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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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辽夏金元时期的经济制度(4)

阿合马执政时,卢世荣曾任江西榷茶运使,阿合马败后,被罢免。卢世荣被起用后,奏请起用了同样被罢免的前河间转运使张弘纲、撒都丁等多人协助其理财。之后,卢世荣奉旨整治钞法,定金银价,禁私自回易。又和安童一起奏请听民间金银从便交易;江湖渔利,听民采用;使臣往来,除驿马外,饮食不取于站户,官为支给。卢世荣理财裕国的方针是,“裁抑权势”,“不取于民”。为此他还向忽必烈建策:在泉州、杭州设立市舶都转运司,由商人经营海外贸易,获利官七商三;将铁冶收归官营,获利买粟存于常平仓;各路设平准周急库,向贫民放贷收息;设市易司,商人四十税一,以收入的四成给市易司所管领的牙侩(中间人),六成作为地方官吏的俸禄;在上都、隆兴等路,官府买羊马,令蒙古人放牧,畜产品官八民二;罢行御史台,各地按察使改为提刑转运司,兼管钱谷事务;中书省立规措所,任命商人作为官吏,以规划钱谷。此外,卢世荣建言忽必烈下诏颁示九事:免民间包银三年;免民间带纳官吏俸料;免大都地税;江淮百姓因贫困卖妻子者,由所在官府赎回;逃移复业者,免除差税;百姓造醋者免收课;减江南佃客一分租课;增内外官吏俸料五分;定百官考课升擢办法。

卢世荣以“裁抑权势”为核心经济政策,引起了权势官员的反对。在蒙、汉官员的强烈攻击下,卢世荣任相理财不过百余日,即被捕入狱,其所行,也或罢,或更。

卢世荣入狱后,不久被斩,但朝廷财政仍然入不敷出,亟待经理。于是,忽必烈采纳朝臣议,再立尚书省理财,以桑哥、铁木儿为平章政事。桑哥是畏兀儿人,原为国师胆巴的弟子,曾任总制院使。桑哥理财主要是恢复采用阿合马时制定的一些措施。

1.更定钞法。钞法虚溃是元财政中的重要问题。桑哥于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颁行新钞“至元宝钞”,与中统钞并行。至元钞一贯折合中统钞五贯文。

2.理算。桑哥奉旨首先检核中书省,查出亏欠钞四千七百七十锭,昏钞一千三百四十五锭,大臣麦术丁、杨居宽、郭祐等因此被杀。之后,桑哥又设征理司,钩考仓库。他委派参政忻都、户部尚书王巨济等十二人理算江淮、江西、福建、甘肃、四川、安西等六省财赋。理算范围极广,甚至包括元建国以来历年漏征赋税。因执行严格,很多人或被逼自杀,或死于狱中。

3.增课程。通过理算,国家收入增加。桑哥认为这只是权宜之计,于是又建议忽必烈增加课程税收。盐引由中统钞三十贯增加为一锭,茶引由五贯增为十贯,酒醋税课江南增为十万锭,内地五万锭,只输半赋的协济户增收全赋。后又增征商税,腹里地区为二十万锭,江南二十五万锭。

桑哥理财措施的实行,扭转了元入不敷出的局面,但桑哥的权势也随之日益显赫。他收受贿赂,经营私产,富可敌国。在这种情况下,朝中反桑哥的人越来越多,终致将桑哥逮捕下狱究问。不久,桑哥及其同党被处死。桑哥执政理财,前后四年而败。

桑哥败后不久,忽必烈病死。其孙铁穆耳即位,是为成宗。成宗尊儒臣,用汉法,同时又任用色目官员以综理财赋,从而形成了汉法与“回回法”并用的状况,朝廷的政局稳定。不过,这只是昙花一现。成宗统治时期,朝政日益腐败,经济日益紊乱,钞法日益败坏。

首先是成宗用滥加赏赐的办法,以争取蒙古贵族的支持。他不惜动用钞币,结果造成钞法日坏,货币贬值,经济紊乱。其次是为了缓和蒙、汉、色目官员的冲突,成宗对贪污案件处罚很轻,或敕令不问。尤其在他晚年,朝政由皇后伯要真氏和伯颜等把持,就更加昏暗了。

七元社会各阶级经济地位概况

忽必烈建元以后,采行“汉法”维护金统治区的封建土地占有制。蒙古贵族在各投下实行五户丝制的同时开始了对土地的侵占。元灭宋,南下作战的蒙古贵族不仅抢掠人口为奴隶,而且还乘势侵占土地。当时,元蒙贵族主要依仗以下一些途径扩大土地的占有。

