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检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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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经济检查措施(1)

第一节 经济检查措施概述

一、经济检查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经济检查措施,是指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和有效搜集证据,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财物和场所采取的行政措施。经济检查措施具有以下作用或意义:

一是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经济检查措施的首要作用在于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通报市场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苗头,既可以警示经营者,发挥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可以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查封和查扣措施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他经营者发挥警示作用而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保全证据。经济检查措施可以将不能即时取得,且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予以保全,为以后取得创造条件。

三是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经济检查措施可以迫使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设定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决定为当事人设定的行政法义务,既是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需要,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迫其履行。

四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越严重,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越重,损失也必然越大,而经济检查措施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直接和现实意义。

二、经济检查措施的特征

(一)目的具有多重性

经济检查措施通常具有多重目的。一是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二是促使或迫使当事人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减少危害后果;三是保全证据材料;四是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其设定的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二)实施主体与程序具有法定性

主体法定,是指只有执法机关及其所属的具有执法资格且被授予个案调查权的案件调查人员,才有依法对涉案人员、财物和场所采取经济检查措施的主体资格;程序法定,是指经济检查措施的实施程序是法定的,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实施,否则,不仅导致经济检查措施违法,执法机关还可能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对象具有特定性

经济检查措施针对的对象只能是涉案人员(如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会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涉案财物(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原料、设备、工具、票据、合同和假冒伪劣商品等)和涉案场所(如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院落和储存假冒伪劣商品的库房等),不得针对非涉案人员、财物和场所。

三、经济检查措施的分类

(一)一般措施与强制措施

以经济检查措施是否具有强制性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一般措施与强制措施。

一般措施,是指不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检查措施,如责令改正、通报、查询和复制相关资料等。一般措施虽然没有强制性,但也是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调查搜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基本方法和手段。

强制措施,也称行政强制,是指执法机关为及时制止和预防违法行为,或防止当事人转移、隐藏或销毁证据材料和赃款赃物,依法对当事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采取的限制或剥夺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和强制执行等。

(二)法定措施与非法定措施

以经济检查措施是否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措施与非法定措施。

法定措施,是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经济检查措施。法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检查会计账目、查询和复制相关资料、证据登记保存、查封和查扣等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非法定措施,是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实践中使用的经济检查措施,如跟踪、守候、化装调查等等。严格意义上讲,经济检查措施都应当是法定的,但下列原因使非法定措施具备了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违法行为与查处违法行为的矛盾和斗争还比较突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任务比较艰巨;二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违法行为的技术含量和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方法和手段更加先进、复杂和多样化,而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方法、手段却相对较少和滞后;三是法律不可能赋予执法机关更多的权力和手段。因此,为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和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些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却具有实用价值或效果的经济检查措施。

(三)公开措施与非公开措施

以当事人是否知情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公开措施与非公开措施。

公开措施,是指对当事人公开的措施,如责令改正、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或查扣等。公开措施通常属于法定措施,实施前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种类、依据和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非公开措施,是指对当事人不公开的措施,如跟踪、守候和化装调查等。非公开措施是公开措施的辅助措施,只能在公开措施难以取得效果时适用;非公开措施通常属于非法定措施,因此,实施非公开措施必须具备客观必要性和目的的正当性,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调查对象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一般措施

一、责令改正

(一)责令改正的概念和法律属性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责令改正,是指执法机关经查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时,命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秩序原状和消除不良后果的补救性经济检查措施。

准确界定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有利于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正确适用责令改正措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但在如何界定责令改正措施的法律属性问题上,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行政处罚说、性质混同说和行政命令说三种意见。

行政处罚说认为:在行政处罚种类中,有一类是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秩序,或使侵害不再继续而采取的救济性质的处罚,即“救济罚”,如责令改正、责令赔偿、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退还等等。在救济措施之前加上“责令”两个字,就具有非难性、谴责性特征,对受害者来说,是救济措施,对当事人来说,是惩罚措施,可以使其名誉、信誉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责令改正也是一种行政处罚。

