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平时期,过期的受领证书是不能要求提取的。这时,是不是只要联邦国家还存在,该证书所对应的资本就只能永远留在银行里呢?这一点好像有疑问。不过,在奉行“坚决不贷出任何储金”这一信条的阿姆斯特丹,却一直全力奉行这一信条。这一信条还有保证人,即阿姆斯特丹市。监督银行业务的,是四个任期都是一年的现任市长。这四个新任市长,全权负责银行对账、调查金库、宣誓接管等银行业务。等到他们卸任时,再以同样庄严的仪式把金库交给继任市长。这种宣誓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于这个虔诚的宗教国家中。
这种市长任期为一年的制度,似乎可以阻止所有的不正当行为。在阿姆斯特丹的政治史上,党争曾经引起了很多次革命。但是,所有占优势的党派,都没有对其前任进行银行管理方面的攻击。而在对失势党派的名誉和信用的攻击中,影响最深刻的却正是对其银行管理方面的攻击。如果这种攻击是有根据的,那么发动攻击的人,一定会将其提出来的。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付款速度,快得让人无法怀疑它履行契约的忠诚,甚至法王也曾跟它有业务往来。当时是1672年,法王还远在乌德勒支。此外,当时阿姆斯特丹银行从金库中提出的货币,有些还被市政厅的大火损毁了。这些货币,一定早早地就保存在金库里了。
很久以前,一些好事者就开始猜测阿姆斯特丹银行的金银总额到底有多少,但最终也只能是推测而已。一般认为,大约有两千人与该银行有账目往来。
假设他们每个人平均存有一千五百镑,那么银行的货币或金银条块总额就大约有三百万镑,按每镑十一盾将其折合成盾,大约是三千三百万盾,这笔大额资金足以满足非常广泛的货币流通。不过,这一数额远远小于有些夸大事实者所做出的臆测数额。
阿姆斯特丹银行给本市提供了非常大的收入。第一次与银行有往来账目的人,不但要缴纳所谓的仓库租金,还要另外缴纳十盾的费用。开一个新账户的费用是三盾三司特福。至于转一次账的费用,转账数目在三百盾以上的收取二司特福,转账数目不到三百盾的收取六司特福,以防止小额转账。如果转账数目大于储金数目,须按超过额的百分之三缴纳超额转账费,并暂时搁置其请求单。此外,开户人每年至少要对账目进行两次清算,否则罚款二十五盾。
一般人设想,如果银行在有利时出售那些归为己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条块,银行就能从中获得很多利润。另外,银行从以百分之五的贴水卖出、百分之四的贴水买入的银行货币中,也能获得差额利润。这些不同利得的总额,不但足以支付职员薪俸和管理费用,还能有剩余。据说,在银行的年纯收入中,仅仅是保管费一项,就有十五至二十万盾之多。不过,国家设立银行的目的,原本并不是获得收入,而是为了公众利益,即避免商人因不利的汇兑而蒙受损失。政府在设立银行时,并没有预料到它会带来这么大的收入。所以说,这些收入简直就是一个意外的惊喜。
我原本是要说明为什么用银行货币兑付外汇比用通用货币更有利于一国的,却不自觉地扯出了这么多题外话,现在该言归正传了。银币货币具有固定不变的价值,而且符合本国造币厂的标准,适于兑付外汇;通用货币则具有不断变化的价值,而且一般不符合本国造币厂的标准,不适合进行外汇的兑付业务。
此种限制也不符合其他原则
我在上一节中,竭力说明了这一问题:即使从重商主义出发,也不必对使我国处于贸易逆差的那些国家的货物全部采取异常的输入限制。
无论是这种输入限制,还是许多其他的商业条例,都是以贸易差额学说为根据的。事实上,这个贸易差额学说才是最不合理的。这种学说认为,如果两地的贸易额平衡,那么两地就都既没有得也没有失;如果贸易额稍微有一点儿偏倚,那么两方就会一得一失,得失大小取决于偏倚程度。我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虽然政府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才设立奖励金和独占权的,但是由它们所促成的贸易,却在理论和事实上都不利于本国。相反的,两地间不受限制地进行的自然贸易,却不同程度地给两地带来了利益。
在我看来,真正的得利,并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即一国居民的年收入的增加。
