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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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春秋战国时期经济制度的创建与变革(3)

俸禄制之前的世卿世禄制,官吏往往是国君的亲属,并由嫡长子或其他儿子继承,官吏很难有什么流动。推行俸禄制以后,国君和臣下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一种买卖关系,因此也就不必遵循世卿世禄的法则了。于是国君对于各级官吏可以随时任免、随时选拔、随时调动,并实际形成了上级官吏是由下级官吏中选用的,也即韩非所说的:“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20],这样便开创了一个官吏任用的新时代。这个新的时代里,原来不具有贵族身份的人,有了做官的可能性。人们为了求得一官半职,出人之上,必须努力工作或采取其他手段,这样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从而给社会注入了活力,成为社会向前发展的一种推动力量,其意义是重大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不过还应该看到,俸禄制的推行也是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如前文所述,俸禄制度下的用官是从当时社会上“学”来的。也就是说,俸禄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和阶段的产物。

七旧制度的遗留与新制度的补充

当一种新制度产生以后,由于历史发展的惯性及新制度的缺陷,旧的制度并不会马上消失和退出历史舞台,而是会被加以改造,以残存的形式保留下来。俸禄制度产生以后,同样也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有些国家,在实行以粮食作为俸禄的同时,仍然给官吏一定的田地,以租税收入作为其俸禄。齐国在官吏上任时授予土地,离任时“收其田里”[21]。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现象仍长期存在着,几乎中国封建各王朝,都保有着王、侯、公等爵位封号,并享有着类似于西周分封制时的特权。很多封建王朝,官吏在享有俸禄的同时,往往还可以分到相当数量的田地,如唐朝武德制禄规定:“一品有职分田十二顷,二品十顷”,以下各有差,至“队正、副八十亩”。“亲王以下又有永业田百顷,职事官一品六十顷”,以下各有差,至“云骑、武骑尉六十亩”。[22]

制度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要求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的程序去办事。因此,制度在社会上有普遍的意义。社会是复杂的,任何一种制度也涵盖和规范不了现实中的所有情况,需要补充和逐步加以完善,其中实际执行中最重要的是补充。俸禄制度产生后,最重要的补充形式是赏赐。俸禄有相对的稳定性,对官员来说,它是较长期的收入。赏赐却有相对的临时性,如《韩非子·难一》中说:“赏不加于无功”,即在平常情况下是不进行奖赏的。这正补充了俸禄在某种特殊情况时的不足。再说“赐”,旧指上对下的给予,又指给人恩惠或财物。也就是说,“赐”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某种制度约束的,有一定的灵活性。俸禄是一种制度性的发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赐”则可补充俸禄制度下的某种特殊情况,表现统治者或管理者的某种特殊意志。“赏赐”两字分而讲之是有些差别的,合而讲之又大致相同。一般情况下,赏赐是统治者和管理者在制度之外,对下属和被管理者的给予,起着补充制度不足的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赏赐”被统治阶级广泛运用着,各国地主阶级政权常以土地奖励耕战之士。在商鞅变法以后,秦国还颁二十等爵以赏军功。由于大量应用“赏赐”,商鞅新法中形成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就“赏赐”的物品本身而言,“赏赐”要比俸禄宽泛得多。《商君书·境内篇》中说:秦国规定能斩得敌甲首一颗的,“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即有爵位、田地、住宅、庶子等。而就“赏赐”的整体而言,其表现则更为宽泛。简单地说,一切物品都是可用以赏赐的。不过,用以赏赐的主要物品,是不能离开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的。战国初期,诸侯国大量用田地赏赐功臣;而到战国中期以后,这种情况就不多见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货币已经广泛流通,其中价格贵重的稀有金属——黄金也已成为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国君对于功臣或臣下的赏赐,就不必一定要是土地或其他实物了,黄金也可以用来赏赐了。参阅有关战国时期的史籍,赏赐黄金百镒(音yì,合古代的二十两,一说是二十四两,也作溢)、千镒、百斤、千斤或百金、千金的事是很常见的。

