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48531800000045

第45章 其他税种的会计处理(3)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即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9-5)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9.3.3契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1.契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购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以及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计算应缴的契税,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实际缴纳契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企业也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当实际缴纳契税时,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9-5】某中外合资企业2009年1月从当地政府手中取得某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1300000元,省政府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则按规定企业应当缴纳的契税为

应纳税额=1300000×3%=39000(元)

计算应纳契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39000

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39000

贷:银行存款39000

【例9-6】某企业2009年购入一幢办公楼,价值68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3%,企业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800000×3%=204000(元)

企业计算应纳契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0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204000

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204000

贷:银行存款204000

(2)若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则一般不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企业缴纳的契税,可作为当期费用入账。

【例9-7】某福利工厂2009年6月28日收到当地政府无偿划入土地一块,该企业申报缴纳契税,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市价,确定该土地使用权价格为8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5%,则

应纳税额=800000×5%=40000(元)

计算应纳契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40000

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4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3)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视开发情况而定:如果土地购入后就进行开发则作为开发成本处理;如果土地购入后仅作为土地储备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例9-8】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12月12日购入国有土地一块,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费120000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5%,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00×5%=600000(元)

计算应纳契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600000

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6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2.契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

9.4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9.4.1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课税的范畴,现行资源税以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为基本征纳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具有以下3个特点。

1.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定额征收

为了调节级差收入,根据资源的储藏状况、开采条件和资源优劣,划分若干资源等级,分档核定单位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实际产量(销量)和确定的单位税额计税。

2.只对特定的资源在开采地或生产地征税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只限于矿产品和盐两大项,在矿产品的开采地和盐的生产地征收。

3.实行一次课征制

资源税采用一次课征制,即对资源的开采者、生产者在完成生产环节或销售环节(出厂)时课征一次资源税,在其后的流通、运销等环节均不再征收。

9.4.2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只要发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行为都必须缴纳资源税。

为了加强管理,避免偷逃税款,《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目前按照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2.税目和税额标准

1)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七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钼矿石、锑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

(7)盐。即固体盐和液体盐(卤水),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2)资源税的税额标准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普遍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储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

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按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情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税收优惠

资源税遵循“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较少。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资源税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9.4.3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其计税依据为课税数量。

1)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一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法律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9-6)

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9-9】某铜矿山2010年6月用原矿入选铜精矿,因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时移送使用的原矿量,但已知其入选后精矿量为9450吨,选矿比为1∶32。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5元/吨的单位税额。请计算该矿山应纳的资源税税额。根据财税〔2007〕100号——《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根据财税〔2005〕168号——《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解析:

应纳税额=9450×32×5=1512000(元)

9.4.4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1.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并销售应税产品,应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资源税。为反映和监督资源税税额的计算和缴纳过程,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方登记本期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登记企业实际缴纳或抵扣的资源税税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缴而未缴的资源税税额。

1)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缴纳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