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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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3)

5)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企业所发生的成本必须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或者耗费,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予以认定。即企业所发生的成本,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1)销售成本。销售成本主要是针对以制造业为主的生产性企业而言。生产性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将耗费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耗费在产品上的辅助材料、物料等,这些都属于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

(2)销货成本。销货成本主要是针对以商业企业为主的流通性企业而言。流通性企业本身并不直接制造可见的成品,而是通过向生产性企业购买成品或者经过简单包装、处理就能出售的产品,通过购入价与售出价的差额等来获取相应的利润。所以,此类企业的成本主要是所销售货物的成本,而所销售的货物购置于生产性企业,应以购买价(包括了生产性企业所获取的利润)为主体部分,加上可直接归属于销售货物所发生的支出,就是销货成本。

(3)业务支出。业务支出主要是针对服务业企业而言的成本概念。与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不同,服务业企业提供的服务,从广义上也可以称之为“产品”,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产品”往往是无形的劳务,虽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可能需要一定的辅助材料,但是它必须借助于服务业企业特有的人工或者技术,所以服务业企业的成本就称之为业务支出,以区别于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它的成本主要包括提供服务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原材料、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直接可归属于服务的其他支出。

(4)其他耗费。其他耗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得以税前扣除。

2)费用

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或者耗费,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予以认定。即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1)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为销售商品,必然会发生一定的支出,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2)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等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

(3)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

3)税金

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些税金是指流转环节的税费,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等会计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的税金,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4)损失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6)不得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具体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金额(准予扣除的金额)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职工工资薪酬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拨缴的工会经费”不是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必须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才能在税前扣除;会计准则中,工会经费仍可按2%计提,但计提的基础是“工资总额”,注意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相区别。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分为日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非日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属于前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属于后者。

3)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险;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和利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费用发生当期扣除;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分期扣除或者摊销。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分期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存款和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除计入资产成本或者与利润分配相关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地包括个人消费的成分,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业务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因此,国际上许多国家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例如意大利,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30%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

借鉴国际做法,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同时考虑到业务招待费管理难度大,坚持从严控制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依法登记,有法人资格,不以盈利为目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不经营无关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的组织。

9)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0)与资产有关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以及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1)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2)财产保险费

按照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

13)租赁费

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允许扣除。而融资租赁的租金支出不允许扣除,但允许扣除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支出。

14)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15)劳动服务费用

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16)非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对其在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8.亏损弥补的确认

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2.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1.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2.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优惠。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