性质混同说认为:责令改正在不同法律规范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有时是行政处罚,有时是行政命令,有时还体现为行政处罚的附带结果,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就具有行政处罚附带结果的性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目的,不仅是对当事人实施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消极后果,而有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并不能直接消除违法行为的消极后果,需要借助责令改正措施。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既不完全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也不完全属于行政命令的范畴,而是一种性质混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说认为:责令改正是执法机关命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有权力更有义务命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虽有一定联系,但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且相互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的范畴,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惩罚的范畴,不能互相代替,但可以同步实施。

上述观点虽各有道理,但从实践来看,行政命令说相对而言比较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责令改正的规定精神。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类,责令改正不在其中;二是责令改正也不是行政处罚的附带结果。为了尽快制止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执法机关在认定违法行为后的第一时间,就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而此时,案件正处于调查程序之中。可见,责令改正既可以独立实施,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同时实施,但却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区别

1.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能够赋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法义务,也都具有可诉性,但二者却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目的与性质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惩罚当事人,惩罚性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而责令改正的目的在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补救性是责令改正的基本特征。

二是结果与效力不同。行政处罚的结果是执法机关依法直接处分当事人的某种权利或义务,具有强制约束力;而责令改正不处分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结果与效力不同是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最大、最根本的区别。

三是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不得给予当事人任何行政处罚,而执法机关只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既可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法无规定时也可以依职权责令当事人改正。

四是适用时机不同。行政处罚只能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而责令改正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的任何阶段都可以适用。

五是实施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是书面的,而责令改正是不要式行政行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责令改正与强制措施的区别

责令改正与强制措施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制止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危害后果,及时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的目的,也都具有可诉性,但二者也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责令改正属于结论性或目的性措施,必须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为前提,并赋予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只要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目的就达到了。而强制措施属于辅助性、服务性措施,通常不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为前提,相反,正因为不能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才有必要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为执法机关查证核实创造条件。

二是力度不同。责令改正虽然也是行政行为,但只是一种意思行为,只有当事人主动配合,才能产生恢复市场秩序的效果,若当事人拒不改正,责令改正措施本身没有迫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强制效力。而强制措施是以国家强力手段为后盾的实力行为,不是意思行为,不依赖于当事人的配合就可以实施。

(三)责令改正的形式

理论上责令改正必须是书面的,但实践中通常口头与书面形式并用,以便及时、充分地发挥责令改正措施的积极作用。

口头责令改正是为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调查人员在违法现场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实施的。口头责令改正应当制作责令改正笔录。责令改正笔录既可以是专门的,也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或其他执法文书中对口头责令改正的具体情形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书面责令改正有两种情形,一是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机关依法认定违法行为之后,当场即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入卷;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责令改正不仅具有实体意义,更具有程序意义,责令改正通知书便具有程序证据效力,责令改正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固定和保存责令改正的程序证据。

(四)责令改正的适用

1.责令改正的适用范围

责令改正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被执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不论其是否应受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实施行政处罚时”是指案件调查处理过程,而不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

2.责令改正的适用时机

《行政处罚法》未就责令改正的适用时机作出具体规定,但从立法精神和责令改正的宗旨来看,执法机关依法认定违法行为之后,必须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然后再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须”,是强调空间上不留余地,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责令改正,不能有例外;“首先”,是强调时间上不留余地,为了预防或减少危害后果的继续发生,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第一时间责令改正。

3.责令改正的适用情形

(1)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当事人未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提,必须先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否则,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作为行政处罚前提,是责令改正适用情形的例外。

(2)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该规定,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可以并行,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与行政处罚并行,是责令改正适用情形的常态。

(五)责令改正的期限

1.即时改正

即时,是当时、当场的意思。对可以即时改正的,应当责令并监督当事人即时改正,如未悬挂营业执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都可以责令即时改正。

