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检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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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询问调查

第一节 询问调查概述

一、询问调查的概念和意义

询问调查,是指调查人员通过与调查对象的问答式谈话收集言词证据的证据调查行为。调查人员称询问人,调查对象称被询问人或询问对象。询问调查的作用或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集言词证据。询问调查是收集言词证据的基本方法和手段,询问对象可以就自己亲历或了解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向调查人员陈述,调查人员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取得言词证据。二是核实证据。通过询问收集的言词证据除本身具有独立的证据价值外,还可以核实鉴别其他证据的客观性。三是获取证据线索,因为询问对象的陈述内容有些具有证据价值,有些仅具有线索价值。四是为确定证据调查范围、方向和重点提供参考。询问调查获得的言词证据或线索既可以帮助调查人员综合分析案情和评估案件调查进展情况,也有利于调整或确定下一步证据调查的范围、方向和重点,增强证据调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询问对象与询问形式的分类

(一)询问对象的分类

询问对象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或以不同标准对询问对象进行的类别划分。对询问对象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分析、研究各类询问对象的共同特征和应对询问调查的一般规律,便于调查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和措施。

1.当事人、受害人与证人

以询问对象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询问对象分为当事人、受害人与证人。

当事人,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也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询问调查的重点对象。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比较复杂,既有侥幸过关的一面,也有慑于法律权威而坦白供认违法事实的一面。这种心态决定了当事人的陈述内容通常具有虚虚实实,真假并存的特征。一般情况下,经营管理比较规范、法律和道德意识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负责)人对待调查的态度比较正面,其陈述内容客观真实的成分较大。

受害人,是指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特定的、直接的,也有不特定的和间接的。如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定、直接受害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许可使用人,不特定的、间接的受害人是消费者。受害人陈述通常应当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受害人是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扩大受害程度的陈述内容也不能完全排除。

证人,是指了解当事人或违法行为有关情况的人。证人与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都没有利害关系,其陈述内容通常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证人也生活、工作在现实经济社会环境之中,其经济社会地位、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法治环境等主客观因素对其陈述内容的影响是客观的,询问时应当提醒证人有对自己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注重引导其客观公正的陈述。

2.配合型、欺骗型与怀疑型

以询问对象接受询问时的心理态度为标准,可以将询问对象分为配合型、欺骗型与怀疑型。

配合型询问对象,是指能够以积极心态接受询问,配合调查的询问对象。尽管配合型询问对象选择配合的原因各不相同,但通常都能够正面回答问题,陈述内容也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对配合型询问对象应当给予积极评价和回应,以便营造良好的互动交流氛围,取得更好的询问效果。当然,配合型询问对象合作配合的心理态度,并不必然等同于客观真实的陈述内容,对配合型询问对象的陈述内容也应当认真分析和审查。

欺骗型询问对象,是指隐瞒事实真相或编造虚假情况企图蒙混过关的询问对象。欺骗型询问对象选择欺骗的动因多种多样,如法律意识淡漠、玩世不恭、转移视线等等,但对法律和执法机关缺乏基本信任是共同原因之一。其陈述内容通常虚假成分多,客观成分少,企图搅乱或改变执法机关的案件调查思路与方向,以实现蒙混过关的目的。欺骗型询问对象要隐瞒事实真相,就必然要临场编造谎言,从而导致其陈述内容漏洞百出,不易自圆其说。因此,调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陈述,紧盯并抓住其陈述内容中难以自圆其说的漏洞,充分利用已经获得的证据揭露、拆穿其谎言。欺骗型询问对象的谎言一旦被揭穿,通常会转变为配合型询问对象。

怀疑型询问对象,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对询问调查的正当性或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而不积极配合的询问对象。怀疑型询问对象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法律意识不强而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当接受调查心中无数,进而对询问调查的正当性、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这类询问对象在怀疑心态的主导下通常会以沉默不语、心不在焉、答非所问等手段应对询问,其陈述内容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虚假的多,真实的少。对怀疑型询问对象应当充分、巧妙的用证据说话,摆事实,讲道理,从法理、事理和情理等方面引导教育,消除其怀疑心理,促其如实回答问题。

(二)询问形式的分类

1.正式询问与非正式询问

以询问调查是否依法定程序和形式或调查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正式询问与非正式询问。

正式询问,是指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实施的询问。正式询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二是调查人员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告知询问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四是必须制作询问笔录并经询问对象确认。

非正式询问也称访问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为发现证据材料或线索而与调查对象比较随意的谈话交流活动。非正式询问没有形式和程序上的法律规定性,询问结果也不具有证据效力,仅对证据调查有参考价值。非正式询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询问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涉案人员或知情人等;二是询问场合、形式和程序具有随意性;三是调查人员和询问对象都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四是可以制作询问记录,也可以不制作询问记录。

在非正式询问过程中,当询问对象能够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材料或线索时,应当及时转为正式询问,以便获取证据材料或线索。

