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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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2)

(2)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税。

5.1.3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8)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9)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10)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2)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6)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17)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8)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但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日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有关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21)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现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2营业税的计算与申报〖*3/4〗

5.2.1营业税的计算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是按照营业额(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5-1)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这些统称为营业额。营业额是纳税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向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基金、集资费、代垫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纳税。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运输企业实际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以及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等营业收入。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和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例5-1】某运输公司某年5月份业务资料如下:

①取得客运收入40万元;

②取得联运收入20万元,其中支付给其他运输公司的联运费为10万元;

③承接一项国际货运业务,运输一批货物到国外某地,收取全程运费80万元,货物到达该国境内后,改由该国运输公司运抵至目的地,支付其运费10万元。

该公司5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客运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40×3%=1.2(万元)

联运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20-10)×3%=0.3(万元)

国际货运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80-10)×3%=2.1(万元)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总额=1.2+0.3+2.1=3.6(万元)

2.建筑业

建筑业的营业额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1)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即除安装以外的业务),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的价款在内。也即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结算的,应当按建设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以及建设单位在运输及保管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等费用支出。如名义上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结算价款,实际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再按计划价或预算价供应给施工企业,则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价以及所发生的运输、仓储等费用支出与计划价之差,仍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营业额的规定。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如设备是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以按其向对方收取的安装费为营业额。如设备是由施工企业购买的,那么如施工企业将设备部分的价值计入本单位的产值,则应并入营业额征税,不计入本单位产值的,则可不计入营业额。

(3)关于分包转包的营业额确定。

纳税人承包建筑业务,如将部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其总承包金额减除分包金额后的余额征税。

【例5-2】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之后将200万元装饰工程分包给另一施工企业。该工程提前竣工,建设单位付给该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20万元。则该建筑公司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和代扣代缴另一企业的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500-200+20)×3%=9.6(万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额=200×3%=6(万元)

3.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营业额的确定。

①金融业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②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③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指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取得价差收入。

④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

(2)保险业营业额的确定。

①办理初保业务,为保险公司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②储金业务,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缴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保险公司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例5-3】某银行第二季度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①向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为200万元,吸收存款利息150万元;

②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入20万元;

③以季度利率3%从国外某银行借入500万元,用于发放贷款并且全部发放完毕,贷款季度利率为5%;

④受某公司委托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3个月,年利息率为4%,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

该银行第二季度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为

向企业贷款应纳营业税税额=1000×5%=50(万元)

取得手续费应纳营业税税额=(20+1000×4%÷12×3×10%)×5%=1.05(万元)

转贷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500×5%×5%=1.25(万元)

银行共应纳营业税税额=50+1.05+1.25=52.25(万元)

银行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额=1000×4%÷12×3×5%=0.5(万元)

4.邮电通信业

邮政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的收入。

电信业务的营业额是通过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

【例5-4】某电信局4月份取得下列收入:电话费收入100万元,出售移动电话收入20万元,代办电信工程收入10万元,电信物品销售收入8万元,则该电信单位4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计算如下(代办电信工程应按“建筑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100+20+8)×3%+10×3%=4.14(万元)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体育活动取得的收入,一般以其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确定。但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5-5】某演出团体在影剧院进行演出,由该影剧院代售门票,共获10万元,场地租金1万元,支付给安排演出的经纪人1万元,则该剧团此项演出应交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10-1-1)×3%=0.24(万元)

6.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是指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收费、点歌收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

【例5-6】某歌舞厅8月份取得门票收入10万元,点歌服务收入2万元,台位收入2万元,销售饮料食品收入5万元,该歌舞厅本月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10+2+2+5)×20%=3.8(万元)

7.服务业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应税劳务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2)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4)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5)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