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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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3)

如果200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8000元,其他情况不变,问7月份张三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分析:张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8000元,未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额为8000×12%=960(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应税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8000×(20%-12%)=640(元)。计算调整为

应税所得额=9000-960+640-1600=7080(元)

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④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⑥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⑦保险赔款。

⑧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⑩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含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其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2)

(2)个人所得税计算中“每次”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3)多种收入来源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8-2】公民李某提供了下列纳税资料,确认其2010年12月取得以下几笔收入。

①李某为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本月实际取得工资收入1128元(已扣除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上缴的住房公积金72元),独生子女补贴100元,年终奖金3000元。

②因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取得保险赔款5000元;另外,本月还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200元,集资利息1800元。

③李某共有2套住房,本月将另一城市的1套住房出售,取得转让收入150000元,该房屋原值80000元,卖房时支付有关税费8500元,广告费1500元。

④李某因在国外某公司投资,本月取得该国净股息所得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4600元),已被扣缴所得税700美元(折合人民币5637.50元)。

⑤李某与他人共同编写一本30万字的著作《现代企业管理》,取得稿酬20000元,李某分得10000元。

⑥本月接受邀请给一个单位讲学2次,第一次取得报酬20000元,第二次取得报酬15000元。

分析与计算如下。

①李某本月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应在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由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2000元,因此,对年终奖金应扣减工资薪金不足2000的部分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工资薪金收入免税。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000-(2000-1128)]×5%=106.4(元)

②国库券利息收入及保险赔款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20%=360(元)

③房屋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80000-8500-1500=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20%=12000(元)

④来自该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4600+5637.50)×20%=6047.50(元)

由于李某在该国已被扣缴的所得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故来自该国所得的允许抵免额为5637.50元。

应纳税额=6047.50-5637.50=410(元)

⑤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按照“先分、后扣、再税”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李某应纳所得税=10000×(1-20%)×20%×(1-30%)=1120(元)

⑥李某本月给同一单位讲学,属于同一连续性收入,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1-20%)=28000(元)

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8000×30%-2000=6400(元)

综上,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6.40+106.4+360+12000+410+1120+6400=20496.40(元)

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所得税计算。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需要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8-3】税务人员在对某个人独资企业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1月份和5月份分别购买了手表一块、液晶电视两台,合计金额50000元,发票入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无记录。经过核实,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购买新住宅装修时,上述费用用于个人家庭消费。该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已经申报应税所得1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该户是个人独资性质的企业,上述为自己家庭装修所花费的50000元,应当视同个人投资者已经得到的利润分配收入,所以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其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补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0元,并处以50%的罚款7000元。

(5)股票期权应纳税款的计算。

①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8-3)

式(8-3)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式(8-3)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及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

②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③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④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⑤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式(8-3)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8-4)

式(8-4)中,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⑥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为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

∑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8-5)

(6)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保险营销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险公司的正式雇员,另一类是非雇员。对雇员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并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保险营销员应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是针对保险推销代理人个人的,而不考虑非营销员所在的个体户店或中心或是否为下岗职工。非雇员的残疾人从事保险营销取得的营销收入,享受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即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予以一定比例及一定期限的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