当两地进行的全是国产商品的交换贸易,而且贸易额平衡,那么两地一般都会得利,而且所得利益也必然近于相等。在这种情况下,两地互为对方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消费市场。这时,甲方投在生产和制造这部分供居民消费的剩余生产物上的资本,可以从乙方那里得到补偿;乙方投入的同类资本,也可以从甲方那里得到补偿。所以,两国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资料,都有一部分是间接从对方那里取得的。如果两国所交换的商品具有相等的价值,那么两国在这种贸易上的投资,一般也近乎相等。由于这些资本都是用来生产本国商品的,所以它们为两国居民提供的收入和生活资料也必然近乎相等。这种从对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和生活资料,其量的多少由商务往来的大小决定。如果两国每年投入的资本都是十万镑,那么他们为对方居民提供的年收入就是十万镑;如果两国每年投入的资本都是一百万镑,那么对方居民得到的年收入就是一百万镑。
如果甲国输入乙国的货物都是其国产商品,而乙国输往甲国的回程货物却不是乙国的国产商品,那么仍然可以假设两国的贸易额是平衡的。两国的偿付手段,都是商品。这种贸易,一样可以为两国提供利益,只是两国的利得有些不同而已,获利较大的是输出国产商品的那一国。例如,英国从法国输入的货物,都是法国的国产商品;而法国所需的商品,英国却没有,所以英国不得不用大量的烟草或东印度的货物来偿付法国货物的价格。这种贸易,就在不同程度上给两国居民提供了收入,并且给法国居民提供的收入更多。法国每年投入贸易中的资本,全部分配给了法国人民。而英国每年投入的资本,却只有用在生产外贸商品上的那一部分,才是分配给英国人民的。另外的较大一部分资本,都偿还给了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成了这些遥远国家的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资料。即使英、法两国所投的资本几近相等,法国资本为本国人增加的收入,也远远大于英国资本为本国人增加的收入。因为,法国经营的是直接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而英国经营的却是迂回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前面我们已经充分说明过这两种国外贸易的不同结果,这里不再赘述。
两国贸易,除了双方交换的都是国产商品,以及一方全以国产商品交换、另一方全以外国商品交换的这两种方式之外,还有另外的方式。实际上,各国之间交换的商品,都各自包括了国产商品和外国商品。而且,当一国的外贸商品大部分都是国产商品时,其所得的利益,比交换品大部分都是外国货物的国家所得的利益大。
英国偿付法国输入品的物品,一般都是烟草和东印度货物。如果英国改用金银来偿付,那么贸易额就不平衡了。因为,偿付法国商品的,就不再是烟草之类的商品,而是金银了。其实,即使是用金银来偿还商品的贸易,也同样可以同时为两国人民带来若干收入,只是为法国人民带来的收入更多而已。英国投资生产国产商品,目的是换取金银。这笔资本被分配在一部分英国人手上,并给他们提供收入,所以其本金必然可以收回,然后继续被用在其他用途上。即使输出一定价值的金银,其结果也和输出等价值的其他任何货物一样,不会减少英国的资本总量,反而经常会增加英国的资本总量。
当某种物品的国外需求量比国内需求量还大,而且该物品的回程货在国内的价值比该物品在国内的价值大时,该物品才会被输出。以英国烟草为例,如果其国内售价仅为十万镑,但是其从法国换回的葡萄酒在英国市场上却值十一万镑,那么英国资本就在这种交换中增加了一万镑。再以英国金为例,如果十万镑的英国金所购得的法国葡萄酒,在英国市场上也可以换取十一万镑的价格,那么英国资本也同样会因此而增加一万镑。
拥有十一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拥有十万镑烟草,或是十万镑金银的商人都更加富有。十一万镑所能推动的劳动量,以及能为人民提供的收入、生产资料和就业机会,都比十万镑要大。一国的资本是由全体人民的个人资本组成的,它决定了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所以,当上述交换增加了一国的资本时,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也会相应增加。如果只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那么英国在购买法国葡萄酒时,用国产的铁器或宽厚呢绒,比用弗吉尼亚的烟草或巴西、秘鲁的金银更合适。因为,跟迂回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相比,直接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对一国更有利。在进行迂回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时,无论是用金银,还是其他货物,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使无矿产的国家每年都输出金银,我们也不能由此就推断其金银储备更容易枯竭。因为,只要它有资财购买金银,它就绝对不会长时间地缺乏金银。同样地,即使一国不生产烟草,它也可以每年都有大量烟草输出,只要它拥有从国外购买烟草的资财。