2.限期改正

限期,是当改正违法行为需要一定时间的,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限期改正的期限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定期限,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二是指定期限,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改正期限没有规定的,由执法机关指定改正期限。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改正期限和确定改正期限的理由。

(六)责令改正的程序

责令改正是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不完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但责令改正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为前提并赋予其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表明身份、调查核实和认定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基本程序。

二、检查会计账目

(一)检查会计账目的概念

检查会计账目,是指执法机关根据案件调查的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由调查人员或聘请的专业会计师对当事人会计核算资料中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查验、核实和确认,并获取证据材料的经济检查措施。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会计资料是对违法行为有关情况的真实记录,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会计资料是执法机关调查搜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但检查会计账目会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适当控制,谨慎实施。

(二)检查会计账目的任务

1.查清涉案事实

会计账目是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记录,通过对当事人会计账目的检查,可以查清其中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收入、支出以及收入、支出款项的进出时间和来龙去脉等情况,有利于执法机关查明涉案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

2.认定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是指当事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款项、物品和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款项、物品。涉案财物的认定对案件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必须通过检查会计账目查证、核实和认定。

3.确认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

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既是认定案件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的重要事实依据,也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计算罚没款数额的重要事实依据,是调查处理任何违法行为时都应当核实确认的事项。目前,个体工商户实施违法行为的,确认其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时,对没有建立健全会计账目的可以由当事人自报,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对建立健全会计账目的,应当通过检查会计账目核实确认。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经过检查会计账目核实确认。

4.查明当事人利用会计账目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利用会计账目的方法和手段,是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重要构成因素,查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利用会计账目的方法和手段不仅有利于认定案件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也可以为预防和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提供借鉴。

(三)会计账目的检查内容

会计账目的检查内容应当紧紧围绕目的和任务来确定,案情不同,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会计账目的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也必然不同,但通常会计账目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货账

任何企业在选购材料和商品时,都应当有购货计划、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和入库单等法定会计资料,据此,进货账的检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汇集发票。发票,是指企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由出售(提供)方向购买(接受)方签发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发票既是市场主体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应当全面汇集当年的购货发票,为检查进货账创造条件。

(2)审查发票内容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和价款等,应当认真检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要一一记录,并注明发现问题的单据号码或编号,以便进一步调查核实。

(3)核实。即通过对账与账、账与物的核对审查,核实账与账、账与物是否相符,有没有虚列购进商品或服务等问题。账账核实是将购货发票与购货计划、购货合同、购进商品或服务明细账和其他相关书面记录相互核对;账物核实是将购货发票与实际购进商品或服务相互核对。

(4)检查结算时间和方式。结算时间和方式是购货合同的重要条款,可以将实际结算时间和方式与购货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和方式比对核实,查找疑点或问题。如果实际结算时间和方式与购货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或经核实发现其他疑点或问题时,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

2.销售账

(1)检查销售合同。检查销售合同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销售合同的合法性,看是否存在假合同、以合同为掩护获取非法利润等违法合同行为;二是审查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履行部分应当有销售记录和销售收入,否则,说明销售收入被挪作他用、存入小金库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2)检查票据和账目。检查票据和账目的目的,是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违法行为。具体方法是检查核对出库票、发货票、销售账和货款回收记录,从中发现问题和疑点。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

(3)检查销售发票。销售发票是销售账的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的具体方法一是销售发票是否编号连续、存根完整和装订成册,发票填写有无可疑之处等;二是通过对销售发票与销售明细账的查对核实看发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没有问题或疑点。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

(4)检查销售明细账。销售明细账是销售业务最完整的记录,检查时应当从库存明细账入手,将发货记录与销售明细账和销售发票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核对,必要时可以通过实地盘点查对核实。

(5)检查利润账。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原料、工资、销售费用、税费等合理开支)后的部分即为利润。检查利润账目时要特别注意有的当事人可能将利润用来直接冲抵其他营业外支出,如贿赂款等。

