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务员强制退休的程序
强制退休的程序,通常是由其上级任免机关决定的,一般不需征求本人同意,由公务员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退休通知,由本人持通知去办理退休手续,一般不予拖延。在达到退休条件的前一个月,公务员会得到通知;退休手续在达到退休条件后随时可以办理,并应在一个月内按照规定办完相关手续。
四、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与管理
(一)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务员退休后依法应享受的权利,包括有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住房以及医疗等其他福利待遇。
1.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退休者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应该享有的各种政治权利。自新中国建立起,我国就十分重视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我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负责退休公务员的政治学习、组织学习,保证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各种正当的权利。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退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阅读有关资料。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资料,应同样发给退休干部,使他们也能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国家实行离休制度,规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离休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授予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享受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的各种政治待遇。这既能使离退休干部更好地关心国家大事,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在政治上的关怀。
2.养老保险金待遇。养老保险金亦称退休费、退休金等,是国家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生活经费,也是退休人员享受物质待遇的基本部分,它对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起主要作用。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因为它不是以劳动方式而获取报酬。但是它与按劳分配又有着内在的联系,因为它是在职时劳动价值中的一部分。由于它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尽管各国确定的计发标准不尽一致,然而基本依据是从事实际工作(劳动)的年限(工龄)。工龄长的,所得退休金标准就高;工龄短的,所得退休金标准则低。退休金具体标准的确定和退休人员实得退休金数额的多少,往往与各国的经济发展、财力状况有着密切联系。总的来说,退休金要低于在职时的工资收入,退休金的计发标准(比例)确定后,一般以在职时的工资基础为计算基数。在一个国家的同一时期内,退休金的比例高低与个人实得退休金额的多少成正比。
退休金的筹集方式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分担筹款制,这有三种情形:一是政府和公务员联合筹措制,即个人交纳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大部分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比如法国公务员每月扣缴工资的6%,不足的款项由国家预算支付;二是由用人单位和公务员共同筹集,如美国公务员的基本退休金,由公务员每月交纳工资的7%作为保险费,另由单位缴纳相同的数额;三是退休金由个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筹集,挪威的国家保险体制的资金即由雇员、雇用单位和政府共同筹集。另一类是政府筹款制,即退休金全部由政府筹集,所需款额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公务员任职期间无须定期交付退休基金。英国、法国等采用这种方式。我国公务员退休金的筹集方式,属于第二类,即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需交纳。我国公务员退休金的计算方法通常为退休前的标准月工资乘以一定的百分比。百分比的高低则根据工龄的长短来确定。退休金实行按月发放,其最低额应能维持社会一般生活水平,最高额则不应超过现任职同职级公务员的工资。
我国《公务员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9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我国将实行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集方法,并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应与公务员在职时的贡献大小、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在职公务员工资标准时,也应相应增加退休公务员的养老保险金。
3.其他物质生活待遇。公务员退休后,除了按规定享受政治待遇和养老保险金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为保障晚年生活所必需的其他待遇。我国公务员的其他待遇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在职时所享受,退休后可继续保留的,如公费医疗。住房标准和房租、取暖、物价补贴等;另一部分是为退休人员增设的,如特殊贡献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护理费、车旅费等。还有如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均与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其中特殊贡献补助费不是每个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它是国家对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一种鼓励。上述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可以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15%。同时,国家为鼓励工作人员在艰苦地区从事革命和建设,对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可根据工龄长短分别提高5%~10%的退休费计发标准。护理费是国家对因公致残退休人员特设的一项费用,现行政策规定,凡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退休干部,政府应根据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助理费。
(二)公务员退休后的活动
公务员在退休后,可以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继续为社会与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充分调动众多老年公务员的积极性及其他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有力支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目前许多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健康状况良好,精力充沛,但由于国家实行公务员强制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必须执行退休制度,按时退休。在退休人员中,有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组织管理能力,有一些学有所长,又长期从事某方面的工作,成为某些领导的专家;还有一些具有某些特殊的才能。这些人都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财富,国家应当利用其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支持其在决策与技术咨询、人才培训和教育等领域发挥作用,这也是人力资源的二次开发。发挥这些退休人员的长处,既可以使其老有所为,又可以满足一些企业、组织的需求。当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应当遵守法律特别是公务员法的规定,如《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
(三)退休公务员的安置与管理
1.退休公务员的安置。退休公务员的安置,主要指对退休公务员生活、休息地点的安排。我国对退休公务员一般实行就地安置原则,即在原任机关所在地安置,但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按规定易地安置:(1)只身一人在一地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2)工作地没有子女照顾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3)由内地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身体确实不能适应继续在当地生活的,可以到本人退休时所在省、自治区辖区内条件较好的中小城镇,或到本人原调出单位所在地,或到本人、配偶原籍的中小城镇。按以上情况作易地安置时,特别是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按国家规定的从严掌握精神执行。
公务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其原在一地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由原工作机关按规定发给安家补助费或建房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其本人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地的车船费、住宿费及行李托运费等由原工作机关按规定报销;户籍、组织、医疗及经费关系等转换手续,应由原工作单位与接收安置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易地安置后,由接收地区有关机构按规定给付各项退休待遇。
2.退休公务员的管理。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广义来讲是指包括退休审批这个环节在内的,为使退休公务员安度晚年并发挥余热而进行的全部工作。狭义来讲,一般不包括退休审批这个环节在内,仅指为使经批准退休以后的公务员安度晚年而进行的工作。无论从广义或狭义理解,退休公务员的管理都应该包括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机构等基本方面。
(1)管理内容。参照我国现行干部退休的规定,管理内容一方面是调查研究,制定退休公务员有关政治、生活待遇的政策规定,即立法,这部分工作由规格级别高的公务员综合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另一方面是办理退休手续、发放养老保险金、联系落实安置地点、生病就医、组织文化娱乐活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抚恤善后等具体工作。这些具体环节的落实工作,由基层单位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