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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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辽夏金元时期的经济制度(3)

金朝赋税繁重,农民在交纳赋税时,还要承受官吏们的中间盘剥和勒索。官员、地主占良田交轻税,农民占劣田交重税。其他赋税,官员、地主也是想尽各种办法瞒财逃避。这样,繁重的赋税都被转嫁到各族人民身上。再说贵族、官员、地主们大量的隐漏赋税,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收入。这种情况下,金世宗多次派官员去清查土地、核实财产,称作“通检”或“推排”。实施的情况是,诸使在各路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有的州县甚至妄加百姓产业几倍。百姓申诉遭严刑拷打,甚至被打死。金世宗得知这些情况后,下令以户口多寡、贫富轻重为标准“适中定之”。接着又制定出“通检地土等第税法”,统一各路的通检标准。效果仍不见明显好转,金世宗又曾派人到各路通检物力钱。

随着封建租佃关系迅速发展,女真族内部急剧分化,猛安谋克户的地主和农、牧民的赋役负担也出现了严重不均的现象。为此,金世宗特下令对猛安谋克户进行推排,并“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5]。因为猛安谋克旧有的簿籍不清楚,遇到签军、差役、赈济、户口增减,不以实报,金下令在推排同时,兼括户口。金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金世宗再次派吏部侍郎李晏等二十六人到各路推排物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金封建统治确立后,徭役大致可分为兵役、夫役两种。有实职的品官全家免除杂役,只按物力所应交纳的部分出雇钱。纳粟补官而官阶还不够荫子孙的进纳官,各司吏人、译人、系籍学生、医学生等,都享有免除一身之役的特权。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小商贩都要负担徭役。金初,主要是女真人当兵参战,后来汉族、契丹族百姓也经常被签发当兵。女真族过渡到封建制以后,阶级分化,穷苦的女真人要求安于田里,从事生产,而富裕的女真人生活优裕,坐享田租,不愿当兵。于是,金对兵役进行了改革,规定戍边的士兵,年龄到五十五岁以上,允许由其子或同居弟侄承替;以奴婢代戍者,治罪。金世宗实行通检推排,目的之一就是核实各户物力,按籍征兵。夫役指修治黄河,营建宫室,修筑城墙,运输官物,围场打猎等,征调民夫服役。

金章宗时,官场腐败,酿成了黄河三次大决堤,对沿河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外,对外战争频仍,军费日增,从而使金王朝出现了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金滥发交钞和银币,清查隐田漏税及括田等。

据《金史·食货志》载:金章宗时,“国虚民贫,经用不足,专以交钞愚百姓,而法又不常。”因为交钞发行过多,民间常常拒绝使用票额在一贯以上的“大钞”。为此,政府或以“小钞”换回大钞,或限令铜钱使用,或玩弄花样,愚弄剥削百姓等等,但民间仍不愿使用。以至交钞贬值,市场上几乎不能流通。在这种情况下,官府于承安二年(1197年)正式发行银币,称“承安宝货”,自一两到十两共五种,每两折铜钱二贯。这是汉武帝以来第一次正式发行银币。此外,金还规定银币和交钞相兼使用。银币发行不久,民间私铸很多,杂以铜锡,中都为之“闭肆”,政府不得不停止铸造和使用。

金章宗即位后,有十多年没有进行通检推排,女真地主和汉族地主乘机加紧掠夺土地,围绕土地而产生的问题被凸现出来。承安二年,金章宗不得不下令通检全国物力,规定:凡已经典卖物业者,只随物业“推收”(把原有物力钱数推割给典买者);分家另居者,允许另立户籍;贫弱者可以减免,新富者适当增添。又规定:应一切从实,不必凑足原额;边境被侵扰的地区,暂不推排。各路推排时,由朝廷差官一员,与各路提刑司所派官员一起进行。这次推排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贫乏者有所减免,对新富强者有所增加。之后,金章宗还对一些地区实行过推排。为了使政策切实可行,金章宗还命令尚书省拟订“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让民间典卖产业时,随时“推收”物力钱。之后,金下诏制定各州府“物力差役式”,特地召见使臣,指示他们在推排时,对“新强户”增加的物力不要添足,要“量存气力”,对“销乞户”要销而尽之,以免留下一些物力仍旧负担不起。

