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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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2)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业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特殊劳务收入的确认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5)转让财产收入的确认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

7)利息收入的确认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或某些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税法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

8)租金收入的确认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0)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应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1)其他收入的确认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具体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2)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因为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应永久不列为征税的收入范畴。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拨款是政府以无偿资助形式投入到企业的资金,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范畴,被排除在税法“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不征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属于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属于先收入后支出。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4.免税收入的确认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5.扣除项目原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充分的适当凭据。“充分”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凭据充分与否更加依赖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当然纳税人的诚信度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比如,工资费用分配表加上雇员的名册、劳动合同及领取工资的签单等在一般情况下就足够证明工资费用的真实性。但如果纳税人有多次逃避税收记录的,税务机关可能还会实际抽查一定数量的雇员是否确有其人。除非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充分的适当凭据。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即使会计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它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要求。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业务量或者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合理性原则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首先,允许扣除的支出应当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对于判断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

其次,企业发生的合理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在会计处理方面的要求。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然要求和内在规定,是企业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4)与收入相关性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要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有好处,但发生的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的个人支出,与企业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它应当具备两点内涵: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虽然这些支出并不能即时地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上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这类广告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提高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认同度等,进而推动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提升或者加大企业的获利空间,故其也应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