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法国和英国这类大国所用的通货,几乎都是本国的铸币;即使这种通货的价值因磨损、削减等原因而降到了标准价值之下,国家也可以采取改铸的方法将其重新恢复。但是,一些小国的情况就不同了,其使用的通货基本上都不是本国的铸币。比如,热那亚、汉堡这些小国,其使用的通货大部分都是其居民从其邻国带过来的;即使使用改铸的方法能够改良铸币,也未必能够改良其通货。
因为,这种通货的性质非常不稳定,人们很难确定其价值,所以其在外国的评价自然也就低于其实际价值,用它来兑付外国汇票当然就会遭受不利的影响。
商人们也必然会因为这种不利汇兑而遭受损失。小国在留意了贸易的利益之后,为了使商人们不吃亏,就规定不得以通用货币来兑付外汇;兑付外汇的方式,只有支付一定银行的银票,或是通过一定银行的账簿进行转账。这些银行都得是靠国家的信用和保护建立起来的,所以其势必是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以标准货币来兑付汇票的。为这种目的而设立的银行有很多,比如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纽伦堡等地的银行,都属于这类银行,只是后来有些银行被迫改变了目的。
这种靠国家的信用和保护建立起来的银行,其货币品质自然比当地的通用货币优良,所以必然会产生贴水,贴水大小取决于通货低于国家标准的程度。汉堡银行的贴水,据说一般是百分之十四,这正是国家标准币与由邻国流入的削减磨损币的差额。
1609年以前的阿姆斯特丹,拥有大量通过广大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的削减磨损的外币,这些外币的价值比该国标准币的价值大约低了百分之九,使得标准币一经铸造出来,就被重新熔解或直接输出。这么一来,拥有大量通货的商人,就会经常找不到足够兑付汇票的标准币。这时,这种汇票的价值就会变得极其不确定,即使是若干法规也很难防止这种不确定。
阿姆斯特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于1609年设立了一家银行,接受外国铸币和本国有轻微磨损的铸币。至于这些铸币的内在价值,则按照扣除必要的铸造费和管理费之后的标准币的价值来计算,然后将其作为信用记入银行账簿。
这种信用叫作银行货币。原因是,其所代表的货币恰好是按照造币厂的标准铸造的,其真实价值往往与其名义价值相同,并比通用货币的内在价值大。同时,政府还作出如下规定: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卖出的汇票,一旦数额超过六百盾,就只能使用银行货币来兑付。这一规定一经颁布实施,就立刻消除了一切汇票价值的不确定性。因为,商人为了要兑付自己的外国汇票,都不得不与银行有业务往来,汇票的价值自然也就确定了。
银行货币不但比通用货币优越,还能根据需要增加其价值,并有以下几种其他的优点。例如,它基本上不可能遇到火灾、劫掠或其他的意外情况,它由阿姆斯特丹市全权负责;兑付人只需要通过单纯的转账就可以完成兑付活动,既不用计算,也不用冒险运输。它的这些优点,使得它好像从一开始就产生了贴水。因为这时,大家都愿意让那些原本就存在银行里的货币继续留在银行,即使这种存款在市场流通时也能得到贴水。大家认为,如果银行信用的所有者从银行取出存款,他就会失去这笔贴水。
既然新铸的先令购得的货物量和有磨损的先令一样多,那么流出银行的银行货币,就会和通用货币混淆,最终会使银行货币的价值不再高于通用货币。所以,如果把它存在银行里,它的优越性就是公认的;而当它流入私人手里时,它的优越性就较难确定了,需要花费大于这两种货币差额的代价。而且,银行货币一旦流出银行,它的其他一些优点,比如安全性、方便性、移让性、支付外汇的功能,就全部消失了。而且,只有预先支付了保管费,才能把货币从银行里取出来。
最初的银行,一般是用铸币来付现的。所以,这些铸币存款就是银行的最初资本,它代表了当时银行货币所代表的所有东西的总价值。现在,它在银行资本中只占了极小的一部分。多年以来,银行为了方便用金银条块进行的贸易,采取了支付信贷给金银条块持有者的办法。这种信贷的价格,大约比标准金银条块的价格低了百分之五。此外,银行还会给金银条块持有者一张具有收据性质的受领证书。持有此证书的人,得在六个月之内取回其金银,同时偿还其先前所借的、与那笔信贷等值的银行货币,并支付一定的金银条块保管费。
保管费是按金银条块的价值比例收取的。如果存的是白银,保管费就是千分之二十五;如果存的是黄金,保管费就是千分之五十。但是,如果期满之后,证书持有者没有支付上述费用,那么银行就会将这些金银条块按照收受时的价格折合成货币,抵偿上述费用。
