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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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两宋时期的经济制度(1)

一北宋初集中财权

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唐末五代藩镇之所以能够割据一方,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掌握了地方的经济大权。《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称:“自唐天宝以来,方镇屯重兵,多以赋入自赡,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鲜。五代方镇益强,率令部曲主场院,厚敛以自利。其属三司者,补大吏临之,输额之外辄入己。或私纳货赂,名曰贡奉,用冀恩赏”。宋初“犹循旧制”,也就是唐末以来藩镇专财权的情况,依然存在,由于藩镇积累了大量钱财,以致其“辄怀跋扈之志”,成为对宋政权的潜在威胁。

北宋的创建者赵匡胤是一个有宏图远志的政治家。他不想让宋朝重蹈五代覆辙,根据赵普的建议,收方镇的政权、财权、兵权。就财权而言,主要是在中央设三司以总理财政,下设盐铁、户部、度支三部,其地位仅次于政事堂(中书)和枢密院,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称为“计相”,地位仅次于参知政事(即副相)。原尚书省的户部仍保留,但只掌管一些杂务。

北宋一方面通过在中央设三司以加强对财政管理,一方面于乾德二年(964年)采纳赵普的建议,每年各州的赋税收入,除支度给用外,凡属钱帛之类,“悉辇送京师”[1],归于三司掌管的左藏库。宋统一南方后,财政充裕,又在内廷讲武殿后设内库,贮藏三司每年的财政节余,称为封桩库,由皇帝直接掌握。宋朝地方政权逐渐完备之后,转运使、通判、主簿把地方财政统一起来。此前,藩镇派亲信官吏收税,往往加大量器,“公取余羡”。经过宋初的不断整顿,这种情况逐渐取消了。

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宋初收回兵权和财权是付出代价的。收回兵权,肇始于历史上著名的杯酒释兵权。宋初,赵匡胤召集石守信、王审琦、高怀德等高级将领宴饮。酒酣之际,赵匡胤屏退左右,对石守信等人说:“我非尔曹之力,不得至此,念尔曹之德,无有穷尽。然天子亦大艰难,殊不若为节度使之乐,吾终夕未尝敢安枕而卧也。”石守信等急问其故,赵匡胤又说:“是不难知矣,居此位者,谁不欲为之!”石守信等听后,惊恐不安,连忙叩头说:“陛下何为出此言?今天命已定,谁敢复有异心?”赵匡胤说:“不然!汝曹虽无异心,其如麾下之人欲富贵者,一旦以黄袍加汝之身,汝虽欲不为,其可得乎?”当时赵匡胤控制禁军,石守信等一时也无可作为,只好向赵匡胤求“可生之途”。至此,赵匡胤换了种口气说:“人生如白驹之过隙,所谓好富贵者,不过欲多积金钱,厚自娱乐,使子孙无贫乏耳。尔曹何不释去兵权,出守大藩,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远不可动之业,多置歌儿舞女,日饮酒相欢以终其天年。我且与尔曹约为婚姻,君臣之间,两无猜疑,上下相安,不亦善乎!”这次谈话后,将领们纷纷要求解除军职,高怀德、石守信、王审琦等“皆罢军职”[2],出任为地方节度使。之后,赵匡胤对军队进行了改组,把总领禁军的全部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赵匡胤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已控制着中央禁军,将领们处于不可能有所作为的境地,另一方面,也是让石守信等将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换得的。

再就收回财权来看,据王巩《闻见近录》记载:“太祖即位,患方镇犹习故常,取于民无节,而意多跋扈。一日,召便殿,赐饮款曲,因问诸方镇:‘尔在本镇除奉公上之外,岁得自用,为钱几何?’方镇具陈之。上喻之曰:‘我以钱代租税之入,以助尔私,尔辈归朝,日与朕宴乐如何?’方镇再拜,即诏给侯伯随使公使钱,虽在京亦听半给。州县租赋悉归公上,民无苛敛之患。”不难看出,收回地方藩镇的财权,也是用经济赎买的办法取得的。所谓“民无苛敛之患”,只不过是藩镇不直接插手剥削而已,但藩镇自己并没有少拿。

