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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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隋唐五代时期的经济制度(4)

安史之乱中,唐财政困难,朝廷在御史中丞第五琦的奏请下更铸新钱,以一当十,文曰:“乾元重宝,直径一寸,千钱重十斤,原有钱币,依旧使用。”不久,第五琦又奏请铸重轮乾元钱,一当五十,直径一寸二分,千钱重十二斤。一时,新、旧钱并行,谷价腾贵,饿死者相枕于道。于是朝廷又规定旧开元钱,以一当十,重轮乾元钱,以一当三十,人为的规定钱价,使钱币更加混乱,民间盗铸,重刑不止。与此同时,乾元与重轮乾元钱也一再贬值。两税法推行后,以物折钱纳税,对钱币的需要量增加。钱币越来越贵,也越来越不足,于是便以实物作为补充。唐宪宗元和六年(811年)还特下制:公私交易,十贯以上,须兼用绢布。当时百姓只有布帛,商人、富贵人家多钱,并不轻易出手,致使钱益贵而物益轻。元和年间(806年-820年),朝廷曾两次共投放百万贯钱到市场上,后又限令私家藏钱不得过五千贯,但都不能扭转积弊。就限令私家藏钱而言,反而促使有钱者竞买宅第,以变其钱,或依倚左右神策军官钱为名,以避之。地方官不敢查神策军官的钱,限令即无法执行下去。

到穆宗时,朝廷还想办法解决钱荒问题,但收效甚微。武宗灭佛后,毁佛像得到了很多铜,并用以铸币。宣宗即位后,又毁钱铸像,钱荒依旧。

唐自建立以来,积年铸币不少,但因行厚葬之风,很多钱币投放于地下。当时金银不是法定货币,铜钱便多为私人所窖藏;又唐代铜贵钱贱,很多人毁钱铸器。就后者而言,《旧唐书·食货志》中载:“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直六百余,所得即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间,钱日减耗。”在这种情况下,钱荒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应提及的是,唐代有所谓的飞钱。飞钱亦称“便换”,为一种汇兑方式。起于唐宪宗时,主要是因为当时商业发达,钱币携带不便,再加上钱币缺乏,各地官府禁钱出境,于是商人在京城把钱交给地方某道在京所设的进奏院或交给某军府、某使节、某富家,凭文券再到指定地方取钱,这样就解决了铜钱长途运送的困难。当时所用的文券即称飞钱。

五代时,后梁因忙于征战,对钱币未做改动,钱荒依旧。到晋高祖时,解禁任民鼓铸,规定用铜,不得杂以铅、铁,每十钱重一两,并特颁示模范。同时禁私铸铜器。但私铸质劣,第二年,又将铸钱权收回,但钱荒依旧。周世宗时毁佛像铸钱,诏令天下禁用铜器,又市铜于高丽。因周世宗早逝,此举收效甚微,钱荒依旧。

五代时期,南方各国也大都缺钱。唐时曾在江南设监铸钱,入五代后,这些监依旧每年铸钱,而且还增监铸钱。此外,闽、楚、南唐还铸铁锡钱及大钱以图利。吴越钱弘亿曾认为,“铸铁钱有八害:新钱既行,旧钱皆流入邻国,一也。可用于吾国,而不用于他国,则商贾不行,百货不通,二也。铜禁至严,民犹盗铸,况家有铛釜,野有铧犂?犯法必多,三也。闽人铸铁钱而乱亡,不足为法,四也。国用幸丰,而自示空乏,五也。禄赐有常,而无故益之,以启无厌之心,六也。法变而弊,不可遽复,七也。‘钱’者国姓,易之不详,八也。”[28]其所言颇有一定的道理。不过,当时马殷铸铁铅钱,商旅出境无所用,皆易他货而去,就此来看,也不是什么坏事。

由于钱荒,唐、五代时期出现了除陌的情况。《旧唐书·食货志》载:天宝九载(750年)二月敕云:“除陌钱每贯二十文。”这应该是对民间出现除陌情况的肯定。又《新唐书·食货志》称:“昭宗末年,京师用钱,八百五十为贯,河南府以八十为陌。”也就是说,除陌情况各地并不一样。“陌”是指钱一百文。除陌亦称“短陌”,或“陌内欠钱”,也就是不足一百文,称一百文。

九唐代官吏的俸禄制度

赋税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收入,俸禄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支出。封建制国家的总支出主要有三种:皇室支出、军费支出和官吏的俸禄支出,其中官吏的俸禄支出在今天来看是最易考知的。先秦时期,奴隶制国家是“食(裂)土分茅,井田制禄”。秦汉以后,官吏有了以“石”计的品。官吏的俸禄起初是给米,后来是半米半钱,以后又加给职田、绢、布等。到了隋唐两代,官吏的俸禄支出,列为国家财政支出中的重要项目,隋祚不长,唐沿隋制,官吏的俸禄制度在唐代得以完善。