2.公开询问与非公开询问

以调查人员是否公开身份为标准,可以将询问调查分为公开询问与非公开询问。

公开询问,是指调查人员在表明身份的前提下对询问对象进行的询问调查。公开询问既可以是正式询问,也可以是非正式询问。公开询问的,询问对象对调查人员的身份及其所属执法机关是明确的,调查人员可以直接向询问对象了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非公开询问,是指调查人员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询问对象进行的询问。原则上询问调查应当公开进行,只有在不便公开或公开询问难以收到效果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公开询问。非公开询问通常属于非正式询问,询问对象对调查人员的身份是不明确的,因此,询问内容会受到一定限制。非公开询问不能制作询问笔录,但可以在不侵害询问对象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或事后将询问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音像资料和事后整理的文字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只能作为证据调查的参考。音像资料或事后整理的文字材料向询问对象公开并由其确认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在非公开询问过程中,当询问对象能够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材料或线索时,应当及时转为公开询问,以便取得证据材料或线索。

3.直接询问与间接询问

直接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与询问对象面对面进行的询问。直接询问时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给予询问对象相应的动力或压力,促使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同时,可以通过对询问对象言行举止、表情变化等情况的观察、分析和判断,取得比间接询问更加丰富的证据信息。

间接询问,是指案件调查机关委托他人或借助书信、电话、传真等方式对询问对象进行的询问。间接询问的前提是不具备直接询问的条件,如询问对象不在案件调查机关所在地,根据案情或案件调查的实际情况,案件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派调查人员远赴外地直接询问时采用的询问方式。

三、询问调查的要求

询问调查是调查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法律素养、学识才智、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的全面较量,是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证据调查活动,不仅要求调查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与应变能力,并熟练掌握询问调查的基本方法和技巧,还要求调查人员在询问之前和询问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准备充分

询问调查是调查人员与询问对象的面对面交锋,询问对象、询问内容和询问过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决定了询问调查要取得理想效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谓机会与挑战同在。因此,调查人员不仅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而且行动上要准备充分。

(二)依法询问

询问调查是证据调查的法定形式和手段,只有严格依法实施,才能保证询问结果的合法性。依法询问主要包含下列几层含义:一是主体合法。调查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个案调查权,询问对象必须与违法行为或案件调查处理活动有关联且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的易难程度相适应。二是程序合法。即询问调查方法、步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言行合法。调查人员的言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尊重询问对象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不得使用任何歧视性、侮辱性语言,不得侵犯询问对象的任何合法权益。

(三)表述准确

表述准确有两层含义:一是调查人员向询问对象提问时对问题的表述要准确。为了提高询问对象回答问题的准确性,调查人员对问题的表述既要准确清楚,也要简明扼要,含糊其辞或语意混乱既让询问对象难以准确理解和回答问题,也会给记录造成困难。二是询问笔录的表述要准确。询问对象的陈述本身没有证据意义,只有将询问对象的陈述内容转化为询问笔录的记录内容才具有证据意义,因此,询问笔录对提问和回答内容都要准确表述,以保证询问笔录的证据价值。

第二节 询问调查实务

一、询问调查策略

询问调查策略,是指为促使询问对象如实回答问题,根据不同询问对象、内容等因素采取的不同询问思路、办法或对策的总称。询问调查策略是询问调查实践与调查人员探索思考相结合的结晶,有实用之效,无优劣之分。询问调查策略的运用不具有法律规定性,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调查对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前提下,调查人员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大胆构思、创新和运用。询问调查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一案一策,也可能一案多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应变,灵活运用,不能生搬硬套和盲目仿效。下面简介几种实践中常用的询问调查策略:

(一)循序渐进、各个击破

循序渐进、各个击破,是指当个案需要询问的涉案人员较多和需要通过询问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较多时从易到难,逐一突破的询问策略。当涉案人员和需要通过询问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较多时,既不能四面出击,也不能盲目出击,应当对涉案人员的个性特征、各自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充当的角色或发挥的作用,以及重点、难点问题的症结所在逐一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易难程度,合理安排突破顺序。在此基础上既可以选择最容易突破的涉案人员或重点、难点问题先行突破,再扩大战果;也可以分组同时展开询问,一方面可以及时固定事态现状,防止因涉案人员串供而增加新的难点;另一方面,询问小组相互之间可以及时交流询问结果,利用已经取得的结果突破一点,各个击破。

(二)正面出击、重点突破

正面出击、重点突破,是指单刀直入,直奔主题和重点,充分运用现有证据和强有力的语言攻势迫使询问对象如实陈述的策略。正面出击、重点突破策略具有在短时间内给予询问对象强烈的心理冲击和压力,压缩其编造谎言的空间,堵死其撒谎之路的优势,但也有容易暴露意图和出现僵局的劣势;正面出击,重点突破策略既适用于个体询问对象,也适用于个案询问调查的整体谋划。是否运用正面出击、重点突破策略应当根据询问对象的个性特点、案情和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正面出击、重点突破策略适用于初犯、胆小怕事、情节和危害后果轻微的当事人,或主要案件事实已经清楚,重点事项或证据需要通过询问调查查证核实的情形。运用正面出击,重点突破策略既需要调查人员事前认真研究其可行性并做好应对各种意外情况的准备,又要求提问一针见血,打中要害,不给询问对象回避和狡辩的余地。