以这种方式支付的储金保管费,就相当于仓库租金,而且金的仓库租金要大大高于银。金的仓库租金大大高于银的理由有好几条。理由之一,判定金纯度的难度比银更大。因为,贵重金属更容易造假,而且造假所带来的损失也较大。理由之二,银是标准金属,所以国家才以低租金的形式鼓励以银储存。
当金银条块的价格低于其普通价格时,人们一般都会将其储存起来;而当金银条块的价格高于其一般价格时,其流通量则会增加。荷兰金银条块的市价一般要高于其造币厂价格。类似的情况,在金币改铸之前的英格兰也有发生。
据说,荷兰的这两种价格,一般是每马克相差六至十六司特福,合八盎司银,共包含十一份银和一份金。用这类银铸造成的货币,其成色是大家公认的。比如,墨西哥银圆就是这类银铸造成的。每马克的这类银,银行所给的价格(即信贷)是二十二盾,造币厂的价格是二十三盾左右,市价是二十三盾六司特福至二十三盾十六司特福。这三种价格,几乎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般情况下,证书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其证书来获得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因为该证书的价格也很大。因此,在实际当中,很少会出现证书持有者逾期不按银行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虽然不经常发生,但还是有的,而且常见于金,很少会发生在银身上。原因是,金比银贵重得多,其仓库租金非常高。
金银条块持有者,可以从银行换得信贷和受领证书,等到汇票到期时再用银行信用来兑付。在此期间,至于他是出卖还是保留受领证书,得由他对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作出的判断决定。不过,人们一般不会长久地保留这种银行信用和受领证书,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在受领证书持有者提取金银条块时,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的价格往往都是普通价格。同样地,在银行货币持有者提取金银条块时,受领证书的价格也往往是普通价格。
持有银行信用和受领证书的人,都是银行的债权人。受领证书持有者,只有向银行支付数额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银行货币,才能领取受领证书上所记载的金银条块;如果他没有足够的银行货币,他就得想办法从有银行货币的人那里购买。反过来,银行货币持有者只有出示自己的受领证书,才能得到他所需的金银条块;如果他没有受领证书,他也要设法从有受领证书的人那里购买。
受领证书持有者,可以用其证书来购买银行货币。银行货币具有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能力。这时,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出百分之五。所以,受领证书持有者在购买银行货币时,通常要实实在在地支付百分之五的贴水。
受领证书也具有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能力。银行货币持有者购买受领证书时,购买的也正是这种能力。这时,金银条块的市价比其造币厂价格高,大致高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因此,他要想购买受领证书,也需要实实在在地支付一笔费用。金银条块的价值,是由受领证书和银行货币的总价格构成的。
银行在接收国内流通的铸币时,要支付银行信用,并发放受领证书。不过,这种受领证书一般没有价值,自然也没有人会购买。例如,价值三盾三司特福的迪可通,往往只能换得三盾的信贷。跟其流通价值相比,还降低了百分之五。
另外,银行还向迪可通持有者发放几乎毫无价值的受领证书,并规定其在六个月之内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三盾银行货币的一般市价是三盾三司特福,如果将其提出,就可以得到迪可通的全部价值。但是,由于之前还要缴纳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所以得失刚好相互抵消了。如果银行的贴水下调为百分之三,那么这种受领证书就有了百分之一点七五的价值,自然也就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了。但是,如果银行的贴水大都是百分之五,那么人们往往会听任这种受领证书到期而不顾,即让金银条块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仓库租金高达千分之五十的金迪克,人们更会任其受领证书期满而不顾。这时,银行就可以拥有较多的铸币或金银条块,往往可以拥有百分之五的利润。