3.检查银行存款账

银行存款账虽然不可能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细节,但通过检查可以发现疑点,以便结合检查其他账目循迹追踪,查清事实。检查银行存款账的方法主要有:(核对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或向存款银行函证,如有差异,应要求当事人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检查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现金账和支票存根。

当事人设立分支机构或有多个账户的情况下,还应当结合分支机构和其他账户进行检查,看是否有转移“资金”、“借户转账”、“小金库”等其他问题。检查银行存款账目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一是银行进账单有没有被涂改的现象,必要时,应当到银行检查核实进帐单存根;二是有没有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的收入和支出,对存在疑点的收入和支出,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三是银行结算付款凭证的“付款用途”与会计凭证所列会计科目中的“付款用途”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四是审查核实支票上的收款单位与会计凭证上收款单位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有可能是与收款单位恶意串通,多角转账,或有意隐瞒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五是检查往来款项,凡支票签发单位与承付单位不一致的都值得怀疑,都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六是有没有银行对账单上一收一付,但会计账目上却没有记载的情况。有的话应当与银行余额调节表核对。

4.检查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的检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清点库存现金,追溯计算至会计报表日的数额是否与资产负债表所列数额相符;二是检查现金收支原始凭证,以及会计报表日以后的现金收支原始凭证和账簿记录;三是检查有无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金支票或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四是检查备用金领报情况及余额。

5.检查库存货物

库存货物的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会同当事人盘点库存货物,并核对库存货物盘点表与账簿记录;二是核对有关凭证与账簿记录,检查有无代他人保存和来料加工的库存货物;三是检查有无寄存他处和发外加工的库存货物;四是检查在途货物的凭证,核对是否将在途货物已作库存货物入账等。

6.检查应收应付账

应收应付账,是指应当收回而尚未收回和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的记录。应收应付款账目是企业债权债务记录,内容复杂,范围广泛,是违法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漏税或实施其他违法活动的隐蔽点,因此,是会计账目检查的重点内容。应收应付款账目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检查应付和预收款项的凭证和账簿记录;二是对重要或大额应收应付款项应当向债务人和债权人函证核实;三是核对到货验收记录同应付货款记录是否一致;四是检查其他应付凭证和账簿记录,如应付工资、税金、股利等款项的明细表和计算方法等。检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有重点有选择。要根据帐外线索和检查其他会计科目时发现的问题和疑点确定检查重点,有重点有选择的进行检查,项项检查费时费力,只有特别需要时,方可项项检查。

(2)弄清往来账的具体科目。应收应付款账目比较复杂,各企业对往来账的科目设置也不尽相同,因此,检查前首先要搞清楚往来账和科目设置。

(3)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当事人为了隐瞒违法收入和偷漏税款,通常将销售收入不记在销售账上,而是挂记在应收款账目上,待有关部门定期或年终检查之后或适当时机再转账,或月终空头转账。

(4)是否存在非法支出。即是否存在利用应收款隐瞒各种非法支出,或者购入专营专控、高档名贵商品不入账,而挂记在应收款账上的情况等。

(四)会计账目的检查形式与方法

对会计账目有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两种形式,案件调查通常适用重点检查,即对当事人会计账目中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而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会计资料不予检查。会计账目的检查方法多种多样,应当根据案情和实际需要灵活适用和掌握。

1.顺查法与逆查法

顺查法又称正查法,是指按会计核算程序,从检查会计凭证开始,按顺序核对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的一种检查方法。顺查法是从问题的起因查起,以资料相互核对为核心,通过全面、细致地检查,可以比较系统地了解当事人会计核算的全过程,漏查的可能性较小,容易发现会计核算的错漏与疏忽之处,能够取得全面而准确的查账效果。但顺查法也存在费时费力,不便于重点项目检查的缺陷,因此,应当掌握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从审查原始凭证出发,通过核对证证是否相符,着重审查和分析当事人的经营业务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审查记账凭证,查明在会计科目处理、数额计算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疑点;三是审查会计账簿,通过核对账证、账账是否相符查明记账、过账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疑点等。

