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宁夏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工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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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场及库房

6.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场

6.1.1一般规定

在满足本指南第一章“总则”中1.3节“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存放场应合理选择设置地点,尽量靠近使用地点,确保运输及卸料方便。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应选择在装卸、取用、整理方便和靠近拟建工程地方放置。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应靠近拌和站放置。

2.存放场建设必须充分考虑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不利因素,构件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使用过程中加强日常检查、维修,确保安全。

3.各种材料应分区存放,堆放场地需进行硬化;存放场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便于装运。

4.各种材料的堆放应做到一头齐,一条线,砂石成堆,设置标示牌,标示牌的式样、尺寸参考附录B中相同类别标示标牌进行设计制作。

5.散装水泥用散装水泥储存罐存放;袋装水泥存储到专用库房,整齐堆码;砂石料等地方材料分类别存储到拌和站的各专用料棚。

6.模板、碗口支架、方木等周转性材料选择在场地平整、靠近拟建工程的地方整齐码放。

7.预制构件堆放位置要考虑吊装顺序,力求直接装卸就位。

8.材料场做到整齐干净,无砖瓦块、钢筋头等,无杂草、杂物。

9.各种材料进场均有合格证或试验单等质量证明资料。

10.支座、锚具及小型机具配件等贵重物资、装备器材要存入库内且整齐堆放,标示清楚。

6.1.2金属材料存放

1.线材存放时应上盖下垫,平放堆垛,注意标牌的保管,避免混淆。钢筋根据进场、40加工和使用的先后顺序,按型号、直径、用途分门别类叠放。

2.型材存放时应下垫垫木,上覆防水遮盖物,平行分层堆码,统一放置,并且一端垫木略高。

3.堆放钢板及钢杆件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m。

4.其他存放要求参见5.2.2。

6.1.3半成品,成品存放区

1.存放场地应通风良好,有条件的宜搭设存储棚库。

2.金属、木材及构配件等的底部应按规定垫高,并避免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

木质材料或易变形材料应平放,不得挤压。

3.板材应存放在仓库或料棚内,不得露天存放。木材应选择干燥、平坦、坚实的场地堆放。选择堆放点应尽可能远离危险品及有明火的地方,并有严禁烟火的标示和消防设施。

4.易滑落的材料堆放必须捆绑牢固,高度不得超过2m。

5.材料储存时应按使用、安装次序进行分类、分批存放,并按规定做好标示。小件(散件)材料及配件宜存放于箱、盒内。

6.1.4周转料具存放

1.周转料具的存放应随拆、随整、随保养,码放整齐。

2.大模板存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不得靠在其他模板或物件上。

6.1.5装配式构件存放

1.根据构件的使用先后和吊装顺序进行堆放,留出适当的通道,不得越堆吊运。

2.堆放构件时,应按构件刚度、受力情况等采用合理放置方式,保持稳定。

3.构件堆放时应放置在垫木上,垫木位置应与吊点相对应;同时应使吊环向上,标志向外。

4.水平分层堆放构件时,其堆垛高度应按构件强度、地面承载力、垫木强度以及堆垛的稳定性而定。大型构件一般以两层为宜,不应超过3层,构件各层之间应用垫木隔开,且各层垫木应在同一竖直线上。

6.2库房

6.2.1一般规定

在满足本指南第一章“总则”中1.3节“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库房应合理选择设置地点,应位于平坦、宽敞、交通方便处,距各使用地点综合距离较近,还应考虑材料运入方式及遵循安全技术和防火规定。水泥、矿粉、外加剂的库房一般宜设置在拌和站内,支座、锚具及零星材料库房一般设置在预制场内。

2.库房建设必须充分考虑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不利因素,构件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使用过程中加强日常检查、维修,确保安全。

3.库房道路应整平,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放,场地有条件的应适当绿化。

4.油库、氧气库和电石库、爆破物品库等危险品仓库,应远离施工现场、居民区和既有设施,附近应有明显标志及围挡设施。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设在地势低处,并在拟建工程的下风方向。电石库设在地势较高的干燥处。

5.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平面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值班人员公示牌等明示标志。

6.各库房门口设置分区标示牌,各种材料库房内应设置材料标示牌,易燃易爆处应设置禁止标志,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明示标志,消防器材放置场所应设置提示标志。

7.各种标示牌的式样、尺寸参考附录B中相同类别标示标牌进行设计制作。

8.库房内设置符合要求的照明、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9.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各类电气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线路接头应牢靠,防止设备、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修理。

10.库房所在区域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6.2.2火工品库

1.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临建炸药仓库内。

2.库区应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隔离。平面布置合理,设置验收区、发货区。储药点至库区外保护对象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确42定。炸药、雷管要分库设置,距离不小于30m。库内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3.库门应为外开式,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和防静电措施,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

4.火工品库应有专人值守。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库内货架应保证牢固,距墙不小于0.1m。库内堆放的物资距墙应不小于0.3m,垫高不小于0.2m,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5.工作人员住房和看守房必须设在库外。看守房位置、高度,以能瞭望全库和周围情况为准。

6.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无故逗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6.2.3危险品库

1.危险物品储存时,要按照分区、分类、分段专仓专储的原则。小型仓库应分类、分间、分堆存放。性能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烈性危险品和其他一般危险品,应分别储存。

2.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库房的窗户应采用高窗,窗的外面应设遮阳板或雨搭,以防阳光直射和雨水潲进库内。窗的下部离地面不应低于2m。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栅,并加设铁丝网,以防破坏。

3.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开存放,间距不小于5m,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悬挂安全标志。

4.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存放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且远离生活区。

5.润滑油料应专门设库房存放。

6.2.4油库

1.油库应严格制订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2.施工现场的油库,储油罐设置为地上油罐或地埋罐,油罐要求进行防锈处理。油罐应设置必要的静电导除装置,地上油罐还应设置避雷装置。

3.油罐应按设计规定装油,不能混装。夏季露天装轻质油料的油罐应有降温措施,周围应采用围墙或通透式围栏进行隔离。

4.露天存放的桶装油料,应隐蔽、遮盖,桶身应倾斜,单口朝上,双口在同一水平线43上,防止雨水侵入,垛位四周应设排水沟。

5.油库应划分消防区域,制订明确的报警信号,制订消防预案,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消防砂等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6.油罐区内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其他易燃物资。在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7.库区、库房应保持清洁整齐,秩序良好,做到设备无锈蚀,地面无油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