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48475300000032

第32章 培训(1)

伴随我国构建学习型政府和学习型社会的稳步推进,公务员的培训已经成为广大公务员的一种迫切需求。培训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公务员理论水平、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技能的不断提升,加快实现机关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公务员培训从一定意义上说,同公务员个人发展、职务晋升密切相关。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必须经过任职培训后才能正式到岗任职。本章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分别阐释了公务员培训的原则、培训的种类和培训的管理等问题。

一、公务员培训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公务员培训的含义

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公务员职位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有组织地为提高国家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所进行的培育、训练活动,目的在于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以适应日益发展的行政事务的需要。从培训的实质而言,公务员培训,是加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和公务员知识更新的有效途径。

公务员培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培训机构上看,我国公务员培训一般由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和其他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党校以及承担部分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从培训目标上看,旨在提高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掌握与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以便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从培训性质上看,公务员培训属于成人继续教育,参加培训的对象都是在职、在编的国家公务员,并且已经具备一定的学历和知识基础。但是,无论原学历是本科、硕士或者博士,都需要参加公务员培训。从培训内容上看,有政治理论、办公自动化、现代管理、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等方面的知识。从培训的教学形式上看,由于公务员是一个已经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管理以及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群体,因此,我国目前公务员培训一般采取课堂授课、专题讲座、案例研讨、调查研究和撰写专题报告等教学方法,通过教学双边互动,达到拓宽公务员知识面和提高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现代学习型社会时期,每个公务员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将参加培训和学习作为自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可把参加培训看成是“多此一举”或“额外负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公务员培训的意义

公务员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他们的素质优劣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机关工作效率以及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激烈。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具体表现在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人才储备量、行政决策水平与质量等方面。因此,搞好公务员培训,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素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关系到党和政府威信与形象,攸关构建服务型政府目标的实现。据统计,目前全国近530万公务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36.8%。虽然近年来我国每年都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招收录用公务员,但从录用实践的效果看,新录用的公务员大都缺乏机关工作经验、基层工作经验和机关工作必备的专业技能。这种情况距离构建服务型政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已成为全面提高公务员素质,建设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

2.公务员培训是公务员更新知识、提升国家机关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社会时代的到来,高新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新信息不断涌现,知识更新的周期大大缩短。面对这种竞争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知识更新的速度将成为竞争上岗和职务提升的重要因素。终身学习和接受继续教育也就成为人们赶上时代步伐的自觉行动,从而反过来又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要通过培训的途径加快夯实自己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功底,不断开拓思路与视野,具有“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的战略眼光,把学习科学知识作为人生的不懈追求,以便适应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要求。

3.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能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党的“十七大”对我国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实现政府组织结构的优化和行政效能的提高,归根结底,取决于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而公务员素质的提升,除了其自身向实践学习和勤奋自学外,参加培训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因此,作为国家机关,必须要把公务员培训提上议事议程,切实为公务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着力打造一个学习型的政府。

总之,国家公务员培训,不仅有助于公务员提高理论和科学知识素养,使他们更加自觉、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还将有利于推动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水平、上层次,实现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二、公务员培训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根据该规定,结合近年来公务员培训积累的经验,我国公务员培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分类培训原则

《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就公务员职务而言,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由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所属的职务层级、工作难易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本着分级分类的培训原则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只有这样,公务员培训才不至于流于形式。

(二)专门机构与委托机构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培训机构是指承担公务员培训的院校或具备培训资质的其他机构。《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我国公务员具体的培训机构是:县级以上党校实际上承担着各级公务员的主要培训任务。至于行政学院作为公务员培训机构,目前的状况是,除国家行政学院依然独立外,各地行政学院目前许多都与地方党校合并,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所谓委托机构培训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高等院校具备培训资质的其他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例如,法官、检察官的培训与其他岗位的公务员就应当有所不同,需要委托相关专门的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我国公务员培训之所以规定这个原则,是因为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党校、行政学院主要是从事政治理论如“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和一般公共科目的培训,而对于外语、办公自动化、税收、审计、财会电算化等学科则不具备培训优势。《公务员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求真务实的立法精神。

(三)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是指在我国公务员培训要求将各门学科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紧密相结合,从而达到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目的。科学理论是来源于实践并经过系统化、理论化的学科体系,其最终的使命就是回归实践、服务于实践。这是我国公务员培训必须一贯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公务员学习掌握新知识,并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近年来,我国各地公务员培训形成研修教学模式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具体应用,已经收到了良好的培训效果。据了解,不少国家的公务员培训都十分注重遵循理论联系实际这一原则,如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务员的培训教学中,理论占30%,实践占60%。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中,一半以上的时间用于实习。学用一致与理论联系实际从根本上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两者都是强调从学到用,反映了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目的,也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最终落脚点。同时,学用一致也是开发国家公务员的潜能,培养他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学习过程。只有经过这个从学到用的过程,各学科的理论知识才能内化到公务员的心里,从而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内在动力。如若理论与实践、学与用相脱节,培训就成了劳民伤财的“无用功”,这是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必须注意和避免的倾向。

(四)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原则

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是指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的不同需求开设培训课程,注重培训教学的质量和效果。通俗的讲,就是公务员实际工作需要什么,就学什么,哪一方面欠缺,就在哪一方面“充电”,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不玩花拳绣腿。对培训机构而言,不能出于经济利益而培训;对公务员而言,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培训,要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公务员管理机关应当与培训机构一道,有针对性地对国家公务员制订分级分类培训计划,认真研究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必要的培训质量测评与控制,以确保公务员培训收到实效。

公务员培训中贯彻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必须注重创新公务员培训教学方法,建立教学质量长效机制。一是要根据公务员职务分类和岗位要求制订培训教学计划,将公务员培训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轨道,对公务员进行有计划、有系统和有步骤的培训。二是加强公务员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师资水平是保证公务员培训质量最关键的因素。没有高水平师资,培训实效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培训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我国多年来一直提倡“建立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经过培训教学实践的检验,存在的弊端已露端倪。首先,兼职教师难管理。由于兼职教师都是从有关院校聘请的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教授,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出于情面的考虑不可能对他们施以严格的教学要求,只能采取放任式的管理。其次,培训质量难保证。兼职教师一般都从高校聘请,虽然学历、职称较高,但他们大都不熟悉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和规律,明显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教学往往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再次,因材施教难做到。受聘兼职教师与聘请单位在法律上是一种临时性的合同关系,他们不可能做到在短时间内了解和掌握培训学员的情况,教学中无的放矢的现象在所难免。因此,我们主张公务员培训应当提倡以专职教师为主。三是要采取适合公务员特点的培训教学方法。公务员来自于国家行政机关,已经拥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实践工作经验,是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职业群体。因此,公务员培训必须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将研修教学模式、案例研讨模式、情景模拟模式等方法引入培训教学,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和启迪智慧,师生互动,教学相长。

三、公务员培训的种类

《公务员法》第61条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由此可见,我国公务员培训分为以下五类:

(一)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是针对新录用人员的职前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正式任职前所实施的一种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一般在进机关一年内)进行。按照有关规定时间不少于10天。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初任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与本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公共科目(如有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公自动化等)。初任培训的方式一般是集中培训,即由录用机关将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集中到培训机构(一般是党校或行政学院)接受培训。初任培训结束需要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结果将作为任职定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