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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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春秋战国时期经济制度的创建与变革(4)

少府所征收的商业税,主要是市税,也称市租,战国时不仅是国君的私人收入,而且也是封君和将相的私人收入。比如边地的驻军设有“军市”,而从“军市”所征的税主要为驻军的将领占有。赵国名将李牧曾把军市的税收用来赏赐士兵,得到了士兵的拥护。

内史总管全国的“粟米之征”,即田租收入,因此后来被称为“治粟内史”。关于内史征收的情况,云梦出土的《秦律·仓律》中记载说:征收田租所得的粮食、禾秆、饲草,必须立即登入仓库账簿,上报内史。

有人认为,战国时期有些国家是实行单一的人口税,如秦国自从商鞅“初为赋”以后,一直推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就史实而言,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实际情况是:秦在“初租禾”以后又实行“初为赋”。实行“初为赋”并不意味着废除征收土地税,秦对本土农民是既要征收田租,又要征收口赋的。

战国时期,各国的赋税制度大致是相同的,既征收土地税,也征收人口税。就人口税而言,魏国是按户征收人口税的,魏文侯时邺县“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十三万为河伯娶妇”[24]。此外,各国还有各自的特殊规定:

就楚国而言,贩运牛马羊等牲畜,其赋税归国君直属的大府征收。一般货物经过关卡,除了封君有免税特权外,都必须向关卡纳税。关卡的税收,在通常情况下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大府所得的税收,则属于国君的私人收入。也就是说,楚国对贩运牛马羊等牲畜过关卡的征税,是要上缴国君的。

就秦国而言,随着领土的不断扩大,对新取得的土地,往往采取一些特殊的赋税制度。如秦惠王攻灭巴国后,“以巴氏为蛮夷君长”,并征收赋税。办法是:“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巴人织的一种布)八丈二尺,鸡羽二十鍭(音hóu;箭之羽)。”[25]秦昭王时,为了宽待昫忍(今四川省云阳县西)夷人,特“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26],即每户减免一百亩田的租税,有十个妻子也不纳人口税。

就齐国而言,对田地征收租税的办法是“相壤定籍”,也就是根据土壤质量好坏规定租税的等级。《管子·乘马篇》中说:“郡县上腴之壤守之若干,间(中)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这就是齐国把土地划分成三等,并按不同的等级征税。春秋时期齐相管仲曾主张“相地而衰征”,即依据土地好坏按次序递减征税,“衰”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递减。战国时期齐国对田地征收租税的办法显然是管仲做法的继续。

此外,齐国初期还沿袭春秋时期以“乘”为单位征收军赋的办法。《管子·乘马篇》中说:“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其蔽五。一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辆。”也就是说,六里见方的地区为一乘之地,出兵车一辆,马四匹,甲士(披甲持械的武士)二十八人,蔽兵(持盾牌防护的士兵)二十人,白徒(未经军士训练临时征集的壮丁)三十人,共七十八人。这种征军赋的办法叫做“乘马”制,是齐国在奴隶制时代征发军赋的制度。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农民成为军队的主要组成,战斗的主力也改为步兵和骑兵。这种情况下,以“乘马”为单位征发军赋的制度就不适用了。

乘马制遭到破坏的同时,齐国实行了按户征收的户籍税,当时称为“邦布”(即钱币,《周礼·天官·外府》“掌邦布之出入”)。《管子·山主篇》和《轻重甲篇》中都谈到了“邦布之籍”的问题,说:“邦布之籍”,终岁,十钱。按这一税收规定,每户每年要向国家交十个钱。此外,齐国还征收人口税,《管子·海王篇》(《管子》相传为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撰,但实系后人托名于他的著作,其中内容有些是反映战国时情况的)中说:“万乘之国,正(征)人(应纳税的人)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也就是说,一个大国应纳税的有一百万人,按每人每月征收三十钱计,一月可以征得三千万钱。这显然有所夸大,实际上很难征到这么多钱。

十一春秋战国时期有关经济制度的言论

随着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相关理论也随之产生,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管子和孟子的理论。

