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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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其他税种的会计处理(4)

【例9-10】某煤矿本月对外销售原煤1200000吨,该煤矿所采原煤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为3元/吨,应纳资源税3600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提资源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600000

②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600000

贷:银行存款3600000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缴纳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9-11】北方某盐场本月将原盐1250吨加工成精盐1000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用原盐单位税额25元/吨,应缴资源税3125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提资源税时

借:生产成本31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1250

②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1250

贷:银行存款31250

3)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交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在途物资”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在途物资”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缴纳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9-12】某炼铁厂收购某铁矿开采铁矿石10000吨,每吨收购价为125元(其中资源税25元),购进价总计为125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62500元,价税合计1412500元,企业代扣代缴资源税款后用银行存款支付收购款。请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解析:

①采购铁矿石对外付款时

借:在途物资1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2500

贷:银行存款11625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50000

②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5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4)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在途物资”等账户,按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9-13】某盐厂本月外购液体盐2000吨,每吨含增值税价款58.5元,液体盐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该盐厂将全部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500吨,每吨含增值税售价为468元,固体盐适用资源税税额为25元/吨。请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解析:

①购入液体盐时

借:在途物资9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6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②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液体盐94000

贷:在途物资94000

③销售固体盐时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④计提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2500

⑤本月应纳资源税=12500-6000=6500(元),次月初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6500

贷:银行存款6500

2.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其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3.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资源税税款的期限,比照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该填写并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例9-14】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山公司2009年9月份共开采销售铁矿石原矿2.5万吨。该矿山公司在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还开采销售了伴生矿锰矿石2400吨,铬矿石1200吨。此外,该矿山公司在另一个采矿点开采并销售了瓷土矿4000吨。这家矿山公司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已知该矿山公司铁矿石原矿的每吨税额为16元,锰矿石、铬矿石和瓷土原矿的单位税额分别为2元/吨、3元/吨和3元/吨。请计算该矿山公司应纳的资源税,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并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1)计算应纳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25000×16+2400×2+1200×3+4000×3=420400(元)

(2)计提资源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20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420400

9.5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9.5.1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2.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所谓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所谓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3.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税收优惠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减免税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减免税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所谓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减免税优惠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9.5.2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此,要准确地界定增值额必须确定应税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对此,税法作了明确规定。

1.应税收入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货币收入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这些类型的收入实质上都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得方收取的价款。货币收入一般比较容易确定。

2)实物收入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实物收入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一般要对这些实物形态的财产进行估价。

3)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

2.扣除项目的确定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二是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法律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3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而且,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两项(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6)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这一规定,目的是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

3.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9.5.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