(三)虚实结合、迂回包抄

虚实结合、迂回包抄,是指提问有虚有实,虚实结合,以虚击实的策略。虚实结合、迂回包抄策略运用得当,容易让询问对象产生错觉,使其难以判断调查人员对违法行为有关情况的了解程度,或认为询问内容与违法行为关系不大等。这种错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询问对象的注意力,减少其防范、戒备心理和回答问题的顾虑,从而提高其陈述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调查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询问对象的错觉,通过一系列虚虚实实的提问,逐渐查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外围问题,全面封堵询问对象编造谎言、虚假陈述的余地或退路,最后迫使其如实陈述事实真相。虚实结合、迂回包抄策略类似于“温水煮蛙”,从虚到实,从外围到核心迂回包抄,当涉及关键问题时询问对象的回旋余地已经不大,想编造谎言也难以自圆其说了。

(四)说服教育、攻心为上

我国古代就有攻心策略的大量记载,如“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夺城先夺人,夺人先夺心”等等。询问调查理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以利害,使询问对象了解法律规定,认识其违法行为已经或可能给国家、社会、他人和自身长期利益造成的不利后果,以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道理,从而动摇、瓦解其侥幸和抗拒心理。从严格意义上讲,宣传法律,说服教育是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证据调查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因此,说服教育、攻心为上适用于所有询问对象,但效果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二、询问调查方法

询问调查方法,是指询问调查时提问和语言运用的技术或技巧。询问调查方法与询问调查策略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询问调查策略是战略层面的问题,是对个案询问调查的整体谋划和布局,贯穿于个案询问调查全过程并发挥统领和指导作用,而询问调查方法是战术层面的问题,是提问技巧、语言艺术和矛盾利用技巧在询问调查中的运用。询问调查是一种特殊的语言交流艺术,看似简单一致,实则各不相同,每一次询问和对每一个询问对象的询问都是新的课题,因为没有两个询问对象或两次询问的具体情况是完全一样的。下面简介几种实践中常用的询问方法:

(一)巧妙提问

询问,是调查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谈话交流的艺术,要想取得理想效果,就必须研究和探索提问艺术,使提问既有策略性和技巧性,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常见的提问技巧如声东击西、开门见山、穷追猛打等等。

声东击西的字面意义,是声言击东,其实击西,示形于东而击于西。为了减轻或消除询问对象的紧张戒备心理或抵触情绪,提问不直接触及重要、敏感事项,而从外围、一般或次要事项谈起,使询问对象在不清楚调查人员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不经意间进入常态陈述。调查人员应当不急不躁,给其足够的陈述时间。当其陈述涉及重要、敏感事项时,应当认真听取和记录,既不喜形于色,更不急于追问,以免引起询问对象的警觉而影响陈述进程或思路,待其对某一问题陈述完毕之后再提问。

调查人员声东击西的提问和沉稳持重的心态,使询问对象既难以判断调查人员最想知道什么,也难以判断什么问题对行政处罚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也就难以取舍陈述内容,只能根据自己的认知陈述。只要全面准确地记录陈述内容,案件事实通常就体现在笔录记载的细节之中了。如果提问直接涉及重要、敏感事项,询问对象即刻明白调查人员最想知道什么,而调查人员最想知道的问题必然对行政处罚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这种情况下询问对象的戒备、抵触心理就会加剧,询问调查就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开门见山又可以分为启发式和揭发式两种,应当根据不同案情、不同询问对象和内容灵活运用。对相对诚实和配合调查的,可以启发式开门见山,提问应当简单直白,语言真挚热情和关心体贴,引导其相信法律和执法机关的公正性,如实陈述客观事实,以便执法机关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和了结案件;对态度蛮横,狡辩或抵赖心理较强的询问对象,应当揭发式开门见山,抓住要害,一针见血,不给其编造谎言的余地。当询问对象的陈述或申辩内容出现矛盾或漏洞时,应当抓住不放,充分运用现有证据和逻辑推理揭发其陈述或申辩中的狡辩或谎言,使其难以自圆其说,逼其如实陈述。

穷追猛打,是指当询问对象的陈述触及核心问题时抓住不放,连续出击,一问到底,不给其重新整理思路、寻找对策的时间和机会。穷追猛打的前提是调查人员对案情和需要通过询问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心中有数,并具有较强的职业敏锐性,能够从片言只语中捕捉到涉及重点、难点的信息。实践中可以穷追猛打的机会较多,但多数情况下由于调查人员对案情和需要通过询问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把握不准,或因职业敏锐性不强而未能抓住。