五代以来,藩镇多遣亲信官吏到京城或到其他地区进行回图贩易,所过免征税钱,享有特权,控制着一部分重要的商业活动,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有的养马至千余匹,童仆达上千人。宋初,“大功臣”数十家,“犹袭旧风”。宋太宗即位后特为此下诏云:“中外臣僚自今不得因乘传出入,赍轻货,邀厚利,并不得令人于诸处回图,与民争利。有不如诏者,州县长吏以名奏闻。”这就是明令取消藩镇经营商业特权。此外,所在经营商业的场院,派京官监临,不许藩镇部曲主持。这样做的结果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3]。

总之,宋采取一些经济手段,或通过一些经济措施,收回了兵权和财权,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此,宋太宗高兴地说:“后晋、后汉时,‘外则侯伯(藩镇)不法,恣其掊敛,内则权幸用事,货赂公行。百姓未纳王租,先遭率敛,县中官吏,岁有年常之求,镇将人员,时为乞索之局,乡胥里长,更迭往来,嗷嗷蒸民,何所告愬!……近年来,颇革此弊。’”[4]也就是说,与五代时取民无节的情况相比,对农民的剥削有了很大的好转。这虽是溢美之词,但也讲到了一些当时的实际情况。因此,宋初集中财权的经济措施,对于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更应该看到,宋初集中财权最大的受益者是北宋朝廷,史称当时北宋朝廷“财力雄富”,而地方则“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于三司”[5]。仅就财政而言,北宋朝廷处在了一个非常主动的地位。

二北宋初恢复农业经济的措施

唐末五代以来,长期的分裂割据与军阀混战,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社会经济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北宋建立后,太祖、太宗两朝,多次下诏,招集流民,奖励垦荒。乾德四年(966年)的诏令中说:“自今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荒田者,并令只纳旧租,永不通检。”[6]至道元年(995年)的诏令中又说:各州军的旷土,允许农民请佃,“便为永业”,并先免三年租税,三年以外输税十之三[7]。与此同时,宋朝对地方官吏,也以垦田及户口增加的多少进行奖赏。这些措施对当时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当然,这些措施并不一定能很好地执行,如当时一个官员曾上书说:垦荒的农民“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责问,继踵而来。”[8]但就总体而言,一个好的经济政策总是有其积极作用的。流民可以利用诏令的规定进行垦荒,安居下来,发展生产,并可合法地拥有一块自己的土地。当到了纳税年限,或纳税太重不堪负担时,他们就弃地而走,到另一个地方重新开荒。宋政府经常指责农民“逃税”、“逃移”,也就是说,北宋政府和农民之间在垦荒上存在着矛盾斗争。这种矛盾斗争,并不是完全阻碍生产的发展,而是蕴含着促进生产发展的积极因素。宋代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又利用垦荒诏令开垦土地,当时被称之为“逃佃”,这其中也蕴含着一定促进生产发展的积极因素。

从某个角度看,北宋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在政府和农民增税和反增税的斗争中进行的。比如北宋中期,岭南多旷土,广西转运使李师中根据乾德四年(966年)诏令,募民垦田,并准允农民永不交税。但当垦荒见到成效时,宋政府却以“擅坐除税”的罪名,惩治了李师中,然后向农民征税,这样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又如仁宗、英宗时,赵尚宽、高赋先后任唐州知州,实行垦田百亩,仅以四亩起税的政策,招诱流民和无地、少地的农民垦荒,结果使唐州的经济得到了很快的恢复。后来,宋政府对唐州垦田改为百亩之田二十亩起税,结果引起“民情骚然”[9],增税被迫停止。相类的事情,在北宋时有发生。不过,北宋初所采取的恢复农业生产的经济措施是对户籍制度的整顿,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三北宋的户等划分

由于长期的战乱,唐末五代以来的户籍制度混乱,官府征收赋税和派发差役失去了依据。北宋建立以后,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也为了征收赋税和派发差役的需要,必须重新建立一套完备的户籍制度。

北宋建立之初,户部就下令各地上报“版籍之数”,规定各州逢闰年都要重新做一次统计,以定升降,时称“闰年图”。同时,以此作为划分大小县的标准。宋代的户籍称为“版籍”或“版簿”,分很多种,主要的有五等丁产簿、丁账、形势版簿等三项。