逆查法又称倒查法,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程序的相反方向检查会计账目的方法,即从审阅、分析报表着手,根据发现的问题和疑点,确定检查重点,再检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逆查法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会计账目检查方法,具有省时省力,重点突出的优点。由于逆查法侧重于重点检查,容易出现疏漏,对重点问题判断失误还会导致轻重倒置,因此,应当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要认真检查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并与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有关数字相核对并从中分析和发现疑点;二要认真检查总分类账及有关资料,着重从明细分类账中检查性质特殊、容易隐藏的项目或数额较大、内容不清和对应关系复杂、异常的项目并从中分析和发现疑点;三要认真检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情况复杂、对应关系不清、附件不全的记账凭证和内容不全、有涂改伪造迹象或有疑点的原始凭证应当认真分析和查找问题。

顺查法与逆查法各有优劣,实践中应当相互结合,灵活运用。

2.盘存法与询证法

盘存法,是指根据账簿记录,对库存现金和财物进行清点登记,核实其客观存在并验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方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盘存法进行不同分类。以实施方法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盘存法和监督盘存法。直接盘存法是通过检查人员亲自盘点,核实库存现金和财物的实有数额及其与账簿记录的一致性;监督盘存法是在检查人员的监督下,由当事人或其业务人员检查核实库存现金和财物的实有数额及其与账簿记录的一致性。以盘点范围大小为标准,可以分为全面盘存法和抽样盘存法。全面盘存法是对列入检查范围的所有现金财物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核实;抽样盘存法是对列入检查范围的现金和财物抽取一部分价值较大、收发频繁、容易流失的进行检查核实。

盘存法适用于库存财物的检查,如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材料、商品等。通常与核对法结合应用,先用盘存法核实库存现金和财物的实存情况,然后与账簿记录核对,从而查证和发现问题。对账实不符的,应当运用其他方法进一步检查核实。盘点结果应当由保管人、财务负责人和检查人员通过在盘点表上签名的方式予以确认。

运用盘存法检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一是不仅应当清点财物数量,对实物还应注意审查所有权、质量和抵押物等事项;二是任何性质的白条,都不能用来充抵库存实物;三是尽量采用突击盘点的方式,对重要财物(如货币资金、贵重金属、有价证券、有关票据单证、易移为生活用途的物资等)的盘点更应如此;四是盘点时机的选择以上班前或下班后为宜。

询证法,是指经对当事人会计核算人员和其他与当事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调查核实当事人会计核算情况的方法。询证法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会计账目检查方法,如当事人未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不全,因检查依据不足而难以取得检查结果等。询证的关键是在准确选择询证对象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询证策略和技巧,并对询证对象做深入细致地工作。只有询证策略和方法得当,技巧实用,工作到位,才能取得理想效果。

3.鉴别法和分析法

鉴别法,是指对当事人会计核算资料中有疑点的账单和凭证,委托法定会计资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查明其客观真实性的方法。鉴别法可以查出当事人伪造、变造和涂改会计核算资料的违法行为。

分析法,是指经对当事人记录经营活动的财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从中找出疑点和问题,然后根据这些疑点和问题对当事人会计账目进行重点检查的方法。目前,很多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财务账册和会计制度不健全,有的甚至建立两本账、账外账、假账等。检查这类当事人的会计账目时,可能没有完整、规范的账册可供检查核对,只能先通过综合分析,理清其会计账目的脉络,结合实际需要查找问题和疑点,然后再根据查找出的问题和疑点进行检查。

(五)会计账目的检查程序

检查会计账目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客观的,因此,可查可不查的,坚决不查,其他方法或手段可以替代的,尽可能采用代替方法或手段,必须通过检查会计账目取得证据时,应当严格依下列程序实施:

1.申报

需要检查会计账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会计账目检查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会计账目检查审批表应当一式一份入卷。会计账目检查审批表主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概况;②检查目的和必要性;③检查时间、地点和具体任务;④检查人员姓名或聘请的会计师姓名及报酬;⑤检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2.审批