1.赐田。蒙古初期只赏赐奴隶人户。忽必烈灭宋,把南宋官田赐给蒙、汉臣僚。之后,终元一代赐田不断。蒙古贵族得到赐田后,委派庄官,巧立名目,掠取田租,并依仗权势,不向官府交纳租赋。

2.强占。蒙古贵族恃势强占民田或官田,朝廷禁而不止。

3.投献。蒙古诸王投下,在各地势力很大。各州县官员、地主将官私田地人户投献,便可规避赋役。对此,朝廷虽曾颁发禁令,但收效不大。

4.职田。元初,政府曾规定各路府州县官员的职田数额,如上路达鲁花赤[7]及按察使可得职田十六顷。但实际上,官员往往以职田为名,多方扩占。职田由佃户耕种,三品官可有佃户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也有佃户三五十户。官员对租种职田的佃户多恃势任意增租。此外,还有其他勒索。

元代,蒙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袭贵族之家,每年从皇室可得到大批的金银币帛等赏赐。他们占据山林、房宅、矿冶、海舶等为私产,在政治权势和经济财力上都超越了一般地主。

元朝实行民族分治分等政策,北方的汉人(包括汉化的契丹、女真人)地主与江南的汉人(当时称南人)地主在经济状况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北方汉人军阀地主是仅次于蒙古贵族地主的特权阶层。金元之际,各地地主豪强,组织武装,据地自保,蒙古灭金后,他们接受官封,形成大大小小的军阀。他们凭仗军事、政治权势,在各自统领地区掠取财货,兼并土地,成为汉人地主阶级中最富有的阶层。

蒙古灭金时,曾依据蒙古传统,签发汉人富户为军户。军户要参加作战,依惯例可获俘虏以充奴隶,并用于耕稼畜牧。军户驱奴多的可达数百人。北方地区的蒙古贵族地主与汉人军阀、军户、投献户、官员地主,占据了绝大部分土地,并享有不同的特权,一般汉人地主无法与之相比。

再就江南而言,元灭宋时,忽必烈已逐渐建立起封建的统治秩序,而且在进攻江南时,注意保存江南财富。这样,南宋灭亡后,南方的经济形态和状况基本上延续下来。元得江南后,政府委派蒙古、色目官员进行统治。这些官员只知贪求财富,不知江南情势,具体事情往往为南人富豪所操纵,自征榷海运至钱谷簿书,也都必须依靠汉人司吏。江南地主阶级既得以操纵官府,也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扩大土地占有,于是,各地的田地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中。

元得江南以后,南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得以保持,它的种种弊端也都在继续发展。大地主或依仗权势侵占民田水利,或隐匿田亩冒名析户,或采取各种办法逃避赋役,或借粮放债,收取高利。在这种情势下,佃户和贫民承受着转嫁来的各种负担,生活非常穷困。

金、宋统治区,原有大批的僧侣地主。入元以后,僧侣地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喇嘛僧人在元代称“番僧”,享有种种特权。此外,当时佛教寺院遍布各地,并占有大量的田产。寺院道观还可免除差发赋税。因此,当时将私产托名寺院,规避差税的人很多。

道教在元代也具有很大的势力,信徒主要是汉人。道士(先生)与佛教徒一样,可免除赋税差役,但又可以合法地蓄发营田,与妻子同居。此外,景教徒(也里可温)和伊斯兰教士(答失蛮)信徒主要是色目人,也同和尚、道士一样受到免除赋役的优遇。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以经商作为主要职业,也有一些人占田业务农,或入仕为官。

元代社会中的色目人大多经商。他们在政治和法律上都享有仅次于蒙古人的优厚待遇。他们中的有些人还做到了很高的官职,倡导“扑买课程”、“羊羔儿息”等剥削方法。此外,东南沿海一带活动的色目商人,往往在朝中色目官僚的庇护下,进行非法的海外贸易,从中获取暴利。汉族商人也拥有巨大的财富,其中以盐商最为富有。

汉族和色目的大商人,有些原是权势之家,有些则交结权贵,垄断贸易。还有一种是由官府备资,并且提供特权条件,交由商人代营的商业。这种组织名叫斡脱。色目豪商勾结蒙汉大臣,以向皇帝呈献宝货为名,邀取十数倍的回赐,称为“中卖宝物”。其中,西域南海的珠宝商获利最大。