五等丁产簿,主要是为派发徭役和征收赋税而设,内容包括籍贯、户主姓名、人口(主要是二十到五十九岁的丁男)、财产(土地和其他产业)及根据财产确定的户等类别。当时妇女可不登入户籍,有人认为是北宋政府不重视妇女社会地位的表现,但实际是说明北宋一夫一妻家庭的稳定。北宋政府定户等的标准是“量户力高低为五等”[10]。

北宋的丁账,主要是为征发丁男服役而设的。按规定,“诸州每年申奏丁口文账,……本县据户数收落,仍春季终闻奏”。[11]也就是说,丁账只记每户丁数,北宋的成丁年限是二十到五十九为丁,六十以上为老。丁账之所以要每年造一次,是因每年都有成丁的人注籍服役,同时又有丁男因年老要除籍免役。当时,佃户也要登入户籍,这改变了以前为地主私属的地位。这一方面反映了佃农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对百姓控制的加强。

由于北宋按财产划分户等,于是就形成了有产户和无产户。当时在乡村有产户称为主户,无产户称为客户。主户占有土地,要向官府缴纳两税,并根据财产的多少分为五等。因各地情况不一,实际划分也有差别。“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同,“盖有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12]不过,虽划分户等的形式不一,但主要是根据土地而定的。大致一等户的土地,有多至百顷者。由于一等户之间财产差别大,于是,根据土地的多少,又有“出等、高强、无比、极力户”[13]等差别。二等户,约有土地两顷左右。三等户约有土地一顷左右。当时人把一等、二等、三等户称为上户;第四、五等户,一般被称为下户。《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2中称其情况是:“田业陇亩之多寡,无甚相远,麄粝不充,布褐不备,均不免冻馁之忧。”就一般情况而言,第四等户有土地五十亩左右,第五等户土地一般不足二十亩。《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1中称:“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等、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

就政治身份而言,北宋五等户又可分为官户和民户两种。不过应注意的是,官户一词,宋以前和以后有不同的含义。如唐代,官户是指政府控制和役使下的人户,而宋代则是指品官之家。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是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兴盛一时的世家大族衰败以后,唐代力图建立一个按官品高低的等级制。入宋以后,世家大族的势力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唐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也得到了扭转,品官的社会地位被凸现出来,从而形成了官户。

官户在宋代享有种种特权,如经济方面,他们可以免差役和劳役,交税可免支移折变,后来还可免科配。此外,对官户还有很多禁约,主要是:地方官不得在任职的州县购置田产,不得经营场务、河渡、坑冶及手工业,不得以“时估”价格到市场上购置私物,并限制土地占有数额,但这些很难执行下去。

宋的客户,是指农村的佃客,但又有佃客、浮客、牛客、小客等区别。佃户耕种地主的土地,一般要把收获物的一半交给地主,当时称为对分制。无牛的小客,要交六成,如果租用耕牛和农具的话,甚至要交地主八成。

宋代在城镇居住的非农业人口称为坊郭户。坊郭户单独列籍定等,是由于当时城市扩大,人口增加,工商业经济活跃,为了适应新的统治需要。

北宋开始定坊郭户是在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十二月,首选地点是洛阳,以后逐渐推广到各地。坊郭户依据财产多少分为十等,目的在于“科买”税收。定等标准各地不一,“有只将堪任差配人户定为十等者,有将城邑之民不问贫穷孤老尽充十等者,有只将主户为十等者,有并客户亦定十等者”[14]。坊郭户定等的主要依据,一是房产、地课税的多少;二是经营工商业资本的数量。坊郭户也分主户和客户两类,客户主要指城市贫民,亦称浮客。坊郭户的十等,又大体分为上五等与下五等两个部分。上五等又称坊郭上户,下五等又称坊郭下户。

坊郭户每等财产标准,各地不一。如陕西,城市和乡村都把家产在六千贯至一万贯的定在第一等。一等户产业一倍以上的,称为“富强户”,三倍以上的称为“高强户”,五倍以上的称为“极高强户”。但在京城开封,坊郭上户资产多在十万贯以上,达百万以上的也很多。这样,开封坊郭上户的资产就比其他地区高。坊郭下户,各地情况也不一,如辽州(今山西左权)把客户也列入等第,其中第十等人户,“内有卖水、卖柴及孤老妇人不能自存者”[15]。

除上述外,宋代户籍还有采茶的园户,制盐的亭户(或称灶户),采矿冶炼的坑冶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