分管领导应当认真分析和研究案情,本着“实事求是,适当控制”的原则在认真评估必要性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对可查可不查或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或手段替代的,不予批准;对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批准实施。

3.准备

检查会计账目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证据调查业务,为了及时、高效地完成检查任务,减少会计账目检查给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便,执法机关必须指定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调查人员或聘请专业会计师承担检查任务。检查人员必须事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是熟悉案情,明确目的和任务;二是了解和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三是明确重点和难点;四是预测检查过程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制定克服困难和问题的办法、措施;五是制作检查方案;六是作好其他准备工作。

4.现场实施

(1)表明身份。检查人员到达当事人财务现场后,应当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到场,主动表明身份。聘请的会计师应当出示执法机关聘请或授权的证明文件表明身份。

(2)告知权利义务。表明身份后,检查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权和陈述权、申辩权等)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接受、配合检查和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承担法律责任等)。

(3)回避。当事人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定程序处理回避事宜。

(4)检查。检查可以在当事人的会计场所进行,也可以将需要检查的会计资料带到执法机关的办公场所检查。无论在现场还是在执法机关的办公场所,接受检查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当从始至终由检查人员控制,但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会计人员必须在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会计人员在场有以下作用或意义:一是便于当事人了解整个检查过程,方便其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方便当事人履行配合义务,随时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三是便于及时核实确认检查结论和证据材料。

(5)提取证据材料。原则上会计核算资料不宜提取原件,应当提取复制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会计人员应当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保证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确认检查结论。检查结论,是指通过对会计账目的检查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检查结论包括评断性意见和检查确认的有关数据,如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等。检查结论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据意义,评断性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数据结论必须真实准确。

检查结论必须是书面的,且必须经当事人确认,未经确认的检查结论没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对检查结论应当认真审阅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签署“已审核,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确认;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负责)人或会计人员确认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论和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其拒绝确认的理由和具体情形。当事人对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或修改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六)制作会计账目检查笔录

会计账目检查笔录,是指检查人员在会计账目检查现场对检查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检查笔录必须由检查人员制作,制作形式、方法、内容和确认方法与现场检查笔录相同。会计账目检查笔录既是对检查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发挥辅助证明作用的事实证据,也是对检查程序的合法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程序证据,因此,内容必须全面、客观和准确。

(七)检查会计账目的注意事项

1.准确无误

会计账目检查结论通常是用数据说话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性质和行政处罚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每一张单据、每一笔款项、每一个数据,必须查清来龙去脉,做到严谨细致,准确无误。

2.真伪难辨的会计资料必须鉴定

无论检查人员是调查人员还是会计师,都没有资格对会计资料的真伪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因此,对真伪难辨的会计资料,必须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3.证据收集必须齐全

取得检查结论是会计账目检查的重要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会计账目检查结论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定性处罚的重要证据,但检查结论本身既需要辅助证据,更不能取代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实施方法、手段和情节等方面的证据,因此,在保证检查结论客观准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还必须全面收集其他证据。

4.注重其他案件线索的收集

理论上讲,当事人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当在会计核算资料中有所反映,因此,检查会计账目时除完成检查任务之外,还应当注重发现和收集其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线索或信息。

三、跟踪

(一)跟踪的概念

跟踪,亦称盯梢,是指在大要疑难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对重要涉案人员或财物实施的秘密跟进监视措施。调查人员称跟踪人员,被跟踪的涉案人员或财物称跟踪对象。跟踪的目的,是通过对跟踪对象的活动情况、落脚场所和与其接触、交往人员等情况的监视、观察,及时了解和掌握跟踪对象的活动情况,为调查搜集证据创造条件。跟踪具有流动性和技巧性强,难度和强度大的特征,要完成跟踪任务,跟踪人员必须掌握跟踪方法和技巧,具备一定的跟踪能力。

