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退休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工作中“进”、“管”、“出”三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公务员的一个主要“出口”,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合理年龄结构与活力,保证各级公务员机关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运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章对公务员退休的意义、方式,自愿退休、强制退休的条件、程序,以及退休后的待遇与管理等作了具体介绍。
一、公务员退休的含义与方式
(一)公务员退休的含义
公务员退休,是指国家公务员因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者由于丧失工作能力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关待遇。具体来说,公务员的退休包括三个方面含义:
1.退休是公务员机关解除公务员个人的公职身份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定形式,也就是说,公务员退休后,原任公务员职务即被免除,并不再占用公务员机关的职位和行政编制,而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吸收其作为在职公职人员。
2.退休是公务员依法享有的退出工作岗位,并领取退休金等待遇的法定权利,也是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退休的法定义务。
3.退休可以视为公务员与管理主体之间的双方互动行为,即公务员管理部门享有责令公务员退休或者依法审批公务员退休申请的职权,负有筹措和发放退休金,管理退休人员的职责。
公务员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关于公务员的退休方式、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审批和退休安置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总称。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里还要将退休和离休概念加以区别。离休实质上也是退休的一种特殊方式。这是我国的独创。所谓离休,是指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但因身体健康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离休,经组织审查符合离休条件,确定离休后的待遇,批准离职长期休养,并发给离休荣誉证,落实安置地点的制度。离休制度是离休条件、离休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属于退休制度的一个特殊内容,是一种特殊的退休制度。离休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由于离休制度是具有时代特点的过渡性措施,因而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离休制度。
(二)建立退休制度的意义
退休是公务员的义务也是公务员的权利。建立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公务员队伍的不断更新,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遵循人的生理发展规律,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新陈代谢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在公务员制度上就是新老公务员的交替。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心理和思维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老化的现象,对工作的胜任能力也将开始慢慢下降。因此,让达到一定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退休,既符合人的生理发展规律,又保证了行政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退休制度,使年老和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通过退休腾出职位,使合格的年轻人能够不断地充实到公务员队伍中,只有如此公务员队伍才能充满活力,党和国家才能充满生机。
2.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对公务员老有所养权利的保障,又是对公务员履行退休义务的督促。公务员工作到一定年限,因年老力衰不能继续工作,或者因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权利得到妥善安排,颐养天年;同样公务员因年老或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当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主动退休,这是每一个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只有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才能使公务员老有所养的权利得到保障,也才能使公务员履行退休的义务得到有力的督促,从而保证队伍的活力与工作的高效。
3.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建立完善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不仅能够使公务员退休后安度晚年,而且对于发挥在职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很大的激发作用。如果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得不到保证,就会使在职的公务员产生后顾之忧,影响他们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同时也会导致那些达到退休年龄应该退休的公务员不愿退休,影响队伍的新陈代谢。同时,如果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丧失了工作能力后,没有得到妥善安置,也很难鼓舞其他公务员在同样情况下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勇于作出自我牺牲。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到公务员机关的工作效率。因此,只有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使因各种原因退休的公务员的生活得到保证,才能稳定广大在职公务员的情绪,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正常更新,提高行政效率。
4.建立完善的公务员退休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的廉政建设。尽管各国公务员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国家都给予公务员以优厚的退休待遇,使他们在工作时不必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担忧,避免一些公务员因担心退休后没保障而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为退休后的生活提前做准备的腐败现象出现。因此,退休保障制度有助于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健全的退休保障制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激励公务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作用。
(三)公务员退休方式
所谓退休方式,是指国家根据公共管理的需要和公务员退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制定的约束力不同的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家在确定退休条件时考虑公务员个人意愿的不同程度,退休方式一般包括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两种。
自愿退休,即公务员具备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以自愿申请退休。确定这种退休方式,主要是充分考虑公务员的权利,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
强制退休,即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后,由任免机关责令其退休。确定这种退休方式偏重于考虑公务员必须履行义务的因素,也是对公务员的关心与爱护。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退休制度还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自愿退休方式,没有采取强制退休的方式,所以一些不愿意退休的干部到了退休年龄或超过退休年龄仍然不愿退休,导致干部队伍老化,干部年龄结构不合理,机构庞大臃肿,严重影响了各级公务员机关的工作效率。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退休”和“可以提前退休”两种情况,前者实际上就是强制性退休,后者实际上就是自愿性退休。只有自愿退休而没有强制退休,实践证明退休规范难以推行;只有强制退休而没有自愿退休,则退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未能充分体现。因此,只有合理使用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两种方式,才能体现公务员退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从而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设。
二、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与程序
(一)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建立自愿提前退休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以增加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精干;另一方面也照顾了一些公务员希望提前退休的愿望和需要,为他们提供了选择的机会。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自愿提前退休制度。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30年整。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照有关规定,男性公务员一般在55岁以上,并且在机关至少工作20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务员一般在50岁以上,并且在机关工作至少20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例如,从事核试验、野外作业以及工作过程中会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这有利于保护这类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此外,部分高级干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实行延期退休,即在干部本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根据工作的需要,退休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在实践中,省部级正职可延长到65周岁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高级干部,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任届期满后退休。根据这一规定,一些在全国以及省级人大、政协担任常委的干部,最迟可以到65周岁或者70周岁退休。
(二)公务员自愿退休的程序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程序有:
1.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是提前退休的启动程序,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了退休申请,才能够让其提前退休;否则,就算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令其退休。
2.任免机关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在接到公务员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后,应当审查该公务员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该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就应当批准,由人事部门通知并办理手续。杰出高级专家暂缓退休,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人事部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通知执行。
三、公务员强制退休的条件与程序
(一)公务员强制退休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法》第87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所谓公务员强制退休,就是指公务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被予以强制退休。规定公务员强制退休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这是宪法的要求。《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强制退休的规定正是参照《宪法》要求做出的。其次,规定公务员强制退休制度有利于公务员队伍保持正常的新老交替,从而保持机关的活力和工作效率。公务员要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不仅仅需要有相关的知识、能力和经验,还要具备充沛的精力和体力。中青年时期人的体力、智力、精力最为旺盛,而步入老年后,身体开始衰老,工作能力也逐步减退,难以承受繁重的工作负担。因此,使年老体弱、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吸收年轻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有利于保持正常的新老交替,保证机关工作的高效率。
(二)公务员强制退休的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强制退休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之一的公务员必须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退休的年龄条件的规定与执行随意性很大,造成现实中有的按规定退了,有的不退,特别是那些领导岗位上的干部不愿意退就可以不退,造成干部队伍庞大,机构臃肿,年轻人提不起来,工作效率低下。为此,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继续沿用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中规定的年龄即男性60岁,女性55岁基础上,把“可以退休”改为“应当退休”,凡是满了以上年龄的公务员,无论工龄长短,都应当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应当退休”,就带有了强制性。《公务员法》对强制退休的重新确认,进一步使公务员退休年龄的执行有了法律依据。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是指因病或意外事故,人的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极大的损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状况。公务员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进行休养和康复。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法对此作了改变,公务员如果只是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而不是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就不应当退休。此规定也体现了机关对公务员的爱护和关怀。对于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这种情况,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公务员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后的生理与心理状况,给予安排适当的职位以解决其工作问题。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一个完善、统一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标准。参照2002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形包括: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III级以上、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等17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