以黄金作为赏赐的主要物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对赏赐者和受赐者都非常方便。对受赐者而言,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东西都是可以用货币买到的。

八年终考绩制度中的经济内容

随着任用官吏的变化,官吏管理中必须要有一些相应的制度,如年终考核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其中有些内容是涉及经济方面的。

年终考绩的主要方面叫“上计”。其中的“计”也就是“计书”,指统计的簿册。上计是上报的簿册,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仓库存粮数字、垦田和赋税数目、户口统计以及治安状况等,但主要仍是经济方面的。就此,《商君书·去强篇》中说:强国知十三数,这“十三数”也是“上计”要统计的数字。其中竟(境)内仓口(仓库)的数目,马、牛、刍(饲料)、稾(禾秆)的数目,也是属于经济方面的。

当时,中央的主管官吏和地方上的长官,每年都必须把各种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送到国君那里去。“券”可剖分为二,由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到了年终,臣下必须到国君那里去报核,国君操右券与臣下核实,具体问题还需丞相协助。如果考核结果不佳,被考核官吏被当场收玺免职。同样的办法,高级官吏对下级官吏也进行考核。

不过,以上仅是就上计制度本身情况而言,具体情况是有一个发展变化的。《周礼·大宰》中说:“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周礼》是搜集周王室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制度,添附儒家政治理想,增减排比而成的汇编,近人定其为战国时代的作品。这里所谓“诏王”云云,应是借周诏王言战国时事。也就是说,上计开始是每年进行的,后来改为“三岁则大计”,即三年考核一次。“三年一考”还见于《尚书·尧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尧典》也是战国时代的作品。由此大致可以推知,战国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开始是每年一次,后改为三年一次;或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关于当时的考核情形,《商君书·定分篇》中还有较明确的述说:“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押,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这种用券契责成臣下的办法,实际上是借用了商业上的经营办法。当时的高利贷经营者用债券放债,到期以后操右券向债务者“合券”讨利息和本债。为了防止官吏在合券计数中舞弊,统治者还明确标准,统一度量衡制,所以商鞅变法,把统一斗、桶(斛)、权衡、丈、尺也作为重要政策之一。

综上而言,关于官吏的“上计”,或对官吏的考核,最为突出的有两点:第一是要有个凭信。对此,《荀子·君道篇》中说:“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其中的“合符节”是针对政治军事而言的,“别契券”主要是就经济,或考核中的经济部分而言的。第二是要公平。对此,《荀子·原道篇》中又说:“衡石称县者,所以为平也”。“县”同“悬”,指秤锤。“平”,这里指公平的意思。

九户口的登记与赋役的摊派

封建制度确立后,不仅制定和完善了新的土地制度,采用新的官僚制度和推行俸禄制,而且在人口的管理上也采用了新的办法。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封建政权已经把各国人口编入了国家的户籍,具体做法是,把户籍编制和军队中“伍”的编制结合起来,把个体小农编成五家为一伍的组织。韩、魏、赵实行这种办法较早,土地上的农民登记在户籍上,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商业和手工业者逃避登记的较多。秦国推行户籍制度较迟,但却严格和相对完善。《商君书·境内篇》中说:“国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鞅变法以后,秦国执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人按家中实有人口分担徭役,所有奴隶都得上报,以便应役,也即秦对商人有着严格的管理。根据秦律,民户徙居应该报告官吏,重新登记户口,叫做“更籍”。户口数字必须准确无误,地区如果出现了“大误”,当地官吏就要受到处罚。封建的地主政权之所以重视户籍制度,主要是因为计口授田、收取地租、征发徭役、搜刮户赋(即口赋)都必须以户籍为依据。此外,户籍还有对人民加强控制的作用。