金后期对北方鞑靼等族的战争是屡战屡败,金大臣认为是因为女真户土地太少,无以养家,不免饥寒,缺乏斗志所致。因此,他们主张再次括刷民间逃税的土地,分受屯田户,以鼓舞士气。金章宗表示赞同,下令实施,并取得了一定实效。女真屯田户在领取官田时,多冒名增口,或“包取民田”,有的地方官员还指使奴婢控告百姓冒占官地,然后据此向百姓征取,逼得百姓苦不堪言,纷纷逃亡他乡。此外,当时百姓私田很多也被括。金后期官府经费枯竭,括田是金政权维持猛安谋克屯田军生活和筹措军费的主要手段。

金章宗时期,女真族基本上完成了封建化。女真贵族、官僚和猛安谋克上层分子竞相兼并土地,长期不劳而获,变成一批“不耕不战”的寄生虫,这不利于金的长久统治。为此,金多方限制女真屯田户出租土地,并规定:女真屯田军户所受的地,只许自家耕种,劳动力确实不足的,才允许出租,交租随地所产。如佃户愿意折钱交租,要佃户自愿。如人户不愿承佃纳租,也不能强迫。鉴于当时租佃制发展的事实,金又制定了“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规定女真屯田户在所拨授土地十里以内,每丁必自种四十亩,多余的土地方许租佃,“违者钱业还主”。这样,女真猛安谋克户出租土地合法化。猛安谋克户转变为地主后,穷凶极恶地掠取地租,使佃农遭受到了残暴的剥削。

在女真族基本完成封建化变革的同时,汉族大地主势力也得到了发展,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了。

五元建国前及建国初期的经济制度

元是蒙古族建立的,有关蒙古族的活动,最早见于新、旧《唐书》。辽、金时期,与之毗邻的蒙古部落在先进文化的影响下,生产力有所提高,狩猎逐渐向游牧过渡。当时,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部族内部几乎不存在商业交换,与邻境的交换也是经由西域商人之手,部落首领则通过入贡的方式保持同中原王朝的交换关系。分工与交换的发展,使财富逐渐集中到一些有权势的贵族手里,而对财富的贪求又刺激了部落间的掠夺战争。

蒙古国建立以后,不断对外发动大规模的战争。灭金以后,面对原属金朝的广大汉族地区,面对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封建社会,蒙古统治集团出现了两种意见。大臣别迭认为:汉人没有什么用处,不如将他们都除去,把农田改做牧场,使草木茂盛。而另一大臣耶律楚材认为:怎么能说汉人没有用处呢?现在即将南伐,正需要军用物资,如果均定中原地税、商税和盐、酒、铁冶、山泽的收利,一年就可以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万石。这样,足可满足军队需要。最后蒙古大汗窝阔台采纳耶律楚材意见,并委派耶律楚材具体实施。

蒙古侵金的过程中不断掠夺,军将所攻下的地区,即归其统治。与此同时,汉人军阀也各占据州郡,军民钱谷全由其掌管,权力极大。下至将校,也各掳占百姓为部曲,称之为“寨脚”。对此,蒙古灭金以后,窝阔台曾命大臣胡士虎进行过检括。之后,窝阔台把一些州县作为汤沐邑,分赐诸王贵族。至此,耶律楚材建议各州县官吏应由朝廷任命,除规定的常赋外,不许诸王擅自征敛,并具体规定:每两户出丝一斤,交朝廷作为国用;每五户出丝一斤给封地诸王贵族。又订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商税三十取一。盐,银一两四十斤。

为了改变各路官长总领军民钱谷权力的局面,耶律楚材奏请以长吏管理民事,万户府总管军政,课税所掌钱谷,三者分治,不相统属。耶律楚材关于加强集权和限制蒙古贵族权力的建策虽然遭到蒙古贵族和地方军阀的反对,但窝阔台对耶律楚材信任不疑。赋税制度的制定,限制了蒙古奴隶制的发展,使金时的封建剥削方法在汉族地区逐步得到了恢复。此外,窝阔台还采纳汉人于元的建策,恢复了金朝的钞法,印造交钞万锭通用。

