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通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本人签署意见。由于考核等次的结果直接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等挂钩,因此对公务员来说,有权及时知道影响自己重大权益的考核结果。《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而只有知道考核结果,公务员才有可能行使申诉权。因此,必须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务员考核结果。
(6)考核验收。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其纠正。
2.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的程序
所谓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第105条的规定,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由于领导成员涉及面较广,上至国家主席,下至乡镇长,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相应的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务员考核等次的规定
(一)公务员考核的等次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本年度中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评价形式。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是一种法定的评价方式,每个考核等次都有相应的标准对应。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干部考核都采用评语的方式,考核结果不分等次,只进行定性的描述。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后,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后来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为了解决实际的问题,人事部门后来变通规定,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后人事部门又取消了上述权宜之举,试行增设了“基本称职”等次。《公务员法》则明确确立了“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等次。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实施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客观依据。
(二)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的标准
确定了公务员考核等次后还必须制定明确、具体的公务员考核标准,以便使公务员考核等次的确定更科学合理,更符合客观实际,也更易得到被考核者本人的认可,从而增加公务员考核的权威性。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1.优秀等次的基本标准: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称职等次的基本标准为: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3.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为: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称职等次的基本标准为: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此外,为了防止在公务员考核中出现“大锅饭”、“好人主义”,使考核等次的评定真正符合规定的考核标准,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还明确强调,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这20%由各个地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如《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四、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公务员法》第37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这是公务员法关于考核结果法律效力的规定。各国历来都很重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将其作为开展其他有关人事管理活动的依据。
(一)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奖励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2.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可给予记功或嘉奖。
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提前具备晋升资格。
5.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对于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奖励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2.对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给予记功或嘉奖。
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5.公务员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三)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处理
公务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要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处理
1.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2.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在公务员管理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对公务员的考核流于形式,对其评价内容雷同,套话连篇;领导者个人意志起决定作用,领导个人充当“伯乐”,不严格实行法制管理,干部的考核与升降几乎全凭长官意志决定;论资排辈现象突出,把工作年限的长短和资历的深浅视为干部职务晋升唯一的或主要的依据,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使公务员考核更加科学合理,操作性更强,更富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