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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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1)

5.1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指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征税范围广、税率低、税负均衡、计算简便等特点。营业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也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因此,营业税不仅具有较强的财政收入功能,而且具有较为明显的经济调节作用。

营业税的发展历程

营业税是在中外税收史上均出现较早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周代对“商贾虞衡”的课税,汉代对商人征收的“算缗钱”,明代征收的“市肆门摊税”、课铁,以及清代开征的铺间房税、牙当等,均具有营业税的性质。

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营业税办法大纲》,并于1931年6月修改制定《营业税法》后开征此税。

1950年,按照原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与所得税合并为工商业税一起征收,因而营业税不是独立的税种,其征收范围既包括生产领域也包括流通领域。

1953年,营业税从生产领域退出,但仍然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

1958年,税制改革,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与当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

1984年,税制改革,将原工商税分为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4种。自此,营业税成为对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和服务性业务收入征收的一个独立税种。

1993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2008年,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营业税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5.1.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行政管理的区域;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的条件:①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②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③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否则就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②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③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④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②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③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金融保险业纳税义务人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3.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5.1.2税目及其征收范围、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

一、交通运输业3%

二、建筑业3%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5%—20%

七、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位移的业务活动。其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五大类。

(1)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虽然不属于运输业务,但是与水路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打捞可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收营业税。

(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与航空直接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

(4)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交通运输业税目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2.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其征税范围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①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

②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③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④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⑤其他金融业务是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邮政、电信两大业务。

(1)邮政业,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①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②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③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④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⑤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⑥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2)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①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②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③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④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⑤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

⑥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两大类。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①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②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③其他文化业,包括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④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但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不属于体育业征税范围,而是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

6.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馆、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7.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8类。

(1)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金融经纪业不按其他代理服务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2)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是指以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储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7)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障、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项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是指上述各类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打字、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8.转让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能长期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技术。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6类: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