蒙哥汗即位以后,忽必烈受命治理汉地,在经济上注重恢复原有的剥削制度及发展生产。到忽必烈建元称帝后,蒙古原有的剥削制度仍然保存着,其主要表现在投下制上。

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对新占领的土地和俘虏的奴隶,即分赐给诸王将领等,称为投下。投下一词,沿袭辽朝,蒙语称“爱马”,又译作“部”。当时蒙古草原上的投下,是蒙古奴隶主贵族的私属。投下人户为主人服劳役、兵役,其牲畜还要由主人“抽分”征税。投下户不能迁离,地位相当于牧奴。

自窝阔台实行“五户丝制”以来,汉地的投下实际已成为贵族领受租税的“食邑”。投下户由诸王贵族委派的达鲁花赤管理,并向国家和本投下领主缴纳赋税。忽必烈建国后,王文统曾在燕京改革“五户丝制”,投下户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其中一斤(十六两)缴国家,余六两四钱给本投下,大致是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这项措施使投下户交纳的丝数较原来的“五户丝制”有所增加,但原纳“包银”四锭改为钞四锭,有所减轻。忽必烈灭南宋后,又增拨江南人户给诸王勋贵、后妃公主。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由朝廷拨给。此外,朝廷还有所谓的“岁赐”,每年赐给各投下一定的银、缎等。后来,元检括各地户口,颁行《户口条画》。投下地的民户都归属州县,但蒙古贵族仍可在所受投下的路、府、州、县,委派监督官员。封王的贵族还可在封地建王府,设官属,拥有怯薛(即亲兵)。投下领地由诸王贵族世袭,应得的岁赐和租税,由子孙世代享有。

元建立初期,一些经济制度主要是王文统等汉人制定的。李璮乱后,王文统被杀,忽必烈逐渐转向依靠阿合马为首的色目商人集团,搜括财富。自窝阔台以来,由奥都剌合蛮等色目人所实行的征敛,与汉人传统的封建剥消方式多有不同,为此朝中争议不断。阿合马主持财政后,以他的办法进行多方敲剥。

阿合马主要推行扑买法。该法俗称包税,即算出某一地区应得税钱数额,由承包者征办输官。宋金时期,一些矿冶河泊地区曾实行过类似的办法。不过,阿合马所推行的扑买法,主要是来自西域。窝阔台时,奥都剌合蛮任用色目商人在各地实行扑买。具体做法是,确定某一地区的征税数额转让承包者去征收,朝廷不再过问征税方式。阿合马推广此法,任用色目及汉人官员,随意增加税额。这一做法,加强了对人民的敲剥。

其次是理算,又称“拘刷”、“打勘”,原意是检查和清理官府钱财的欺隐和逋欠。阿合马以此为名,对官员进行额外剥削。官员被“理算”后,又去苛取民财,最终受害的是老百姓。

第三是垄断专利,也就是继续发展官卖制度,垄断铁、银等矿冶业,由官府括民铸造农器,易粟输官。所制造的农器粗劣而价格昂贵,民间不愿买用,便强行配给。又禁私造铜器,所有公私冶铁鼓铸统由官府专卖。此外,阿合马还曾一度建议对盐及药材的专卖。

第四是滥发钞币。窝阔台至蒙哥时期,继承金的钞法,曾陆续印造钞币。忽必烈即位后又颁行交钞,因当时是元世祖忽必烈中统年间(1260年-1263年),所以称“中统宝钞”。元灭宋后,用中统钞倒换南宋的交子和会子,统一了币制。开始,中统钞的发行额每年不过十万锭,灭宋后有所增加,阿合马理财后,每年印发额,达数十万至一百九十万。一时钞币贬值达五倍以上,从而造成物重钞轻,公私俱弊,极大地破坏了经济的发展。

除上述外,阿合马还采取多种措施,增加税种税额,以至“税人白骨”(丧葬税)。元兵南侵,国用增加,阿合马还请重立都转运司和诸路转运司,量增旧额,督收赋税。阿合马执政二十余年,后被益都(今山东益都)人王著杀死。

六卢世荣、桑哥及成宗时的理财措施

阿合马的死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与他的经济政策有关。因此,“阿合马死,朝廷之臣讳言财利事,皆无以副世祖裕国足民之意”[6]。在这种情况下,总制院使畏兀儿人桑哥向忽必烈推荐了卢世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