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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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5)

销货全部退回并收到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应根据证明单上所列退货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证,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费用——运输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购货方未付款)、“应付账款”(购货方已付款)、“银行存款”(购货方已付款,现支付退货款)等账户。实际记账时,应以红字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的借方。

销货部分退回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般情况是对方尚未付款。

如果销售方尚未登账,应将退回的该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记账联以及所填的记账凭证予以作废处理,然后再按购货方实收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属以前月份销售,销售方已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账,应将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然后根据购货方实收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作废的发票联、抵扣联与新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据,按原发票和新发票所列价款的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账户。

【例3-15】某公司上月销售给另一公司一批产品,价款10万元,退货2万元,已收到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以及退货运费680元的单据,其中运费金额600元。应在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按购货方实收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销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万元,应冲销的销项税额为3400元,应增加营业费用638元,应计进项税额42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2408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

营业费用638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2000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红字)

销货部分退回并收到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销货方一般已作账务处理并收到款项。应根据证明单上所列退货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依据,其账务处理基本同上。

第二,销货折让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销售产品因质量等原因,购销双方协商后不需退货,销货方按折让一定比例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收取。

如果购货方尚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付款,销货方应在收到购货方转来的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

如属当月销售,销货方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则不需要进行冲销当月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只需根据双方协商扣除折让的价款和增值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会计处理。

如属以前月份销售,销货方已进行会计处理,则应根据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按原开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与新开的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差额,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例3-16】某工厂10月2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A工厂产品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由于质量原因,双方协商折让20%,11月18日收到A工厂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A工厂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11月18日转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扣除折让后的价款80000元和增值税税额13600元,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和增值税税额34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A工厂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如果购货方已进行会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已无法退还,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按折让金额(价款和税款)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冲销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据。

第三,销售折扣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会计中的商业折扣即税法所称的折扣销售,是在实现销售时确认的。销货方应在开出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写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其会计处理同产品正常销售相同。但若将折扣额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财务会计如何处理,计算销项税额都要按未折扣的销售额乘以税率,以此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如果是现金折扣,应在购货方实际付现时才能确认折扣额。现金折扣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因此,这种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抵减,应该借记“财务费用”账户。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全价(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我国会计实务中规定采用总价法。

【例3-17】某公司8月份销售产品给A企业,全部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公司于10日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75000

财务费用10000

贷:应收账款585000

公司于20日后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85000

贷:应收账款585000

2.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业务;③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业务;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业务;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业务;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业务;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业务。以上业务发生时,按照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业务发生时,借方登记“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例3-18】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以库存商品对A公司进行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商品的取得成本为80万元,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假设该批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3.包装物销售、出租及没收押金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包装物销售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作为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不单独计价时,作为产品出售进行会计处理。

【例3-19】某工厂销售给某企业带包装物的产品一批,包装物单独计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款100000元,增值税税款17000元,包装物销售价款2000元,增值税税款340元,款项未收到。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19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340

(2)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出租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

【例3-20】某工厂销售给某企业一批产品,货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并出租包装物100个,共计租金2340元,款项已收妥入账。会计处理如下:

销项税额=5100+2340÷(1+17%)×17%=5440(元)

借:银行存款3744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其他业务收入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0

(3)包装物收取押金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规定中的“逾期”是指以一年为限,对于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今后是否退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此外,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啤酒、黄酒,其会计核算与一般押金会计处理相同;二是其他酒类产品的押金,无论该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例3-21】某企业销售一批产品,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元。随货出租包装物押金1170元,包装物成本1500元,双方约定包装物一个月后退还,全部款项已入账。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2457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其他应付款1170

一个月后包装物未收回,企业将押金没收,则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其他业务收入1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1500

贷:包装物1500

4.以旧换新业务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因此,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税法规定,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3-22】某家电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彩电100台,彩电零售价1170元/台,收回旧彩电作价300元/台,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7000

材料物资——旧彩电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5.销售旧货及旧机动车业务的核算

纳税人销售旧货及旧机动车时,按取得的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按应确认的清理收入和应交增值税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

【例3-23】某机械制造厂出售使用过的设备一台,原值为3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3536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3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增值税额=353600÷(1+4%)×4%×50%=6800(元)

①清理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②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③收到出售设备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353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46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0200

贷:营业外收入40200

6.混合销售业务的核算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涉及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又涉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

【例3-24】某电脑经销商销售给某公司电脑20台,共计货款80000元,并收取运费1170元。则该经销商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9477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