(二)巧用语言

语言,是询问调查的主要工具,看似一问一答,形式简单,但内涵却极为丰富,因此,面对同一询问对象和内容,不同调查人员可以演绎出不同的询问过程和结果,有的皆大欢喜,有的不欢而散,此中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语言运用技巧肯定是原因之一。询问调查常用的技巧性语言主要有婉转语言、刺激语言、模糊语言和精确语言等。

婉转,是委婉缠绵的意思,即不直接表明真实意思或本意,而采用暗示或烘托类语言表达本意。调查人员要尊重询问对象,要顾及询问对象的自尊心理、戒备心理和怀疑心理等因素,委婉含蓄的语言既可以满足其心理需要,也容易营造出缓和、融洽的谈话氛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减少询问对象的顾虑。

刺激,与“反应”相对,在生理学和心理学上,将刺激物作用于有机体并引起其反应的现象叫刺激。刺激语言,是指对人的心理状态能够产生激烈冲击效果的语言。刺激语言通常适用于性格外向、豪爽、仗义的询问对象。这类询问对象非常看重自己在“业内”或朋友中“豪爽仗义、敢于担当”的名声,使用刺激语言往往能对其心境产生强烈的冲击作用,使其心理状态即刻进入到一种激动亢奋状态,为了维护自己“敢于担当”的名声通常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然,刺激语言可能产生两种结果,要么使询问对象暂时抛弃其他顾虑而如实陈述,要么反而强化了其抵触、防范心理而更不愿意如实陈述。因此,调查人员事前应当认真研究询问对象的个性特征等具体情况,恰到好处地运用刺激语言。

模糊,是不清楚,不明确的意思,模糊语言,是指主旨或主题不清楚、不明确的语言。模糊语言通常适用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后果严重等大、要案件的当事人和重要证人。使用模糊语言的目的,是不让询问对象立刻明白调查人员所提问题的真实意图或具体指向,使其思维进入到一种无所适从的混乱状态。当询问对象的思维处于无所适从的混乱状态时,其陈述内容通常比较混乱或漏洞百出,从而为调查人员掌握事实真相创造条件和机会。当然,语言模糊不等于言之无物,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必须意有所指。

精确,是明确、准确的意思,精确语言,是指意思明确的语言。精确语言一方面给询问对象的强烈感觉是调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心中有数、胸有成竹,另一方面能够有效挤压询问对象狡辩、撒谎等虚假陈述的空间。使用精确语言提出问题时,对问题的表述必须具体、肯定和准确,且有证据予以证明,经得起询问对象的申辩和反驳。如:请你将2007年8月10日9时到18时,贵公司给××路××号××栋住宅楼180户住户安装天燃气炉具的情况详细叙述一遍。上述提问时间、地址和户数具体、肯定和准确,询问对象只能直接回答问题,没有东拉西扯的余地。

(三)巧用证据

巧用证据,是指利用证据运用技巧取得理想询问效果的询问方法。在询问调查过程中,选择适当时机对症下药地运用已经取得的证据能够有效揭穿询问对象编造的谎言,击碎其拒绝、抵触调查的心理防线,从而收到理想的询问效果。巧用证据的“巧”主要指证据和出示证据时机的选择。询问过程选用的证据必须是铁证,且调查人员必须准确把握证据作用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选用证据才不可能被询问对象质疑,调查人员对证据的说明才可能准确、全面和无懈可击。出证时机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但下列情况应当是可供选择的时机,如询问对象心理没有防备、思想认识动摇、存有侥幸过关心理、故意狡辩抵赖、供后翻供顽抗之时等等。上述情况下,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可能产生较为理想的效果,但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选用证据真实可靠,万无一失。询问调查过程出示的证据必须经过调查核实且真实可靠、万无一失,否则,会被询问对象轻易反驳并推翻,反而增强其狡辩、顽抗的信心,调查人员则会变主动为被动,增加询问调查的难度。

二是以小证换大证。询问调查中出示证据的目的是抛砖引玉,获取更多、更重要的证据,因此,只能以证明价值小的证据,换取证明价值大的证据,绝不能以大证换小证。

(四)巧用矛盾

矛盾,是任何事物普遍存在的运动规律,合理利用矛盾,是促进事物发展或相互转化的重要法则。询问调查可以利用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

1.心理矛盾

询问对象在接受询问时存在心理矛盾是必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心中无数。由于多数询问对象法律知识有限,对自身行为法律属性的认识和评判能力不足,通常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心存矛盾。二是是否如实陈述心中无数。询问对象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既有侥幸过关的心理,又鉴于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危害,存在不如实陈述可能受到重罚,严重时还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使自身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的心理。询问对象的矛盾心理既是客观的,也是可以转化的,只要善于发现和利用,并根据其文化水平、个性特征及其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有针对性地说服教育,可以使其矛盾心理向配合询问的方向转化。

