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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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工资福利保险(1)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证。工资福利保险是公务员待遇的集中体现,同每个公务员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并对整个社会的收入水平有重大影响。因此,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就不仅仅事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也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以及对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本章将分别介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和保险制度。

一、公务员工资

(一)公务员工资的基本制度

1.公务员工资的含义与功能。工资是根据劳动成果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公务员的工资,是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公务员的劳动报酬。公务员工资是公务员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用以保障公务员生活消费支出的需要,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指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后,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劳动报酬的制度,是有关公务员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长机制等各项规定的总称。

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保障、调节功能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为: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能保证公务员本人及以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公务员安心工作;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能激发公务员的内在动力,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有效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能吸引各方面人才流向公务员队伍,从而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2.制定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从《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制定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主要有:

(1)按劳分配原则。所谓按劳分配,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报酬。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分配形式,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分配原则。因此,公务员工资制度也应当遵循这一分配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必然要求同工同酬,即国家对从事相同工作的公务员,不论其单位、性别、民族、出身有何不同,均应给予相同的报酬。世界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大都宣布和肯定同工同酬。我国现阶段,在性别、民族、出身等问题上并不会引起公务员工资报酬的不平等,最突出的问题是部门或单位不同引起的同工不同酬。这是我国现行工资制度的矛盾之一,也是未来工资改革方案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此外,贯彻按劳分配除了实现同工同酬外,还应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如果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就会挫伤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至于工资差距多大才属于合理,需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来确定。

(2)正常增资原则。正常增资原则是国际上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行做法,是指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国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有必要的经费用于公务员增加工资。要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始终处于合理的水平,始终保持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就必须建立起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一般来说,公务员增资途径有三个:一是在年度考核称职的基础上每两年增加一档职务工作,每五年增加一次级别工资。二是随着职务的晋升,提高职务工资。三是国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平衡比较原则。平衡比较原则就是在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时,应参照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单位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平衡。所谓相当人员,指的是职位层次、学历层次、工作时间等相当的人员,比如企业中的初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分别与初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高级公务员进行比较。通过这种比较获得的大体平衡,有助于协调公务员系统与外部系统分配关系的和谐,这也是社会和谐所需要的。

坚持平衡比较原则,间接引入市场机制,可以使公务员工资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持动态的平衡。为此,公务员法规定了一个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总原则: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这样才能使公务员的工资能够大体反映出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程度,较为科学地解决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标准问题。

坚持平衡比较原则,要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并通过调查最终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工资调查,是国家为准确定位公务员工资水平,对公务员工资水平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定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进行比较,最后将调查和比较的结论作为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的一种制度。工资调查制度的内容大体是:一是确定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适用于哪些公务员;二是确定相当人员的界定条件以及对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哪些内容进行比较;三是确定如何应用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四是确定机构和人员的抽样条件;五是建立调查系统,确定调查的具体方式,以及调查经费的保障等问题;六是调查周期,以多长一个周期进行调查。

(4)法律保障原则。法律保障原则是指以法律的形式将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确定下来,公务员的工资管理依法进行,公务员的工资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法》第78条专门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工资。”强调公务员的权利应受到保护。对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变更公务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我国公务员基本的工资制度。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基本的工资制度是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简称职级工资制。所谓职级工资制,就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实际贡献,确定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

在《公务员法》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曾提出了很多意见,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种意见认为,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不同,应当允许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附加津贴或补贴,以体现不同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情况。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待遇,以利于保证这些地区的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不统一,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工资差距较大,建议同一地区的同一级别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一样。经研究后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现行工资制度的确存在不少问题,各方意见也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逐步加以解决。但工资问题比较复杂,关系到国家财政负担和公务员队伍的稳定,需要慎重研究。最终,立法机关确认了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的工资制度,但没有对公务员基本工资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主要是为将来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留有空间。目前,人事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配套的公务员工资政策改革方案。从《公务员法》有关条款的精神来看,工资改革方案的主要方向是: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工资收入与级别挂钩,保证基层公务员的收入有较大上涨空间;清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二)公务员工资的结构

我国实行的职级工资制,是在总结和吸收历次工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以及工资改革的基本方向确定的。由职级工资制所确定的公务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1.基本工资。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确定的工资制度中,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块组成。公务员法简化了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确定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块,分别反映职务和级别的不同。

(1)职务工资。主要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高低、工作难易、责任大小和担任本职务时间长短等标准确定。职务是公务员工资制度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

(2)级别工资。即依据公务员的级别确定的工资。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资历包括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状况等因素。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责任大小各不相同,通过设置级别工资可以反映出同一职务层次中公务员的差别。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日益呈现出多样性,例如,实行聘任制的公务员,执行的是“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津贴。公务员的津贴,是指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和生活费支出而给予的适当补偿。津贴是公务员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津贴的种类有:地区附加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

(1)地区附加津贴。地区附加津贴主要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同时还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实行地区附加津贴,可以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联系起来,体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的差异,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收入。

(2)边远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务员额外劳动消耗和特殊生活费支出的适当补偿。它主要体现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根据不同地域的气候、海拔高度以及当地物价因素确定。建立这项津贴,有利于发挥工资制度的补偿和导向作用,鼓励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的地区工作,并保持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3)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是国家对特殊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给予的额外劳动报酬,主要是根据公务员的岗位性质及工作条件确定的。特殊岗位上的工作比其他岗位上的工作更辛苦或者更具危险性,例如公安部门中的排爆人员、法医、狱警等;或者能够满足特殊岗位要求的人比较少。因此公务员法对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仍实行岗位津贴,以利于吸引和留住特殊人才。

3.补贴。公务员的补贴,是国家适应职务消费和福利等改革的需要,为提高公务员的改革承受能力而给予公务员的适当弥补。当前公务员补贴的形式主要是住房补贴和医疗补助。

住房补贴是为帮助公务员解决住房问题而发放的补贴。由于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偏高,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公务员的住房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住房问题都是采取实物分房的方式解决,这种解决方式弊端甚多,容易引起腐败和各种不公平现象。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各机关相继取消实物分房,采取货币化补助的方式解决公务员的住房问题,但是各地方、各单位的具体做法不甚统一。国家为了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公务员个人和单位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储存,其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当月工资的5%,该公积金属于公务员个人所有,用于该公务员购买、建造、翻修或大修自住房屋。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保证机关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根据2000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出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障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来确定。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建账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4.奖金。奖金,是对公务员超额劳动或者有突出成绩的物质奖励,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的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奖金是对工作优异的公务员的一种奖赏,因此奖金不实行每月按人头平均发放的办法,否则发挥不了其应有的激励作用。根据《公务员法》第74条第4款的规定,发放奖金的条件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公务员,不能享受奖金,因为他们的工作没有达到其职位职责的要求。根据《公务员法》第35条的规定,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因此奖金一般在年终发放。发放方式为按照公务员本人月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