《管子·国蓄篇》中说:“夫以室庑(尹知章注:小曰室,大曰庑,音武)籍,谓之毁成;以六畜(指马、牛、羊、猪、狗、鸡六种家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征)人籍,谓之离情;以正(征)户籍,谓之养赢(充满的意思),五者不可毕用,故王者偏行而不尽也。”也就是说:如果按房屋收税,就是毁坏建筑好的房子;如果按六畜收税,就是限制家畜的饲养繁殖;如果按田亩收税,就是禁止人们耕种田地;如果按人口收税,就是要人们断情绝育,不再生养孩子;如果按户收税,就是增加富家大族的财富。因此,这五种税不能同时征收,“王者”要有所选择和减征某种税。这一方面说明当时各国在征收赋税时,办法是不统一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对制度的“度”有了初步的认识。

孟子主张轻税政策,如《孟子·尽心上》中说:“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时,用之以礼,财不可胜用也。”《孟子·离娄上》中还举其因“求也为季氏宰,无能改于其德,而赋粟倍他日”而遭到孔子指责的事例,这进一步阐述他的轻税政策。不过,孟子不是一味推行轻税政策,在具体问题上是把握着一个度的。如《孟子·告子下》中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万室之国,一人陶,则可乎?’曰:‘不可,器不足用也。’曰:‘夫貉,五谷不生,唯黍生之;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饔飧,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国,去人伦,无君子,如之何其可也?陶以寡,且不可以为国,况无君子乎?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其中的“貉”同“貊”,是古代北方的一个民族,当时较中原民族落后。孟子认为,像貉这样的民族实行二十取一的赋税政策是可行的,而像中原地区,统治机构庞大,各种支出多,也实行二十取一的赋税政策是行不通的。此外,孟子还有与管子相类似的论述,如《孟子·尽心下》中载:“孟子曰:‘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指饿死的人),用其三而父子离。’”这就是说,在实际征收赋税中要有所偏重,要掌握一个度。

十二统一度量衡制度

战国时期,各封建国家都颁布了新的统一的度量衡制度,这主要是出于四方面考虑的:

1.征收赋税的需要。实行井田制时期,主要采取助耕公田的剥削方式,是不需要统一度量衡的。井田制破坏以后,实行“訾(即量的意思)粟而税”,同时又有“布帛之征”,这些都必须有统一的度量衡制。

2.征收关市之税的需要。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封建剥削制的建立,货物流通量加大,人们对产品的需求、交换增多,统治者也开始从中牟利,对关卡、集市征税,这些需要用统一的度量衡器。

3.发放官吏俸禄的需要。奴隶社会的世卿世禄制不需一个度量衡标准。但到封建社会后,政府发放粮食作为官吏的俸禄,就需要一个标准,因此必须统一度量衡。

4.各诸侯国的地方官要向中央政府“上计”,这也需要统一的度量衡来计算。

各诸侯国都对度量衡进行了统一,但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秦国统一度量衡是在商鞅变法时期,留存至今的商鞅方升是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年)颁发给重泉(今陕西省蒲城)的标准量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统一中国后,秦再次统一度量衡时,又把它调回检定,刻上统一度量衡诏书,颁发并作为全国的标准量器。秦国的度量衡采取十进位制,我们据此可推算出秦国斗和斛的容量。

楚国的度量衡制大致接近秦国。今湖南长沙和安徽寿县出土的楚国铜尺,分别长二十二点五和二十三厘米。据实测,寿县朱家集出土的楚铜量左器是右器的五倍。可能右器是一升量,左器是五升量。除此,楚国出土的度量衡器还有其他一些。

齐国的量器有着自己的特点。春秋时期齐国的公量,是以四升为豆,四豆为区(音ōu),四区为釜,十釜为钟,而田氏的家量,改为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田氏曾“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的办法来争取民众,发展势力。田氏代齐,就把这种家量作为齐国的标准量器。1857年山东胶县灵山卫出土的子禾子釜、陈纯釜和左关三种量器,就是田氏当时所制作的铜量。子禾子釜的制作者子禾子为田和,也即田太公。古代“禾”与“和”声同通用。子禾子釜和陈纯釜是以仓稟之釜为标准制作的,是用来检校齐国海上交通门户左关上的量器,以保证量器运用的统一。其中子和子釜铭文中规定,对于官吏的舞弊现象,要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刑。田齐的釜相当于别国的斛,相当于别国的斗,其单位容量接近商鞅方升。