唐代官吏的俸禄是由禄米、俸料钱、职分田、食料、杂给等组成的。先就“禄米”而言,其作为官吏的俸禄早在先秦时已有之。汉初见于史书记载的都是以“谷”计,到后来才出现了俸钱,但也是谷多钱少。到了唐代,官吏俸禄中的“禄”主要是指米,而“米”在俸禄中已退到了较次要的地位。

从建国始,唐就发给官吏禄米,《新唐书·食货五》记载说:“武德元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以下各有差,至“九品三十石,皆以岁给之,外官则否”。以后,唐对官吏的禄米有过调整,如开元制禄,改武德制禄的“石”为“斛”。财政困难时,也有“量给一半”的时候。不过,终唐之世,政府发给官吏禄米的数额变化是不大的,且禄米是按年发给的。

在唐代官吏的俸禄中,俸料钱远比实物的禄米更为重要。唐有过多次制俸,其间数额变化也较大,一般包括月俸钱、食料、杂给、力役资课等。据《通典》载:武德元年(618年)规定发给官吏禄米的同时,也规定发给官吏俸料钱。有关俸料钱的规定说:正一品“钱六千八百”,正二品“钱六千”,以下各有差。该规定没有说明给授时限,不过应该是按月给的,如以年计则与后来的制俸悬殊太大。另外,还别给“干力及防阁、庶仆”[29]。

就现存史料而言,唐第二次制俸在永徽元年(650年)至麟德二年(665年)之间,这次俸给包括月俸钱、杂用、食料等项,《新唐书·食货五》载云:“一品月俸八千,食料一千八百,杂用一千二百。二品月俸六千五百,食料一千五百,杂用一千。”以下各有差,至“九品月俸一千五百,食料二百五十,杂用二百。行署月俸一百四十,食料三十。”此外,官吏又有力役规定。

唐代见于史载的第三次制俸是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这次俸制,将月俸、食料、杂用和力役资课加在一起。《新唐书·食货五》载其总数规定云:“一品钱三万一千,二品二万四千”,以下各有差,至“九品千九百一十七”。《通典》卷35《职官典》也有记载,但所记各品均比《新唐书·食货五》为少,其载云:“一品月俸料六千,食料千八百,杂用千二百,防阁十五千,通计二十四千。”最低的九品也较《新唐书·食货五》所载少一十七。《唐会要》所载与《新唐书》、《通典》所载也有出入。[30]由此来看,可能在唐第二次制俸和开元制俸之间,俸料钱还有过调整。以上的出入,有些也可能出于传抄的错误。

据《唐会要》卷91《内外官料钱》载,唐天宝十四年(755年)有一次加俸,文曰:“文武九品以上官员,既亲职务,可谓勤心,自今以后,每月给俸食、杂用、防阁、庶仆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员官加一分,仍永为常式。”这里应注意的是,安史之乱便发生在这一年,其实际执行程度,当很有限。

安史之乱以后,战争频繁,俸给混乱,有时给半俸,有时甚至不给,如“至德二年以后,内外官并不给料钱”,又“乾元元年,外官给半料,与职田。京官不给料”[31]。在当时官吏普遍俸给困难的情况下,一些新的权贵却获得了高俸,这种高俸到安史之乱结束后,仍得以保持和发展,并达到了一个很可观的数额。如大历年间,“权臣月俸有至九十万者,刺史亦至十万”[32];郭子仪更“岁入官俸二十四万贯”[33]。

大历十二年(777年)四月二十八日,唐对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县官每月料钱有一次增加规定,不按品具数,而按实际官职给俸,最高为“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侍中、中书令(原注:每月各一百二十贯文)”。最低为“参军、文学博士、录事(原注:各一十贯文)”。最高俸钱一百二十贯文即十二万钱,这较开元制俸的最高俸钱额高出了好几倍;最低俸钱一十贯文即一万钱,这较开元制俸的最低俸钱额也高出了好几倍。同年五月,“釐革诸道观察使、团练使及判官料钱,观察使(原注:令兼使不在加给限)每月除刺使正俸料外,每使每月给一百贯文,杂给准时价不得过五十贯文”,以下各有差。州县给料“刺史八十贯文”,以下各有差。最低至县簿、尉“各二十贯文”,其规定说:“月俸、杂料、纸笔、执衣、白直,但纳资课等色,并在此数内……其中州中县已下,三分减一分,其额内釐务,比正官减半。”[34]值得注意的是,观察使等正俸之外的加给比正俸还高。由此可以推知,安史之乱以后,在唐皇室衰落的情况下,地方官权力增大的同时,经济利益也得到了提高。

