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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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2)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如下: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还适用于华侨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和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企业投资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征税。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具体规定如下。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需要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⑦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如果也出现上述情况,要按照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财产原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股票期权所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股票期权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①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但是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简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并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施权价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8-1)

③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9)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项目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8-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48号)规定:“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81元/月。以后缴存年度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计算说明:“……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和“……月平均工资的3倍”是两个同时成立的条件。因此,在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关键指标数据是:应发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应发工资是指未包含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和未扣除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发工资总额。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或缴存比例超过政策规定标准时,应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广州市某单位的国内员工张三200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2007年7月份张三的应发工资为9000元,问7月份张三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分析:张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额为9081×12%=1089.72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应税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10000×20%-9081×12%=910.28元。计算调整为

应纳税所得额=9000-1089.72+910.28-1600=7220.56(元)

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计算调整;如果是基数超标但比例未超标的,需进行基数计算调整;如果是基数未超标但比例超标的,需进行比例计算调整。

如果单位缴存比例是10%,个人缴存比例均为8%,其他情况不变,问7月份张三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分析:张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未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额为9081×8%=726.48(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应税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10000-9081)×10%=91.90(元)。计算调整为

应纳税所得额=9000-726.48+91.90-1600=6765.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