行政案件处罚能否采取跟踪措施在执法人员中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行政案件调查需要跟踪措施,但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不能采取;但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以措施本身是否法定为取舍标准,应当以执法机关采取措施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侵害了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为取舍标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破获案件和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了的经济社会秩序的措施,就是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跟踪梢位的设置

梢位,是指相对于跟踪对象而言跟踪人员所处的位置。为完成跟踪任务,通常应当根据跟踪对象的具体情况、跟踪任务和其他相关因素设置不同的梢位,并由各梢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跟踪任务,才能做到既能监视跟踪对象的活动情况,又不暴露自己(不露己),不丢失跟踪对象(不脱梢)。跟踪梢位主要有主梢、辅梢和机动梢。

主梢,是指最接近跟踪对象并承担主要跟踪任务的梢位。主梢是主要跟踪稍位,必须选择经验丰富、足智多谋、善于应变和年富力强的跟踪人员承担主稍任务。主稍必须近距离跟进、监视和掌握跟踪对象的活动情况,并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向组织指挥人员汇报。

辅梢,也称侧后梢,是指位于跟踪对象侧后,或在机动梢侧翼的梢位。辅梢的任务主要有两项:一是随时准备接替主梢。辅梢也应当跟进监视,但辅稍跟进监视的主要目的不是掌握跟踪对象的活动情况,而是为随时接替主梢作准备。二是随时承担上级或案件调查指挥人员下达的其他证据调查任务。

机动梢,也称指挥联络梢,是指位于跟踪队形之间,处于通观全局,并可以执行机动任务的梢位。机动梢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跟踪情况和跟踪路线、地形、环境的变化,跟进协调和指挥,始终保持梢位之间的有效联系和支持,并根据情况变化或需要,适时调整跟踪计划和梢位,保证顺利、有效地完成跟踪任务。

(三)跟踪的方法

跟踪方法无一定之规,原则上在不侵害跟踪对象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跟踪人员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敌”变我变,灵活运用。跟踪方法可以归纳为尾随跟踪、迂回跟踪、交换跟踪、接力跟踪、区域跟踪和间接跟踪。

尾随跟踪,是指跟踪人员保持在跟踪对象之后或左右侧后方的适当位置,跟进、监视和掌握其活动情况的方法。尾随跟踪时,可以按照一字尾随梢、侧尾梢、三角梢设置梢位,并根据跟踪对象的活动线路、途经地形和环境等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变化。跟踪人员与跟踪对象之间保持多大的距离没有一定之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不脱梢,不露己为原则。

迂回跟踪,是指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主梢或副梢迂回到跟踪对象行进方向之前或侧面实施跟踪的方法。当跟踪对象的行进方向、路线或地形等客观环境不宜尾随跟踪时,可迂回跟踪。如街道狭窄或行人稀少时,尾随跟踪容易暴露自己,这种情况下,主梢或副梢可以从旁路侧道迂回到跟踪对象的前面或侧面,选择有利于隐蔽和监视的地形,跟进监视跟踪对象的活动情况。迂回跟踪时不能让所有跟踪人员都从旁路侧道交互迂回至跟踪对象的前面或侧面,应始终保持一个梢位是尾随的,防止跟踪对象中途折返而脱梢。

交换跟踪,是指几组跟踪人员交替跟进监视的方法。交换跟踪适用于当事人、重要涉案人员或其他狡猾多变、活动频繁的跟踪对象。此类跟踪对象的重要性和跟踪的难度,决定了交换跟踪的必要性。交换跟踪不仅要求科学合理的设置跟踪梢位,而且要求事前对梢位交换时间和条件作出周密计划和安排。

接力跟踪,又称预伏跟踪,是指在跟踪对象的必经之路和频繁来往或落脚的场所,事前安排好跟踪人员逐段、逐点替换接力跟踪的方法。接力跟踪的前提,是已经掌握了跟踪对象的活动规律或必经之路和频繁来往、落脚的场所。参与接力跟踪的跟踪人员既可以是案件调查机关派出的,也可以是更方便接力跟踪的协查机关派出的。

