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与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考察、作出合理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务员考核在人事行政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离开公务员考核制度,就无法实现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本章主要对考核的内容、形式、程序、等次及考核结果的功能等做了介绍。
一、公务员考核的意义与内容
(一)公务员考核的意义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对于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1.考核是加强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公务员法》第37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这就是说,公务员管理的每个环节都与考核密切相关,都要依据考核结果。比如,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公务员的升降、奖惩、培训、工资;依据考核结果发现公务员的特长、缺陷和按职位要求进行职位轮换等;还可以运用考核结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如果没有科学、客观的考核,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考核这个环节做得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行,并直接关系到每个公务员的利益。
2.考核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必要途径。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工作或业务成绩的质量、数量及其能力、品行、学识、健康等状况进行考察审核,其目的是为了准确判断与评价被考核人是否称职。在很大程度上,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的思想品德、才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公正合理评价,是管理机关发现、选拔优秀公务员和合理使用公务员的重要途径,并可以防止人才选拔上存在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等弊端。另一方面,考核也是公务员自我认知的一条途径。通过考核,公务员可以更清醒地认识自我,便于促使其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开拓创新,不断进取,从而促进整个公务员队伍的优化。
3.考核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对公务员的考核,实质上是对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以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考核过程中,通过上级对下级公务员的考察和下级公务员对上级的民主评议来形成上下级公务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促使各级公务员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4.考核是群众监督公务员的必要手段。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使社会公众对公务员的监督真正落实到实处,最必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施公务员考核。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与过程做到公开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对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民主测验,可以发挥民主监督与公开监督的威力,有效地防止各级公务员搞特殊化,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促使公务员正确地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并调动群众监督各级公务员的积极性。
(二)公务员考核的对象
考核的对象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非领导成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不属于领导成员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公务员。我国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因此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考核是两套方法,非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程序,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三)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考核内容的确定是考核工作的关键,考核内容制定得科学与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务员考核的质量。《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体,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考核目的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所作的科学界定。
1.德。所谓“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公务员考核把“德”放在首位,是我国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的体现。
2.能。所谓“能”是指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业务素质包括公务员的业务知识和身体素质。公务员的能力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分析能力、计划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利用现代化设备办公的能力和某些特殊的专业技能。
3.勤。所谓“勤”是指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出勤情况是指公务员是否按时上下班,是否有迟到、早退、缺勤,病、事假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等。工作态度是指公务员对本职工作是否兢兢业业、踏实肯干、勤奋努力;是否遵守工作纪律;是否有责任心,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否勤于思考,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等。
4.绩。所谓“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它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工作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工作实绩是考核的重点。将工作实绩列为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因为“绩”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务员德、能、勤、廉四项表现的综合反映。离开工作实绩空论一个人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
5.廉。廉即廉洁,是指公务员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它是公务员法以及2007年1月颁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新增加的内容。把廉政纳入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是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二、公务员考核的方式与程序
公务员考核的方式和程序直接关系到考核的结果,因此,各国都重视对考核方式、方法的选择,充分吸收各种方法的科学成分,建立符合实际的考核方法。方法和程序也是一个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比较复杂,所以很难作出硬性规定,有些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一)公务员考核的方式
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式包括: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作为人事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被考核者的直接上司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由于公务员的任务必须从上而下地布置,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必须从下而上地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尤其是直接上司对下属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最清楚。因此,在实际的公务员考核中,各国都十分重视上级主管部门尤其是直接上司对下属的考核评价,直接上司对下属的考核评价具有较大的考核权重系数,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的考核评语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进行再审核并予以确认才具有行政效力。
与此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工作具有服务性,很多公务员都要直接面向社会,为众多的公民服务,因此公务员考核工作要有透明度,增加群众的参与程度,这既可强化群众对公务员的监督,也可防止考核工作中出现领导者以个人好恶来评价公务员的现象发生。群众参与考核的具体做法有:推举公务员代表参加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评语和确定考核等次。必要时还应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等。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又称为不定期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或主管首长对下属的日常工作情况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平时考核的优点是便于对公务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解和考察,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提供原始的资料,不足是难以制度化,容易流于形式。
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概括与总结,一般是一年进行一次,所以称为年度考核。具体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或主管首长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内容、标准等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作出鉴定,分为优、良、中、差等考核等次,将确定的考核等次存档,作为公务员管理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定期考核应当体现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和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的精神;定期考核的权限应当尽量与任免权限相一致;考核结果应当告之被考核者本人,允许被考核者提出异议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复议。
对公务员的考核应将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及功过的记录,而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综合反映,表现为阶段性的考核结论。平时考核往往不直接导致对公务员的奖励或惩戒,但它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定期考核是对公务员一定时期工作的总评,是平时考核的集中反映,其结论将会导致公务员的奖惩及其他人事变动。平时考核只反映公务员一时一事的情况,往往带有片面性,而定期考核也有可能因时间长久失去记忆而产生主观臆断。因此,将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有机结合,将平时考核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才能达到客观、全面评价公务员的目的。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性考核是指考核组织要对公务员考核结果作出优、良、中、差等不同的考核评价,这种考核评价一般属程序性考核的产物。比如我国公务员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公务员个人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层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等。定量考核是指考核小组按照既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比重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作出优、良、中、差等的考核结果。这种考核方法实际上是把每项考核内容折算成分数或比例。定性考核方法简单易行,但考核结果不够准确,容易受主观随意性影响;定量考核稍显繁琐,但考核结果准确度较大,不易受主观随意性影响。应当吸收两者的优点,实行优势互补,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使考核组织对公务员作出的优、良、中、差等的考核评价,既是程序性考核的产物,又是按照既定考核指标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定量分析的结果。
除了这些基本方法外,对公务员考核的具体方法还包括:考核评议法、序列法、代表人物比较法、工作考绩法、工作标准法等,这里不再赘述。
(二)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公务员考核程序,是指对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时候,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公务员考核程序主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在考核过程中,主管领导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时,要事先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在考核时,由部门负责人领导考核组织、确定考核等次,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考核工作,目的是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了保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务员法》第35条还对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的考核方法和程序作了分类规定,这里也主要分两类来介绍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程序
(1)个人总结与述职。个人总结是年度考核的第一项程序,是指被考核的公务员将自己本年度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个人总结要说明工作成绩,也要实事求是地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
(2)听取群众意见。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测评、听取汇报、群众反映等。听取群众意见是群众路线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反映,目的是使领导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考核结果的全面、客观、准确。
(3)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单位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考核对象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群众测评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4)机关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在主管领导提出年度考核的等次意见后,一般还有一个复核的程序,即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在审核基础上,机关负责人便可签字同意,予以确认。如果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合适的,可以否决经审核的主管领导的考核意见,亲自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有时机关负责人可以授权考核委员会来最后确定考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