2.询问对象相互之间的矛盾

重要涉案人员都是询问调查的对象,为了应对执法机关的调查,他们会共同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但由于他们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充当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对待调查的态度也会不同,且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通常会促使他们对违法行为的原有认识和相互之间原有的信任基础产生动摇,有的可能选择合作,有的可能选择不合作。不同的思想认识和态度决定了他们接受询问时会各说各话,陈述内容真假程度不一甚至相互矛盾,从而为调查人员发现、利用矛盾提供机会和可能。只要善于发现和利用这种矛盾,就可以进一步动摇和瓦解他们之间原有的信任基础,“我不说,别人会说”的心态就会占上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3.前后陈述之间的矛盾

为了搜集证据或核实证据材料,有时需要对同一询问对象进行多次询问。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和案件事实逐渐被查明,询问对象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并将这种变化反映在前后陈述内容之中,使其前后陈述内容出现矛盾。调查人员要善于通过对询问对象前后陈述内容的分析研究,发现和利用矛盾,使询问对象陷入自我矛盾之中难以自圆其说,迫使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4.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当事人、证人和受害人的陈述内容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与实物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说明其中存在虚假证据。鉴于此,询问之前调查人员应当对已经获得的实物证据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熟悉和把握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和作用。询问过程不仅要认真听取询问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而且,要注意将其陈述内容与实物证据比对分析,以便发现和利用矛盾。在实物证据被核实确认的情况下,询问对象的陈述内容表明的案件事实与实物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时,说明询问对象的陈述内容是虚假的。

三、询问调查的准备

(一)确定询问人员

询问调查应当根据案情和询问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两名以上职业能力和应变能力强、心理素质好和办案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承担询问调查任务。被指定的调查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分别承担询问和记录任务。

(二)熟悉案情和现有证据

为了增强询问调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查人员事前应当认真研究、熟悉案情和现有证据,准确把握现有证据的证据价值以及对询问调查的辅助作用或意义。

(三)确定询问内容

准确确定询问内容是询问调查能够取得理想效果的前提,询问内容不确定时不能盲目询问,盲目询问不仅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还可能错失取证良机,给案件调查处理造成意外困难。因此,询问人员应当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和实际需要确定询问内容和重点、难点,避免问到哪儿算哪儿,提问不少,但有价值的提问不多等现象。询问内容因案情和案件调查进展情况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但归纳起来通常有以下两部分:

1.常规内容

(1)询问对象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询问对象不是当事人时,不仅对询问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居住地及其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等基本情况要核实清楚,而且,应当了解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增强询问调查的针对性。

(2)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如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发生地、违法主体和是否接受过其他执法机关的调查处理等。

(3)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和具体情况。违法行为实施过程包括准备情况、持续时间、重要违法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等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动机等等。

(4)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与手段。方法与手段是认定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的重要依据,是必须查明的重要事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与手段是客观存在的,但只有通过证据使客观事实转化为案件事实,才能对认定案件性质和情节发挥作用。实践中通常能够取得证明方法与手段的实物证据,但与实物证据静态、间接和不全面的证明特征相比,言词证据具有动态、直接和全面的特征,对方法与手段的证明或描述更准确、清楚和全面。

2.非常规内容

非常规内容取决于个案的特殊性和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应当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和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确定。

(四)确定和熟悉询问对象

询问对象与询问内容之间具有关联性和互动性,既可能由询问对象决定询问内容,也可能由询问内容决定询问对象,但通常应当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询问内容,再根据询问内容和待选对象的年龄、文化程度以及对违法行为基本情况的了解程度等因素确定询问对象。当事人和受害人是必须询问的对象,没有选择的余地;其他涉案人员和知情人是选择询问的对象,应当根据询问内容等因素选择确定。询问对象的选择既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要符合效率原则,因为询问对象的多少与询问结果好坏不必然成正比,询问对象越多,需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多,执法成本就会越高。

询问对象确定之后,调查人员必须研究和熟悉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性格特征、社会阅历、文化知识和法律意识等等。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熟悉了询问对象,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和方法。

(五)熟悉法律规定

询问调查前,询问人员必须熟悉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是程序规定。熟悉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询问调查结果合法有效的前提,否则,无论询问结果多么客观真实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二是实体规定。熟悉实体规定的目的,是有利于依法、即时对询问对象陈述内容的证据意义作出基本判断。

(六)了解询问内容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术语

了解询问内容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术语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询问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的有效沟通;二是提高询问人员表述专业问题的准确性,方便询问对象理解与回答;三是有利于询问人员对询问对象陈述内容涉及的专业问题及时作出正确判断。

(七)确定询问策略

询问策略是针对不同询问对象采取的不同询问调查思路和对策,对确定询问方法和技巧,制定询问计划和提纲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询问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询问策略的确定,并根据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等因素确定询问策略。

(八)制定询问计划

询问计划,是对个案询问调查所作的整体安排或布局。为了使询问调查有目的、有计划地推进,应当依据询问调查策略并结合案情和实际需要制定询问计划。通过询问计划对询问目的、任务、内容、重点和难点、询问方法、技巧和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应对办法和措施作出具体安排。制定询问计划属于战术层面的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决不能在没有计划或心中无数的情况下轻率出击,摸着石头过河。否则,可能导致所提问题既没有明确目的和指向,也缺少顺序性、逻辑性和严谨性,不仅让记录人员难以记录,还可能给询问对象漫无边际地狡辩提供机会。当然,案情、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的复杂性,以及询问调查的动态性,要求询问人员在询问过程不能死守计划,应当适时调整计划和应变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九)拟定询问提纲