在受领证书过期的情况下,银行货币的数额非常大,其中包含了银行的全部初期资本。我们可以这样假设:人们在将资本存入银行之后,就没有换过受领证书或是取出资本。其中的原因,就是我们在上面列举的种种理由,这时,无论是换受领证书还是取出资本,都会带来损失。但是,无论这种银行货币的数额有多大,其在银行货币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小。在过去几年中,阿姆斯特丹银行都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但其受领证书也很少有过期的。与这种银行货币相比,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就大多了,它们都是金银条块商人在过去几年里通过不断的储存和提取而积累下来的。
如果没有受领证书,银行是不会受理任何要求的。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只占了银行货币总额的很小一部分,受领证书有效的银行货币则占了很大一部分,而且数额巨大。当这两种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时,即使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的绝对数量相当可观,它也绝对会受到银行的限制。因为,银行对于同一项债务,不会同时对两个人担负债务人的义务。所以,如果银行货币持有者没有受领证书,他就不能在购得受领证书之前要求银行付款。在一般情况下,他可以轻易地按照合理的市价购得一张受领证书。
但是,一旦遇到了国难,情况就截然不同了。例如1672年的英法之战,就给银行货币持有者造成了恐慌,使得他们都想提出银行里的存款来自己保管。
这时,由于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所以导致了受领证书价格的大幅提升。那些有受领证书的人,甚至要求购买者花费高达百分之五十的费用。而事实上,受领证书上所标明的费用,只有银行货币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有些了解银行组织的人,甚至会买断所有受领证书,以防止人们从银行取出存款。在这种非常时期,银行一般会打破常规,也会给没有受领证书的人办理相关业务。
持有受领证书却无银行货币的人所能领取的资金,一直都只有受领证书上所标明的储金价值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最多会向他支付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的货币或金银条块。而对于那些在银行账簿上记有银行货币,却没有受领证书的人,银行一定会立即按照他们的提款要求,用货币或金银条块向他支付他所要求的价值。
在和平时期,银行降低贴水,可以降低银行货币的价格,从而使受领证书持有者能够低价买进银行货币,或高价将受领证书卖给有银行货币且准备提取金银条块的人。这么一来,受领证书持有者就可以从中得到利益。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一般是不等于铸币或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的,其差额一般就是受领证书的价格。相反的,当银行提高贴水时,银行货币所有者就可以从中得到利益。因为,这时他们就能高价出售其银行货币,或低价购买受领证书,从而获取利润。
由此可见,受领证书持有者和银行货币所有者的利害是相反的。这时,人们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投机买卖。近年来,银行为了防止这种欺诈行为的发生,规定:卖出银行货币以换取通货者,一律要贴水百分之五;如要再度买进银行货币,得再付百分之四的贴水。这么一来,贴水就被限制到了百分之四与百分之五之间。在这种规定之下,银行货币与流通货币的市价比例,总是和它们的固有价值之间的比例非常接近。但是,银行货币的市价在没有这种规定之前,却是起伏不定的。贴水在两种相反的利害关系的影响之下,时而上升到百分之九,时而又下跌到了通用货币的水平。
阿姆斯特丹银行在借贷时,坚决不贷出任何储金,金库内的货币或金银条块的数量,总是和储金账簿上的借贷数量保持一致。在受领证书到期之前,证书持有者可随时提取其储金。事实上,虽然有一部分货币和金银条块是不断地流出和流入的,但其最终无疑还是保存在了金库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