成吉思汗“扎撒”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这种情况一直沿袭到元建立以后。这种奴隶身份的人被称为“驱奴”。蒙古族中奴隶制的发展,也使蒙古平民由于抵债、犯罪或被贩卖而沦为奴隶。奴隶不仅在法律上没有地位,而且还可以被当作牲畜一样在所谓的人市上买卖。奴隶不能与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仍属主人所私有,称为“怯怜口”(家生子)。驱奴完全听从主人的驱使,用以负担各种劳役。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蒙古贵族的私奴,也往往由他们自备物料造作,向各投下送纳实物或纳钱。这反映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不过,终元一代,驱奴一直存在,而且人数众多。

金元之际的战乱使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破坏,佃户或被俘掠做驱奴,或被迫投充豪门,或逃往江南。由于元在江南维持原有的制度,南宋以来农村原有的社会关系仍然保持着,广大佃户也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区。当时,地主向佃户收租,一般仍流行对半分制。南宋以来形成的各种额外勒索,也都继续存在。官府出租的官田、职田,则依仗权势,肆意敲剥。佃客在法律上是良民,不能像驱奴那样合法买卖,但佃田主典卖田地时,可以将佃客计数立契典卖。

元代农民中的自耕农较少。这是因为北方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沦为驱奴,又有大量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有的称为“脚寨”),而江南则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自耕农越来越多的沦为佃户。由于当时为数不多,自耕农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

蒙古早期俘掠的手工业者,完全处于奴隶地位。元建立后,官府的工匠,仍独立编为匠户,并可以不承担其他赋役。江南地区,南宋已出现在作坊中工作的佣工,元代仍继续存在。此外,与农业相结合的个体手工业仍大量存在。

蒙古早期对战败的敌人往往大批杀死,只留下有手艺的工匠带回,在匠官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各种手工劳作。窝阔台时,蒙古贵族曾把一部分俘虏来的工奴寄留在内地,派官员管理,让他们自备物料,造作生活,并向各投下送纳,或者折纳钱物。此外,还有大量工奴被带到蒙古草原,成为官私奴隶。当时的工奴劳作繁重,生活困苦。

灭金以后,蒙古还几次下令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按什伍编为匠户籍,设官管领。匠户要世代承袭。忽必烈建元后,将各地匠局又陆续迁到大都和上都。灭宋后,又多次在江南签发匠户。元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机构下分设有各种匠局,全国各州县也依其土产设局,从事各种手工业劳作。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按月支给口粮,全家还可免除丝钞,有田四顷以内者免征税粮,不当差徭杂泛。匠人应役闲暇,还可在家劳作,也有因劳作致富的。不过,当时匠局官吏往往克扣衣粮,非本业役使工匠,并以江南为甚。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被迫逃亡。工匠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此外,元在江南地区强征工匠,也破坏了手工业的正常发展。

除上述外,南宋时,江南地区的某些行业中,已存在拥有数人甚至十数人的手工作坊,雇人进行生产。这种情况,到元依然存在。佣工的社会、法律地位与佃户约略相当。如他们原来身份是良民,在受雇期内,根据契约与主人发生雇佣关系,期满后,与主人的雇佣关系便不再存在。佣工一般按日计算工钱,大致为二百,技艺高者,也有加倍给工值的。

八元代的赋役制度

蒙古国时期,与金、宋统治地区的经济状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蒙古灭金,北方地区政局动荡剧烈。元灭宋则基本保有了原有的各项制度。这样,元朝在赋役制度方面考虑了北南存在的实际差异。

就北方而言,赋税主要指丁税、地税和科差。

丁税和地税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早在窝阔台统治时期,丁少地多的纳地税,地少丁多的则纳丁税,工匠、僧道则验地征税,官吏、商贾则验丁征税。元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年)重新定例:全科户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亩粟三升。半科户每丁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纳五斗,之后每年递增,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每丁粟一石,地税亩粟三升。实际缴纳时,每石加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输纳远仓每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北方实行丁、地税并行制度。驱丁只纳丁税的三分之一,这对拥有驱丁的主人有利。

科差,行于北方者,包括丝料、包银、俸钞三项。丝料在窝阔台时期,每两户出丝一斤,交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本位(获得份地的封主)。忽必烈时,行“二五户丝法”。民年每十户输丝十四斤,老幼户纳丝一斤。包银,在蒙哥时期规定每年每户纳银四两,其中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俸钞,每年每户纳钞一两,减半户五钱,作为各路官吏的俸禄。

另,元在两都附近饲养了很多马驼,每年向北方人民征收马草饲料。如征草不足,则驱马就食于附近郡县,或更远的地区。此外,还以缺马为名,进行无偿拘括,从而影响当时的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