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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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我国早期的经济制度(1)

一贡、助、彻

我国早期的经济制度应该从贡、助、彻谈起。相传,“贡、助、彻”为夏殷周三代的租赋制度。《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其中所谓的“贡”,即“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也就是按若干年收获的平均数作为征收标准的一种定额献纳制度。所谓“助”,是“籍”的意思,也就是进贡的意思。《谷梁传·哀公十三年》云:“其籍于成周”,就其根本而言,也就是借民力助耕公田的一种劳役租赋制度。对“彻”的看法,后世学者分歧较多。有人认为是“通”的意思,“彻”法也就是我国古代通行的什一而税的办法;有人根据孟子“虽周亦助”的说法,认为彻就是助,只是说法上有所不同;有人根据孟子“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的说法,认为彻是“野”和“国”赋税的合称,即郊外行助,国中行贡,是贡、助并行的制度;有人根据朱熹“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的说法,认为彻是一种合作的均收,并交纳十分之一的实物租税。如此等等,说法不一,没有定论。近代以来,学者对贡、助、彻的内容和性质,因对夏殷周的社会性质认识不同,而产生更多分歧。就实际情况而言,孟子对贡、助、彻的阐述,可能只是对夏、殷、周三代经济制度的一种推测,他本人也并不确实了解。不过也应该看到,孟子距夏、殷、周三代要比我们近,他能看到的一些史料或听到的一些传说,我们今天看不到也听不到了,他所说应该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再就前文所述而言,助要比贡复杂,彻又比助复杂,这说明我国早期的赋税制度在不断发展着,并日益完善着。

如果对我国早期的经济制度做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看出一些与当时经济制度相关的问题。夏代的贡是根据土地所出来献纳收获物的,但并没有提到献纳者和土地的关系。由此大约可以推知,交纳者所交的贡物,是按照自己实际所占有的土地进行交纳的,接受者并不过问和管理他们的土地,而只考虑收取交纳物。殷代的助,是借民力助耕“公田”,说明这时有了“公田”和私田之分,也说明接受“助”者对土地有了实际控制权。既然有了实际控制权,受“助”者,即土地占有者就能实际支配土地,从而租赋和土地也有了一定的关系。周朝的彻,虽然学者解释不一,但如孟子所说“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来看,这时租赋已改变了从前单一的状态,分成两部分征收了,说明周朝赋税制度分得更细了一些。

二分封制中的经济内容

我国早期的经济制度除贡、助、彻之外,其次应该提到分封制。分封制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经济制度。分封制大致起于商代,有侯、伯等称号。分封制最根本的内容是分封土地,说明商朝对国内的土地已有了实际控制权。如前文提到,商朝的税赋办法——助,已经与土地发生关系了。周灭商及东征胜利之后,大规模地将封地连同封地上的民分赏给王室子弟和功臣,这些被封者称为诸侯。诸侯在封国内有世袭统治权。

分封制是建立在国王或皇帝占有土地的前提之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分封,也就是把国王或皇帝占有的土地分给臣下,这实际上也就是一种俸禄形式。《礼记·王制》中说:“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这些人分封土地后,称为诸侯,而诸侯的臣属又分上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五等。按规定:“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此外,农夫又分五等,按规定,“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其他史书也有相类似的记载。不过,这些记载未必确切,但确实也反映了当时的一些实际情况,也说明分封制在当时是被视为俸禄制度的。

分封不是目的,而在于收取贡物,与其相对应的有巡守朝贡之制。所谓“巡守(狩)”,就是天子以巡视狩猎的形式到各地去视察。所谓“朝贡”,就是受封诸侯去朝见天子,并贡献礼物。就后者而言,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当时还有一套具体的规定,《礼记·王制》说:“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五年一巡守。”郑玄注称:“比年,亩岁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则君自行。然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周之制,侯、甸、男、采、卫、蛮服,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也就是说,周制侯服一年一朝,甸服二年,余递加一年。相类的记载也见于其他史书,就这些记载而言,与当时的租赋制度——贡、助、彻是相一致的,至少是当时贡、助、彻的内容之一,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贡交赋税的情况。

分封制的另一个内容是兴灭国,继绝世。《尚书·大传》说:“古者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百里诸侯以三十里,七十里诸侯以二十里,五十里诸侯以十五里。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其子孙之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谓兴灭国,继绝世。”对此,迷信的说法是:鬼犹求食,与生人同。失其封地,则生无以为养,死不能尽葬祭之礼,这在古人看来是大不幸。东周列国,往往有灭而复见者,说明这一政策是得到实际执行的。不过,这一政策就今天来看,有着维护、完善分封制的作用和意义。

三井田制

井田制应该说是和分封制相联系的。那么,诸侯怎样管理分得的份地呢?一种说法是,一级一级分下去,征收土地上已有人民的助、彻。再一种就是用井田的方式进行剥削。井田之说始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其他史书中也有相类的记载,基本内容与《孟子》相同,即奴隶主(或说封建主)将每方一里的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分配给农民(或农奴)耕种;中间一区为公田,其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即八家);公田八家助耕,收获物全部交给统治者;男子成年授田,老死还田。至于井田是怎样分配和耕作的,交纳办法又如何,后世学者意见不一,争论较多,无有定论。近代还有人怀疑古代是否有过井田制,但多数学者仍然确认它在历史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近代学者多重视井田制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说法:

1.村社的土地制度。

2.榨取奴隶劳动成果的生产单位及赏赐奴隶主阶级的报酬单位。

3.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

不过,无论哪种说法,都是与经济相关的,我们都应该认识到井田制是当时经济制度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