户籍登记的内容包括人口数、成年男子的姓名和年龄等。百姓成年,就要登记名籍,当时叫做“傅”或“傅籍”。“傅”就是“附”的意思,也就是附著姓名于户籍上。据《云梦秦简》中记载,秦国男子十五足岁,就必须登记名籍,从此就有对封建政府纳户赋、服徭役、应兵役的义务。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又特“令男子书年”,也就是男子不论成年与否,一律要登记年龄。这主要是为了适应秦进行统一战争的需要,以便随时可以放宽役龄,扩大兵役和徭役。秦律中有关户口制度的专篇,叫做傅律。户籍中的数字除上报外,实际由乡、里的官吏掌握,如果隐匿壮年不报,或者有其他不实的情况,掌管官吏将受到处罚,如果百姓作伪欺诈,掌管官吏知情不上告,也将受到处罚。

户籍把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使百姓不能擅自迁徙。按秦律规定,居民如果迁居,要申请办理“更籍”手续,否则被视为“阑亡”;捕捉到“阑亡”者,政府有奖赏;如果逃亡六个月被追回来,要被判处耐刑(剃去鬓发);如果男子逃亡,与背夫逃亡的女子结为夫妇,被捕后要被判处黥刑(墨刑的异称。用刀刺刻额颊等处,再涂上墨),并罚作城旦(秦汉时的一种刑法。受刑者被剃去头发,用铁圈束颈输边,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这样的服役期为四年)或舂(秦汉时针对妇女的一种刑罚,当时妇女不遣外地服刑,罚在当地舂米。舂米即用杵臼捣去谷物的皮壳)。

各诸侯国在编制户籍的同时,还要让百姓登记占有田地的数字。《礼记·月令篇》中说,季秋之月,天子要“与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季冬之月,“令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历”是统计、登记的意思,这里应是指复查登记的意思。也就是说,每年季秋之月,天子要与诸侯讨论审核征收赋税的数额和办法;季冬之月,要复查核实百姓土地的数目。所谓“季秋之月”,是指禾稼收获完毕之后;所谓“季冬之月”,是指禾稼耕种之前。这都是在农作物的非耕种时间,开始对百姓占田的查审核对。这考虑到了农民的具体情况,即不影响农时。

十封建国家财政机构的创设

国家的财政机构是与其财政收入和支出相联系的,历史上的封建国家财政机构也是如此,主要的是与支出相联系的。

我国历史上的封建国家财政机构可分为两个系统。比如秦汉王朝即设有两个财政机构,一个叫“治粟内史”,后来改称“大司农”,主要征收田地税,用于包括官吏俸禄在内的国家机构的经常性开支。另一个叫“少府”,主要征收人口税、工商业税以及山林湖泽税,其收入供皇帝和宗室的日常开支。“少府”也就是私人府库的意思。这两种封建国家的财政机构在战国时期已经创设,如秦、赵两国的“内史”、韩国的“少府”,都属于这种性质的机构。据云梦出土的《秦律·金布律》记载,秦的中央财政机构有“大内”和“少内”之分。“大内”归内史主管,而“少内”即“少府”。

秦汉时,少府掌山海池泽收入和皇室手工业制造。这种制度萌芽于战国时期,比如韩国的强弓劲弩就有很多是由少府制造的,韩、赵、魏的铜器也有一些是少府制造的。关于少府征收人口税的情况,《淮南子·汜论训》中称:“头会箕赋,输于少府。”所谓“头会”,即是按人头摊派的赋税,也就是人口税;“箕赋”是说征收“头会”时用畚箕来装钱。后来汉代沿袭这种制度,称为“算赋”,而把对少年儿童征收的人口税称为“口赋”。

少府所征收的手工业税,主要是对“山泽”和“盐铁”所征的税。商鞅主张“一山泽”,就是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对此,汉代的桑弘羊曾指出,商鞅“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又说:“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23]到西汉初年,手工业税仍为皇帝宗室的收入。汉武帝时,盐铁收归国家专卖,并改归大司农掌管,纳入到国家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