试》(B)一科。

2.申论。申论取自孔子的“申而论之”,即申述、论述、论证之意。它是根据公务员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借鉴我国古代“对策”(策论)的某些特点,专门用于公务员考试的一种应试文体。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的大约1500字的材料的分析、概括、加工、提炼,测验其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律和行政管理等学科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等。

当然,每年试题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考录主管机关会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以当年的考试大纲为准。

(二)面试

所谓面试,是指主考人员(或称主考官)与应试者之间面对面地以言语回答的方式进行的考试。只有笔试合适者,才可以参加面试。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根据拟任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等,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他测评要素,其要求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面试的主要方式有口试、模拟操作、智能测试等。

五、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程序有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考者资格审查、公开考试、体检、考核、录用、试用等。

(一)发布招考公告

发布招考公告就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将有关招考的事项公之于众,以便符合条件者报名参加考试,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机关。招考公告应当提前一定的时间公布。公布的方式包括报纸登载广告、广播电视播放通知、政府正式文告、街头张贴公告、信函邮送招考简章、政府相关宣传与咨询、网络公布等,其中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便捷的公布途径。提前一定的时间公布,便于报考者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报考的职位,使报考选择更加理性。招考公告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

1.招考的职位、名额。招考公告应载明招录机关的名称、职位名称和名额等,方便招考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

2.报考的资格条件。即指具体职位要求的条件,这些条件必须符合职位的特点。资格条件一经确定,招录机关在招考过程中不得随意追加或者减少。

3.报名的方式、时限。报考公告应该载明现场报名的地点、方式,网络报名的方法,并明确报名起始时间和截止的时间要求。

4.考试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区域分布。录用主管部门应该公布考试科目和各科目考试大纲,以便于报考者做好考前准备;公布考试地点和区域分布,方便报考者就近选择考点。

5.报考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是原单位或学校同意报考的推荐材料、成绩单等;二是职位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各类资格证书等。

6.其他注意事项。如考试成绩分布日期和查询方法,考试需要携带的用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招考公告中载明的内容具有法定的效力,不得随意更改。特别是报考资格条件,如果有身体等方面的要求,必须明确、具体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没有相应要求。招考单位不得以没有载明的要求,取消报考者的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此外,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要坚持便民原则。便民原则就是要方便报考者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例如,近年来,各招录机关以网络的形式通过网络提供招考信息和服务,并允许报考人员通过网络进行报名并对其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就是便民原则的体现。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报考资格审查是保证公务员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了解报考者是否具备公务员的条件和报考职位所特别要求的条件。根据招考公告,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携带必需的资格证明材料,自愿到规定地点报考。资格证明主要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其他相关资格或能力的证书或证件等。招录机关在接到报名申请材料后,一般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经审查具有下列各种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公务员:(1)组织或参加违背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签名等活动;(2)触犯刑律,剥夺政治权利;(3)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4)因失职或渎职被开除,犯过罪、道德败坏或有不良形象;(5)报考时谎报情况、弄虚作假、营私舞弊;(6)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工作;(7)其他主考机关和用人单位认为不合格的情况。

在实践中,对资格审查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通过网络进行网上的初步资格审查。由报考者填写一定规格的电子文本,通过网络提交录用组织机关进行初步审查。第二步,实地的资格审查。在通过网上初步资格审查后,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报考地点进行报名确认。同时,录用组织机关对申请报考者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可靠性进行审查。招录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应在3~5个工作日内及时给予答复。资格审查合格者,要交本人近期一寸正身免冠照片三张和报名费,领取准考证。准考证由录用考试主管机关按统一格式统一印刷,其正面要求详细填写报考者的姓名、考号、考试科目、考点、考场、考试时间等,其背面要有考试说明或考试要求及考场纪律等。拿到准考证才获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资格。

(三)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

应试者获得准考证后,将按规定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都由国家统一规定或授权有关机关具体规定。

一般而言,笔试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笔试命题,包括选调和培训命题人员、制订试题编制计划、研制试题试卷、制定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的审查、确定、印刷、装订等。另一部分是笔试组织,笔试组织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组成笔试主考小组;布置考场,编排座号;分发试卷;核对应试者的姓名、照片、证件;宣布考试注意事项;进行笔试,应试者解答试题;收卷、装订、密封等。

笔试合格者一般按一定的比例名额参加面试。面试要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面试成绩要当场公布。面试结束后,主考机关根据规定的笔试、面试的分数比例,计算应试者的综合成绩。最后根据计划录用的人数与应试者的整体考试状况,确定合格分数线,按照成绩高低顺序排列名次。

(四)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资格复审、考察

严格考察是《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之一。考生通过笔试、面试合格后,还要进行考察,一般靠招考机关实地进行调查。考核工作有两个重点,一是政治素质,二是拟录用职位的要求。政治素质考核的内容主要有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等。拟录用职位工作要求的考核,主要通过调查考核对象在原单位工作或学习的表现和实绩,了解其是否具备拟录用职位的工作要求和发展潜力。具体包括: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担任某一工作职务中,所表现出来的组织管理能力;根据职位的需要,主动自学有关知识的态度和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