关于韩、魏、赵的度量衡,1931年洛阳金村韩墓曾出土了铜尺,长二十三点一厘米。另传世的还有司马成公禾石权,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铭文称“禾石”,一石一百二十斤。据实测,其一斤合今二百五十二点九克。

战国时期各国的度量衡虽不一致,但相差不大。各国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对于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巩固封建的统治,有着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利于各地物质交流和各诸侯国间经济的联系。

十三战国时期封君制度中的经济特点

一种社会制度消亡以后,并不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有些还会经过某种改造保存在新的社会制度中。可以说,战国时期的封君就是奴隶社会分封制的一种残留形式。不过,战国时期的封君并不像奴隶社会的诸侯那样,占有分封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并拥有统治的特权,而只是享有在封地范围内向人民征收赋税,进行封建剥削的权力。

战国时期各国的封君,享受征税的范围有以户计数的。如齐的孟尝君担任相国时,继承父亲的封地,有“万户于薜”,后“又益以千户”[27]。又如吕不韦于秦庄襄王元年(前249年)为丞相,封文信侯,“食河南、洛阳十万户”[28] 。

也有以都邑、城市或郡县来作为享有征税权力范围的,如秦孝公封卫鞅“于商十五邑,号为商君”[29]。又如嫪毐封长信侯,有山阳地;后来秦“又以河西、太原郡为毐国”[30]。这样,嫪毐就成为战国时期最大的封君。不过应注意的是,所封都邑的大小常常是以户计数的,如前262年,韩上党郡守冯亭把十七县献给赵国,赵国封冯亭为华阳君,同时给予“万户都”封邑三个,也就是取得征收三万户租税的权力[31]。后来,秦、汉王朝的分封制也沿用这个办法。《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这说明秦汉时期的封君,也只是向封地的人民按户征收田租。此外,奉献皇帝的贡品及封君之间的相互应酬礼物,也取给于此。

此外,封君还拥有私田,因为封君不是封邑土地的占有者,为了实际占有土地,往往在自己的封邑内或其他地区自置私田,租给农民耕种,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他们常常凭借自己的权势,逃避缴纳地税。如赵国的平原君不肯纳税,赵田部吏赵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32]。当时封君还利用权力经营商业和放高利贷,从中牟利,如孟尝君因“邑人不足以奉宾客,故出息钱于薛”,一次就收“得息钱十万”[33]。不仅如此,封君还有征收城市中工商业税的特权,这种制度后来为汉代所沿袭,主父偃曾对汉景帝说:“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此非天子亲弟爱子,不得王此。”[34]汉代的封君为了征收工商业税,还特设有“中府”或“私府”。这些制度在战国时也已经有了。战国中期以后,秦国的穰侯、赵国的奉阳君和齐国的孟尝君,都曾争夺宋国,特别是宋的陶邑作为封地。这主要是因为宋国地富庶,而陶邑更是当时最大的商业城市,有着可观的市税收入。

注解:

[1]《国语·周语上》。

[2]《孙子·吴问篇》。

[3][4]《国语·吴语》。

[5]《商君书·农战》。

[6][7](云梦出土的秦简)《秦律·田律》。

[8]《汉书·食货志》。

[9]《说苑·指武篇》。

[10][11]《韩非子·和氏篇》。

[12]《吕氏春秋·贵卒篇》。

[13]《战国策·秦策三》。

[14]《史记·吴起列传》。

[15]《史记·孔子世家》。

[16]《史记·魏世家》。

[17]《战国策·齐策四》。

[18]《荀子·议兵篇》。

[19]《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

[20]《韩非子·显学篇》。

[21]《孟子·离娄下》。

[22]《新唐书·食货五》。

[23]《盐铁论·非鞅篇》。

[24]《史记·滑稽列传》。

[25][26]《后汉书·南蛮传》。

[27][33]《史记·孟尝君列传》。

[28]《史记·吕不韦列传》。

[29]《史记·商君列传》。

[30]《史记·秦始皇本纪》。

[31]《汉书·冯奉世传》。

[32]《史记·赵奢列传》。

[34]《史记·齐悼惠王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