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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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工资福利保险(2)

二、公务员福利

公务员福利是对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所给予的必要保障,是为解决公务员的生活困难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是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补充。

(一)公务员福利的含义

一般而言,福利都包含有免费或减费获得某种生活消费品和服务的意思。公务员福利,是指国家机关为向公务员提供的除工资、奖金之外的各种补贴、服务以及实物的总称。为了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和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公务员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的普遍性的消费需要,解决公务员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福利的作用在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公务员身心健康,增强公务员队伍凝聚力,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提高机关工资效率。

福利制度主要有:福利费制度、探亲假制度、冬季取暖补贴制度和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公务员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费用制度;探亲假制度使国家为解决公务员探望两地分居的配偶、父母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冬季取暖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居住在寒冷地区的公务员因宿舍取暖所付出的费用而建立的一种补贴制度;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减轻住处离单位较远的公务员上下班交通费负担而建立的一种福利补贴制度。

(二)公务员福利的主要项目

根据《公务员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务员福利包括以下主要项目:

1.工时制度。所谓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公务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公务员的休息权利,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公务员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也适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以及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也是法定休息日。机关和其他组织,确需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即占有法定休息日、休假日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出现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受工时制定的限制:一是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受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的。

2.休假制度。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现行休假制度由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产假等组成,由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关于某年度部分节假日休息安排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确定。其中除了年休假外,其余休假制度均为改革开放前制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公务员的休假天数,要有所区别,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确定,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而作出的放假安排。2008年之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0天,分别是: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2007年12月国务院修改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调整为共11天,即: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年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健康,每年安排公务员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作出的规定。公务员年休假总的原则是:各级机关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公务员的年休假。休假时间的长短,要根据公务员的资历、职务等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目前年休假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两周。

探亲假,是为了解决公务员与两地分居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给予的照顾。公务员享有探亲假待遇的条件是:凡工作满一年的公务员,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在同一户籍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病事假、婚(丧)假、产假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3.抚恤、优待制度。抚恤,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的公务员和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病故的公务员的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抚恤有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公务员法》第77条第2款的“伤残待遇”的概念类似于“伤残抚恤”。优待是指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致残的公务员以及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病故的公务员的家属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包括发放优待金和在医疗、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难补助、救济等方面提供优惠待遇。其中,“因公致残”、“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是指因为履行公职、执行公务而受伤导致残疾、牺牲或死亡,非因履行公职、执行公务而致残、致死的不能算是“因公致残”、“因公牺牲”、“因公死亡”。

我国的抚恤优待制度最初是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建立的,民政部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其他福利制度。主要包括由单位提供的上下班交通服务及娱乐设施、食堂、卫生设施等集体性福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务员福利的内容也会不断地变化,日益多样化和丰富化。

(三)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的趋势

考察我国目前的公务员福利制度,与西方国家公务员福利制度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的公务员福利制度还很不健全,尚需进行必要的改革。

1.现阶段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务员福利制度虽然有所调整,但总体上仍然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的地方,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是福利制度比较陈旧,总体水平偏低。现行的福利制度、政策大都是改革开放以前或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有的甚至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规定不合时宜、项目陈旧、标准不合理。随着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逐步走向市场化,或过渡到社会保障体系,公务员的实际生活支出大幅度上升,而公务员工资收入中考虑这些因素又严重不足,致使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和实际收入水平出现下降。

二是福利发放差距大与平均主义现象并存。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地区间、部门间、单位间的福利差距不断加大,这种差异近年来更有扩大趋势,如“权力部门”与“清水衙门部门”的差距就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单位内部享受福利待遇与所担任的职务和贡献大小基本不挂钩,平均主义严重,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三是改革滞后,与其他各项制度改革不配套。特别是住房、医疗、供暖等各项制度改革都在不断深化进行,而福利制度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没有相应地进行调整,没有与工资制度改革相结合,改革明显滞后。

2.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的趋势。公务员法实施之后,公务员管理的各项配套法规将相继出台,福利制度的改革必将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改革福利制度要按照“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的要求,将提高工资与改善福利相结合,坚持福利货币化、透明化、规范化的方向,实行合理的福利待遇,使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与现行工资制度相配套,与时代同步,从而鼓励公务员长期为国家服务,乐于为人民服务。

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福利制度也要顺应这种变化,逐渐向满足公务员高层次的文化需求方面转变,使福利制度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三、公务员保险

公务员保险属于劳动保险的一种。公务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在工作过程中享有保险的权利。

(一)公务员保险制度及其作用

公务员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普遍都建立了公务员保险制度,并把保险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用法律形式加以详细规定。在我国,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国家有义务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保险项目。《公务员法》第13条第(三)项已经把获得保险待遇列为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之一。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对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公务员遇有生、老、病、死、伤、残时,本人及家庭生活可以通过公务员保险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其更加努力地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进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为公务员提供了更好的福利待遇,使广大公务员亲身感觉到职业的优越性。这有利于广大公务员增强工作的自豪感和荣誉感,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健康水平,也有利于公务员单位的稳定。

(二)公务员保险的主要内容

《公务员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这说明,我国的公务员保险制度包括退休保险、患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

1.退休保险。《公务员法》第89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公务员退休后应当享受的待遇是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应享受的政治待遇,即离、退休人员的社会、政治地位和应享有的各种政治权利。另一部分是应享受的生活待遇。退休保险就是生活待遇的一部分。退休保险是指公务员退休后应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从目前的情况看,退休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金”就是《公务员法》第89条的“退休金”。退休金的发放,直到本人去世为此。退休保险中的“其他待遇”主要是:退休费、公费医疗、车旅费、安家补助费、住房取暖补助、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补贴费等。

2.患病保险。患病保险是指公务员在患有疾病期间所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以前主要表现为公费医疗,即公务员在患病就医时,除部分贵重药品和滋补药品及挂号费由本人自付外,其他医药费均由国家报销。事实证明,这种公费医疗制度不利于节约使用保险费。由于利用公费滥开营养药品、用医疗费报销非医药品商品等不正之风盛行,全国公费医疗费用大幅上升,财政负担不堪重负。因此,很多地方已经在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建立全新的公务员患病保险制度。主要方向是理顺国家财政、机关与公务员个人在负担保险费方面的关系,让公务员个人负担一部分保险费用。这样做既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又可以把保险费使用同个人利益挂钩,从而提高保险费的使用效率,减少保险费使用中的不正之风。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因工作而遭受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受伤或患病的公务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有的甚至永久地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他们受伤或患病的原因是履行公职,如果国家不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是不合理的。因此国家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待遇,以弥补他们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如果公务员是因公致残的,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将有利于公务员减轻在执行公务时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对单位的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