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一般规定
在满足本指南第一章“总则”中1.3节“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包括主线便道和连接取(弃)土场、拌和站、预制场和钢筋加工场等大型作业区的引入线便道。
2.施工临时道路应保证畅通,并与现场的存放场、仓库、施工设备等位置相协调,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行车密度、载重量及有关规定和要求。
3.施工主线便道宜利用路基,并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尽量减少对主体工程施工的干扰。
4.需另修建主线便道的,一般情况下应在高速公路坡角征地范围以内,尽可能地靠近合同段各主要工点,并考虑与相邻合同段便道的衔接。修建标准见7.2。
5.施工期间应组织专门的施工临时道路养护队伍,配备必要的机械、工具和材料,负责便道(便桥)的日常检查和养护工作,做到雨天不泥泞,晴天不扬尘。
7.2临时道路建设
1.主线便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5m,曲线或地形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宽。视地形条件和视距要求,合理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m,路面宽度不小于5.5m,长度不小于20m。
2.主线便道应铺筑20cm 厚砂砾或碎石路面。在软土或水田地带,适当提高便道路基或用厚50cm以下透水性材料一次性处理好基底。
3.进出拌和站、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的引入线便道在场区外200m 范围内应铺筑20cm厚碎石或砂砾路面,宽度满足生产及进出场区需要,采用砖道牙镶边。
4.利用地方道路作为连接取(弃)土场便道的,施工单位应提前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在施工中加强养护保障畅通,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协议进行补偿或修复。
5.新修便道连接取(弃)土场的,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施工便道及便桥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当地部门要求保留时,要与相关部门签订好协议。便道修建标准参见第1至2条。
6.便道经过水网地带,应合理设置便涵,做到排水畅通。
7.跨越大河(渠)施工需设置便桥的,应按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修建。
7.3临时道路标示标牌
1.施工便道、便桥应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牌。便道路口应设置限速标志,施工便道与建筑物、其他道路等转角、视线不良地段应设置明示标志,跨越(临近)道路施工应设置警告标志,道路危险段设置“危险地段,注意安全”等警告标牌。
2.施工现场(站)区、办公区、生活区等拐弯处应设置拐弯指向标志,并设置防撞墩、防撞柱等防护措施。
3.在跨越河道便桥上,要根据计算的承载力和宽度设置限高、限重、限速标志牌。
便桥两侧设置防坠落护栏,其高度符合相关要求。
4.各种标示牌的式样、尺寸参考附录B中相同类别标示标牌进行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