区域跟踪,是指当跟踪对象进入大型商场、公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或其他特定、复杂区域时,选派适量跟踪人员尾随跟进监视,其他跟踪人员留在该区域之外,集中精力把守好所有出入口,以便跟踪对象出此区域后继续跟踪的方法。跟踪对象进入公共场所或复杂区域的原因非常复杂,但从跟踪人员的角度来看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跟踪对象未发现跟踪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复杂区域是其正常活动的一部分;二是跟踪对象可能发现了跟踪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复杂区域的目的,是利用公共场所或复杂区域人多、环境复杂的条件甩掉跟踪人员。由于跟踪对象进入公共场所或复杂区域的原因难以准确判断,因此,无论跟踪对象进入公共场所或复杂区域的原因是什么,都应当确定一到两名灵活善变、行动敏捷的跟踪人员随其进入公共场所或复杂区域跟进监视,其他人员分兵把口,将整个区域完全控制起来。跟进监视人员应当严密监视跟踪对象在公共场所或复杂区域内的活动情况,既不露己,也不脱梢;出入口监视人员应当高度集中精力,严密监控出入口,防止跟踪对象出走。

间接跟踪是与直接跟踪相对而言的,是指当跟踪对象下落不明或不便直接跟踪时,通过对其亲友、家属、其他涉案人员或与其有关的行李和物品的跟踪,发现和掌握其行踪、去向或落脚场所的方法。间接跟踪的前提是跟踪对象下落不明或不便直接跟踪。间接跟踪成败的关键是间接跟踪对象的选择,通常应当选择与跟踪对象关系最密切、日常来往最频繁,特别是有较多经济和日常生活往来的亲友、家属或其他涉案人员,也可以选择跟踪对象日常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行李或物品作为间接跟踪对象。

(四)跟踪的组织实施

1.确定跟踪人员并明确分工

需要采取跟踪措施时,案件调查负责人应当根据跟踪目的、任务、对象和调查人员的具体情况,选择办案经验多、应变能力强、心理素质好和能吃苦耐劳的调查人员承担跟踪任务。跟踪人员确定后,应当划分跟踪小组并指定小组负责人,明确分工和任务。

2.做好跟踪准备

(1)熟悉案情,明确任务。熟悉案情是能否成功跟踪并取得理想效果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尽管跟踪人员通常是本案调查人员,但为了更好地完成跟踪任务,跟踪人员必须全面细致地研读案件材料,进一步熟悉案情和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明确跟踪目的和任务,增强跟踪过程监视观察的针对性。

(2)熟悉跟踪对象。跟踪人员必须熟悉跟踪对象,对跟踪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脑中有象,因为在人头攒动的人群中快、准、稳的识别和盯住跟踪对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熟悉跟踪对象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基本情况,如跟踪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是否涉案以及涉案程度等;二是跟踪对象的体貌形态、言行习惯、服装打扮等重要特征;三是了解与跟踪对象关系密切的人物、事件、物品和其他社会关系;四是跟踪对象的活动规律、经常出入或落脚的场所与时间等等。

(3)预测困难。跟踪是难度相对较大的案件调查措施,因此,对跟踪过程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应当事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对策和办法。

(4)物资准备。物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通、通讯、拍照、录音录像和夜视等器材设备;二是化装、掩护所需物品和方位、道路识别所需地图资料;三是搜集证据所需执法文书;四是跟踪人员的身份证件和生活必需品等。

(5)制作跟踪方案。跟踪方案,是跟踪人员事前对跟踪措施的实施作出的总体布局,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跟踪目的、任务和要求;二是人员分工和各跟踪小组的任务;三是梢位设置的基本思路和调整应变预案;四是小组与小组之间、小组与案件调查负责人之间、前方与后方之间联系协调的方式和方法;五是跟踪过程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和办法;六是意外或紧急情况的处置原则和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