询问提纲,是根据询问策略、内容和重点、难点拟定的提问顺序和表述要点。询问提纲主要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根据询问目的和任务将询问内容细化为一个一个具体问题,并明确每一个问题的表述要点,进一步解决好“问什么”的问题;二是根据询问策略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确定提出问题的顺序,解决好“先问什么,后问什么”的问题;三是根据询问策略和询问对象的个体特征确定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解决好“如何问”的问题。

询问提纲的设计越科学合理,询问调查可能就越顺序,结果就会越理想。当然,无论询问提纲多么科学合理,毕竟是依据事前判断拟定的,只能作为提问时的参考,不能生搬硬套,照本宣科,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善于变通,灵活应对。

四、询问调查程序

(一)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是指询问人员运用法定标志和方法,主动向询问对象表明身份和职权的程序制度。表明身份既是询问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义务,也是询问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价值的程序保证,更是询问对象履行接受、配合调查义务的法定前提。因此,询问人员必须主动向询问对象出示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件,并以口头形式将资格证件的内容告知询问对象,以表明自己具有合法身份和职权。

(二)告知权利和义务

告知权利和义务,是指询问人员在表明身份之后,提出问题之前,告知询问对象在接受询问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程序制度。询问对象在接受询问时依法既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又承担接受、配合询问,如实陈述并对自己的陈述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告知权利和义务是询问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义务,无论询问对象是否知道上述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履行告知程序。

(三)提出问题

提问看似简单,实则包含很多玄机和技巧,同样的问题,提问的顺序、语言、语气和技巧不同,结果也会不同。因此,提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问顺序要符合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和人类思维规律,以方便询问对象思考和陈述,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二是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环环相扣,所提问题相互之间应当有某种内在、必然的逻辑联系和互证作用;三是抓住重点。重点问题既可能是询问人员提出的,也可能是询问对象陈述的,但无论是询问人员提出的还是询问对象陈述的,重点话题一经出现,必须不动声色地抓住不放,追根溯源,一问到底。四是集中精力。询问人员不仅要合理、准确地提出问题,还要在认真听取陈述的同时,集中精力察言观色,思考归纳,综合各种信息判断和把握询问对象陈述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为提出下一个问题做准备。

(四)询问对象陈述

每提出一个问题,都应当给予询问对象充分的思考和陈述时间。对询问对象的思考和陈述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能有任何不耐烦的情形,也不轻易打断其陈述,以保证询问对象思考和陈述的连续性。

(五)排除疑问

一定意义上讲,案件调查过程就是发现和排除疑问的过程,疑问全部排除之后,案件事实也就清楚了,调查过程也就完成了。需要通过询问排除的疑问,有的是询问之前存在的,有的是询问过程发现的。对询问之前已经存在的应当设计在询问提纲中,对询问过程发现的应当及时、准确记录,待询问对象陈述结束之后,再要求询问对象解释和说明。

询问过程发现的疑问,既可能是询问对象未表述清楚形成的,也可能是询问对象有意不表述清楚形成的。未表述清楚形成的疑问经询问人员提出后,询问对象通常能够如实解释和说明;有意不表述清楚形成的疑问通常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点问题,询问人员提出后询问对象可能仍不愿清楚说明,对此应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教育引导,向询问对象重申其有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出示与疑问有关的证据,要求询问对象对证据作出解释和说明,有可能排除疑问;三是对抵赖狡辩的,要求其出示证据,以证明其狡辩理由成立;对不能出示证据的,可以通过说服教育和充分利用现有证据推翻其抵赖、狡辩理由,打消其蒙混过关的企图。四是有备选答案但需要询问对象确认的,可直接说出备选答案,只要求其回答“是”或“不是”即可。

五、询问调查的注意事项

(一)询问调查必须个别进行

无论对当事人、其他涉案人员、受害人还是证人都应当个别询问。要求个别询问的意义有以下几点:一是尊重询问对象。接受询问调查说明询问对象与违法行为有某种联系,而询问对象都不希望他人知道自己与违法行为有联系,更不希望他人知道自己接受执法机关询问的事实。这种心态虽然上升不到法律保护的层面,但有权利受到理解和尊重。二是有利于维护询问对象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两名以上询问对象共同进行询问,相互之间会知晓对方的陈述内容,特定情况下可能给询问对象造成不利后果。这种情形必然增加询问对象的顾虑和心理压力,不利于其如实陈述。三是有利于保密。询问对象的陈述内容有时可能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只有个别询问,才有利于保守询问内容涉及的秘密事项。