在有些人看来,工人和麦酒商人进行交易时会吃亏;而制造业国在和葡萄酒产国进行交易时,也会吃亏。在我看来,工人和麦酒商人进行交易时,并不一定会吃亏。因为,这种贸易的性质和其他任何贸易的性质是相同的,所以二者的利益也一样,只是这种贸易往往会被人滥用而已。酿酒行业和贩酒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也是由分工带来的必要社会部门。工人与其亲自酿造自己所需的麦酒,还不如从酿酒人那里购买。而且,如果他比较贫穷,那么他就只适合从小酒贩手上购买少量麦酒,而无须从酿酒人那里大量购买。如果他比较贪食,那么他购买的麦酒可能会超过一般人的需求。如果他比较注意衣着打扮,那么他可能会大量购买呢绒。这些可能的结果,就是贸易自由被滥用带来的结果。
而且,的确有几种自由贸易容易产生这种结果。但是,自由贸易总的来说还是会给工人带来利益。有时候,的确会出现一些人因嗜酒过度而倾家荡产的情况,但一国国民却不可能完全都是嗜酒过度的人,所以似乎不用担心一国因嗜酒过度而消亡。诚然,的确有许多嗜酒过度的人,他们在酒上所花费的资财,比他实际占有的资财还多。但是,更多人在酒上的花费,都小于其实际资财所允许的限度。
由经验可知,葡萄酒的低廉有利于人们节酒,而不会导致沉醉。欧洲对酒最为节制的人民,是盛产葡萄酒的国家的人民,这类人有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国南部各省人民,他们一般都节酒。因为,人们很少过度食用普通饮食。在当地,温和啤酒非常廉价,即使主人大肆用它们来招待宾客,也不能说明他是好客的。
相反的,沉醉的恶习却普遍见于那些葡萄酒售价异常昂贵的国家。在过于寒冷的北方,以及过于炎热的热带地区,葡萄酒的售价会因为当地不能栽种葡萄树而异常昂贵,这时人们反而会养成沉醉的恶习,几内亚湾的黑人就是一个特例。
法国军队当初是驻扎在葡萄酒昂贵的法国北部各省的,后来又迁到了葡萄酒低廉的南部各省。据说,迁移之初,军队首长还担心廉价的优质葡萄酒会导致官兵们酗酒呢,但是数月之后,大部分官兵反而像当地居民一样节酒了。
同样地,如果取消外国的葡萄酒税、麦酒税、啤酒税等一切酒税,可能会引起英国中下层阶级人民暂时的沉醉。但是,这种沉醉只是暂时的,人们不久就会普遍养成节酒的习俗。就拿现在的上流社会来说吧,虽然他们有消费最贵饮料的能力,但他们却没有沉醉的恶习,因喝麦酒而沉醉的绅士是非常少见的。
此外,英国限制葡萄酒贸易的目的,实际上并不是防止人民进入酒店消费,而是防止人民购买价廉物美的饮料。这对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有利,对法国的葡萄酒贸易却不利。据说,在与我国进行制造品贸易的顾客当中,葡萄牙人比较好,法国人则比较不好。因此,我们应该优待葡萄牙人,对其进行奖励,并相互照顾。
这种“相互照顾”的策略,原本是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后来居然被大帝国采用,成了其政治手段。其实,这种策略,只有在小商人眼里才是对待顾客的规则。而大商人就不同了,他们认为这些都是无须过问的小节;他们在购买货物时,总是会去那些最价廉物美的地方。各国在这种仇视邻居的原则的影响之下,都认为只有使所有邻国都变得贫穷,他们才能得到利益。各国对于与其通商的国家的繁荣,都抱着一种妒嫉心理,并认为自己的利益会因为这些国家的利得而有所损失。国际通商,原本应该和个人通商一样团结互助的,现在却导致了通商各国的不和与仇恨。在本世纪和上世纪,欧洲和平都因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嫉妒心而遭受了极大的危害,其程度不亚于由王公贵族们反复无常的野心所带来的危害。自古以来,统治者的暴政都是一种祸害,而且这种祸害从人事的性质上来说是无法消除的。至于商人和制造业者,他们既不是也不应该是统治者,虽然改变不了他们的卑鄙贪欲和独占精神,却很容易阻止他们扰乱别人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