大历十二年制俸后隔了五年,唐朝就对官吏的俸料钱进行了削减。其规定曰:“文武百官每月料钱一百贯以上者,三分减一;八十贯以上者,五分减一;六十贯已上者,七分减一;四十贯已上者,十分减一;三十贯以下者,不减,待兵革宁后,丰年无事,即准常式处分。”[35]之后,唐官吏的俸料钱还有过调整。贞元四年(788年),唐又有一次对俸料钱的规定。贞元四年制俸的最高额为“三太(原注:各二百贯文)、三公(原注:各一百八十贯文)”。最低俸为“一千文”。在实际支付时“并杂给校簿,每贯加五百文支给”。[36]这次制俸之后,官吏的俸给仍不稳定,有过调整。

从《新唐书·食货志》看,唐在会昌年间(841年-846年)还有一次制俸,其规定较贞元制俸骤然增高。最高为“太师、太傅、太保钱二百万。太尉、司徒、司空百六十万”。最少者“十六卫、六军、十率府执戟、长上、左右中郎将,二千八百五十”。其规定的最高俸料钱额后人有所怀疑,如陈寅恪先生说:“据《会要》《册府》,太子少傅尚书月俸俱一百贯文,即十万……唯《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俸额,自太师起,至太子少傅止,较《会要》《册府》之数,多至十倍。疑唐代旧文、本以贯计,《新书》改‘贯’为‘千’时,讹为‘万’,遂进一位。今但取《新志》与《会要》、《册府》比勘,已知其必有讹误。况《新志》所载俸钱之数,为会昌时之定额,而白诗即作于会昌时,断无相差十倍之理,其为误计,尤显然易见也。”[37]陈先生所说白居易的情况是会昌二年(842年),“罢太子少傅,以刑部尚书致仕”[38]。这时,白居易自言俸钱的诗有“寿及七十五,俸霑五十千”。当时致仕官得半俸,全俸当为“十万”,即一百贯。这样,会昌制俸,少傅月俸百万应为十万,即一百贯。因此,陈先生的考证当是可信的。

十再谈唐官吏俸料钱数额

关于唐代官吏的俸料钱,由于史书记载不够明确,后人在理解上便出现了不同的看法。钱穆先生说:“唐初依品制俸,官一品月俸钱三十缗,职田禄米不过千斛。开元时一品月俸至二十六千,天宝数倍于开元,大历又数倍于天宝,而建中又倍于大历,大历权臣月俸至九千缗,元载为相(原注:以仕进者多乐京师,恶其逼己)厚增外官俸,刺史月给或至千缗。至常兖为相,乃加京官俸,岁约十五万六千余缗,又加诸道观察使、都团练使、副使以下料钱,使上下有叙。”[39]钱穆先生所言代表着一些人的看法,即唐官吏的俸料钱,似在逐步大幅度的提高。不过就史实而言,却并非这样。如钱先生所言,唐初制俸,“一品月俸钱三十缗”,即三万钱。而按前文所述,武德制俸,“一品月俸六千八百”。其间差额显见,不知钱先生本于何书?又按前文所引天宝十四载,对开元制俸,只是“十分率加二分”,而建中三年是针对大历俸给进行了削减。钱先生所谓“天宝数倍于开元”,而“建中又倍于大历”是没有根据的。至于钱先生所说“大历又数倍于天宝”,可能是根据《资治通鉴》卷238所载“艰难以来,增置使额,厚给俸钱”来说的。对此,胡注又说,“自兵兴后,权臣增领诸使,月给厚俸,比开元制禄数倍”。也就是说,《通鉴》是根据大历年间实际存在的官俸情况对开元制俸而言的。安史之乱以后,唐官吏中出现了一些高额俸料钱,这是当时政治形势及官吏权力升降的反映,而获利者为新贵和权臣,并不普见于一般官吏,再说此起始于天宝末年,并不能作为天宝俸料钱高于开元俸料钱的依据。

又,钱先生所说,“至常兖为相,乃加京官俸,岁约十五万六千余缗,又加诸道观察使、都团练使、副使以下料钱,使上下有叙”。这是指大历十二年制俸,是在建中年间之前。

应注意的是,唐官吏俸料钱额的变动也是与俸料钱中所包括的力役资课、食料、杂给(杂用)等的变动相关的。对此,再作以下一些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