(二)注重询问场所的选择

询问场所对询问对象能否如实陈述有时也会产生一些影响,因此,询问场所的选择首先应当方便询问对象,让询问对象在宽松和不受或少受外界影响的情况下接受询问。对当事人、其他涉案人员和受害人的询问既可以选择执法机关的办公场所,也可以选择当事人、其他涉案人员或受害人认为方便的场所。证人虽然依法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没有必须到执法机关办公场所接受询问的义务,到执法机关接受询问会使证人心理上产生一定的顾虑,这种顾虑可能影响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而且,接受询问本身可能影响证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因此,应当选择方便证人、减少证人顾虑和对其工作、学习影响较小的场所询问。

(三)不能诱导性提问

诱导性提问与将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直接提出,要求询问对象回答“是”或“不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提出的是已被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让询问对象回答“是”或“不是”的目的是为了核实或确认,而前者提出的问题不是已被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而是询问人员根据案情、案件调查的实际需要提出的有利于执法机关的问题,有诱导询问对象按照询问人员的意图回答问题之嫌。实践中,有些询问人员没有准确把握询问调查的本质特征,对询问对象条理不清、逻辑性不强的陈述没有耐心倾听,于是,要么根据案情、案件调查的实际需要提出有利于执法机关的问题,要么对询问对象的陈述内容加工整理,再根据自己的需要或意图提出问题,要求询问对象回答“是”或“不是”,从而构成诱导性提问。

(四)记录人员要注意配合

记录人员要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充分发挥协助配合作用。一是要仔细观察询问对象的肢体语言和情绪变化,准确判断和把握询问对象陈述内容中的疑点或矛盾,并及时与提问人员交换意见,帮助提问人员牢牢把握询问调查的主动权;二是为强化提问人员的观点和完善对问题的表述,在不打乱提问人员思路的前提下应当适时补充提问。

第三节 询问笔录

一、询问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询问笔录,是指由询问人员制作的实录询问调查过程和内容并由询问对象核实确认的文字材料。是行政处罚案件不可缺少的证据之一。询问笔录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主观性。询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而言词证据的形成需要经历证据提供人对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三个阶段,无论感知阶段、记忆阶段还是陈述阶段,都会受到证据提供人年龄、经历、文化和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其陈述内容带有一定主观性就在所难免。

二是双重性。询问笔录的双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①询问笔录记录的陈述内容有真有假,真假难辨。案件处理结果与询问对象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决定询问对象陈述内容的双重性。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了减轻法律责任,保住既得利益,对重要违法事实避重就轻或虚假陈述是可能的;受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也具有某种利害关系,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损害程度作扩大化陈述的可能也存在;证人虽然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但证人也是现实中人,难免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对如实作证产生后顾之忧,其陈述内容未必一定客观真实。②询问笔录既是事实证据,也是程序证据。

二、询问笔录的形式与记录方法

询问笔录的法定形式是文字记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询问调查过程可以拍照和同步录音录像,但必须以文字记录为主,以拍照、录音录像为辅。

询问笔录的记录方法没有法定之规,实践中的记录方法可以概括为话记法、意记法和素描法。

话记法,是指一字一句记录询问对象原话的方法。话记法的优势是对询问对象陈述内容的记录全面、完整和准确,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但存在记录速度慢,适用范围小的劣势,通常适用于文化程度较高、思维条理清楚、语言表述准确、陈述语速适中的询问对象。

意记法,是指记录原意的方法。意记法通常适用于文化程度不高、表达能力不强、陈述语速较快或方言较多,难以清楚记录其原话的询问对象。意记法首先要求记录人员在准确理解原意的基础上,准确表述询问对象陈述内容的真实意思。

素描法,是指先草记,后正式记录的方法。素描法适用于情绪激动、语速极快或语无伦次,连珠炮似陈述的询问对象。当询问对象的陈述难以记录原话和原意时,记录人员应当一边认真听,一边用草稿纸将其陈述的主要内容、情节等用简单明了的词汇予以记录,待询问对象陈述结束,或情绪稳定之后,再核实或请其复述、补充、完善后正式记入笔录。

三、询问笔录的结构和内容

询问笔录的结构与内容与现场检查笔录大同小异,也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是指询问笔录首页记载的内容。询问笔录的首页通常使用制式文书,主要有以下两部分内容:

1.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

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业、身份等。如果询问对象是当事人时,还应当包括其登记注册和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前科等等。其中要特别注意下列几项内容的核实与记录:

(1)询问对象的姓名。准确记录询问对象姓名具有以下法律意义:一是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准确记录姓名是对询问对象姓名权的尊重和维护;二是姓名涉及身份认定,准确记录姓名有利于分析判断其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三是姓名涉及违法主体的认定,记录不准确可能导致主体认定错误。

(2)询问对象的年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年龄不仅涉及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问题,当询问对象是当事人时更涉及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3)询问对象的登记注册情况。登记注册情况涉及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大小,应当认真核实,准确记录。登记注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需要行业许可的是否取得许可文件;证、照的有效期限和证、照是否年检等等。

