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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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税收制度概论(5)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出售的,分别依照上述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第9条规定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12)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2.4纳税管理与税务会计

纳税管理是纳税人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决策的行为。税务会计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传统的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融税法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种专业会计。从本质上讲,税务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而这种管理活动要求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是为国家征税服务的。当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当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基本一致时,仍然存在着应纳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乃至税收筹划等会计事项。从一定程度上讲,税务会计已经融合在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税务会计与纳税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税务会计是纳税管理的重要信息源泉。税务会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计算企业的各种应纳税款,并通过会计核算,准确、如实地记录税款形成和缴纳的情况,全面反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对于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而言,运用税务会计核算资料,可以随时了解本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并可从中发现未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问题及原因,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以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会计大大提高了纳税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税务会计为企业的纳税管理提供纳税信息,能够促进企业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纳税水平的提升。税务会计和纳税管理都是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准确核算和缴纳,其作用是一致的。税务会计为纳税管理服务,而纳税管理又要求税务会计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税务会计和纳税管理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税款准确无误地缴纳,因此,纳税管理与税务会计有着密不可分的血肉关系。

鉴于税务会计对纳税管理具有特别的意义和重要性,就必须强化税务会计的工作以促进纳税管理水平的提升。首先,要加强企业内部的税务会计核算,建立纳税会计为纳税管理服务的基本模式;其次,要加强税务会计在内部纳税检查中的作用,检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准确性,并保证税务会计与涉税文书的一致性;最后,把纳税管理和税务会计结合起来,在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的税务部,为企业的纳税管理和税务会计核算提供组织保障。

本章小结

税收制度是由税制要素构成的,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和加征、违章处理。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

税收征管制度包括税收登记制度、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纳税检查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税法知悉权、申请减免退税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要求保密权、税收筹划权、陈述权与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权与检举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案例分析

1.某公司于2009年5月8日成立。2009年5月10日该公司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2009年7月15日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日至10日为纳税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人员对此不理解,向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做成一笔业务,没有收入,难道还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吗?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吗?如不正确,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2.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某公司在2009年度,多次伪造与编造凭证、账簿以及在账上采取少列或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不缴、少缴所得税税款共计175万元。经确认,该公司本纳税年度应缴纳所得税款500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为什么?应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税收制度征税对象超额累进税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二、简答题

1.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2.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