2.询问调查的基本情况

询问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三部分:一是询问时间、地点和询问人员姓名;二是询问人员表明身份和告知询问对象权利义务的情形;三是回避的情形。询问对象申请询问人员回避的,询问笔录应当将回避申请的提出和回避事项的处理情况详细予以记录;询问对象未申请回避的,询问笔录应当注明“询问对象未提出回避申请”等字样。

(二)正文

正文是对询问内容的记录,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提问与陈述、申辩内容。为了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据价值,必须完整、准确地记录询问人员的提问内容和询问对象的陈述、申辩内容。能记录原话的应当记录原话,记录原话有困难时,应当记录原意。对重要内容来不及记录的,应当请提问人员或询问对象放慢语速或复述。必要时可以制作录音录像资料作,以补充、完善和佐证询问笔录的内容。

二是质证内容。为了核实确认证据或拆穿询问对象的虚假陈述,通常询问人员在询问过程会出示已经取得的证据,由询问对象解释、说明和确认;询问对象有时也会出示证据,以证明其陈述申辩内容的真实性。无论双方出示证据的目的是什么,也不论双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是如何确认、说明和解释的,询问笔录都应当对出示证据的过程,以及确认、说明和解释的内容完整、准确地予以记录,不能有任何遗漏或省略。

三是询问对象的肢体语言、情绪及变化。肢体语言、情绪及变化是人的心理状态的直接反映,通过对询问对象肢体语言、情绪及变化情况的观察和分析,有助于准确判断其陈述内容的客观真实性。随着询问调查逐渐涉及实质问题,询问对象的心理状态会发生变化,并通过肢体语言和情绪变化表现出来,如突然起立又坐下、低头沉默、烦躁不安等等,询问笔录应当详细记录。

(三)尾部

尾部内容大多属于证据要件的范畴,直接关系到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必须齐全、完整。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记录;二是询问人员签名和制作日期。

四、询问笔录的确认

确认,是指询问对象审阅核实询问笔录并签名或盖章的情形。经询问对象确认,是询问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或证据价值的法定要件,未经确认的询问笔录没有任何证据意义。因此,询问结束后,应当将询问笔录交由询问对象审阅核实;询问对象没有阅读能力的,询问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的内容。询问对象认为需要补漏、纠错或修改的,可以补漏、纠错和修改。询问对象经审阅核实认为内容完整准确的,应当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确认;拒绝确认的,询问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最后一页注明其拒绝确认的情形和理由。

询问对象对询问笔录的确认方法如下:一是在最后一页的空白处注明“共N页。经本人核对,内容属实”字样;二是在每一页的空白处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三是在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等数据和补漏、纠错、修改过的地方盖章或按手印。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一)要件齐全

要件,是指询问笔录具备证据效力的法定条件。一是调查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且必须在询问笔录的首部记载询问人员姓名;二是询问人员履行表明身份、告知询问对象权利义务等程序履行情况的详细记录。详细记录程序履行情况的目的,是将程序事实转化为程序证据,保证询问调查和询问笔录的合法性。三是确认记录必须完整、详细。

(二)内容客观、准确

客观,是指询问笔录对询问过程和内容的记录必须实事求是。记录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记录询问过程和内容,既要记录对当事人不利的,更要记录对当事人有利的;既要记录有利于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更要记录不利于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是什么,就记什么,不得任意取舍、修改或变动。

准确,是指对询问调查过程和内容的记录“不走样”。特定情况下一个字、一句话或询问对象的一个表情、举止等对认定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只有准确无误的实录询问过程和内容,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询问调查的具体情况和完整、准确的表述询问对象陈述的真实意思,保证询问笔录的证据价值。

(三)形式规范

形式规范是对询问笔录的外在要求,一是格式统一规范;二是要件合法规范;三是书写规范,卷面洁净,清晰美观;四是用语规范,必须使用法律语言和专业语言,要求语言流畅,文理通顺,表述准确,意思清楚;对方言、民族语言和习惯称谓应当先理解,不理解的应当要求询问对象详细解释和说明,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录原话,并加括号对原话予以解释和说明。

(四)不评判,不涂改

询问笔录只能实录询问调查过程和内容,不得录入肯定或否定等评判性文字,否则,将影响询问笔录的客观性并削弱其证据价值;询问笔录的证据价值不仅来源于齐全完善的形式要件,也来源于完整准确的内容要件,乱改、乱画、乱加注解或乱画线条、做记号都会严重弱化其客观性、严肃性和规范性,进而影响其证据价值。

(五)协调配合

提问与记录是完成询问调查任务的两个重要方面,虽由不同人员负责完成,但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需要双方讲究技巧、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问人员应当了解记录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书写速度,以便合理把握提问语速和进度,并适当引导、控制询问对象的语速,为记录人员创造方便;记录人员应当了解询问调查的主要目的和重点内容,为抓住关键词句打好基础。当询问对象语速较快,难以记录时,记录人员既可以提示其放慢语速,也可以根据询问目的和重点在笔录纸上留出适当空白,等询问对象陈述结束后再补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