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中国古代伪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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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货币作伪的原因(8)

元代后期,发行纸币已全无金银储备,前期那种有相应的保证金(或银)的制度完全废止。早在至元三十一年(1294),就令“诸路平准交钞库所贮银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两,除留十九万二千四百五十两为钞母,余悉运至京师”。此后,中央调运各路金银越来越频繁,所剩少数“钞母”也被陆续运走,这必然导致纸币贬值,通货膨胀。此后,元廷很少再以量入为出为原则想办法,相反,多从宝钞总库中动用料钞,实际上就是添印纸币。至元二十三年(1286)中统钞印数已高达二百一十八万锭。至大元年(1308)二月,单为和林等地军粮事就需八百二十万锭中统钞,其中七百一十余万锭要从料钞中支出。

元代后期,又爆发了持续的农民战争,财政收入更是减少,军费开支则日益增多,政府便依靠更加大量印造纸币来救急。纸币滥发、钞制的败坏,为伪造者提供了机会,而且由于印数太多,纸张质量只得求其次,造伪也更加方便。清代著名学者桂馥讲到元代纸钞时说:“自泰定以后,废平准转支之旧规,钞法大坏,国用民生,公私交困,而欲人不犯科,野无私造,岂可得哉。”桂馥所云,虽不尽然,但他把伪钞泛滥的原因归结为“钞法大坏”,还是颇有见地的。

四、吏治腐败加剧伪币泛滥

吏治腐败对伪币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力,使国家的钱法不能顺利推行,反伪币政策流于公文;二是一些官吏或慑于权势,或出于私利而旷职容奸;三是个别官吏甚至直接参与货币作伪活动,成为参与者之一员。

在我国古代,铸钱管理机构的管理辖区在地域上一般都很广,而且有坑冶的地方大抵山谷险绝,交通不便,出入困难。按规定,管理铸钱事务的官员都要按时巡视所部,查核账籍,以考核、奖惩具体负责铸钱的相关官吏,但要真正亲力亲为是非常辛苦的。北宋哲宗绍圣年间,任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的张次元,甚至因为勤于职守而殉职。张次元可以说是古时颇为难得的一位提点铸钱官,此人务实肯干,因此在任职后下决心在一年内走遍所辖五路的坑冶之所,“以其所见条利害四十有三事,请于朝,书可行者三十有五”,但他到了睦州(今浙江建德)后就因过于劳累而染病,在重病之时仍“经画鼓铸谆谆在口”。然而在当时如此认真负责的铸钱官并不多,史书中却不乏铸钱官因贪赃枉法而被惩处的记载。如北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提点铸钱事的王阑就因“贪墨因巡历贾贩,盗取官钱,提刑廉访验治有迹”而被除名勒停。另外,提点铸钱司中长官经常替换,而吏人往往长期供职,故而也存在着官弱吏强的情况,因此即使有些提点铸钱官有心认真管理铸钱事宜,也常常有心无力。

国家所立货币制度执行不力,政府官员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货币作伪活动久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宋代苏轼曾说到:“法令日滋,而弊益烦,刑禁甚严,而奸不止,呜呼,久矣!”清末唐才常说得更透彻:“中国臣民积弊之深,无论公私,一经着手,既思染指以自封殖,则铸钱而或过掺杂质,立钞而或自行伪造,百弊丛生,防局外之人易,防局中之人难,将奈何?”政府官员玩忽职守,一方面为伪造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其自身就利用货币制度的漏洞作不法之事,使伪造货币活动更难禁止。如宋代由于钞法换兑制度中工墨费的收取,造成新旧钞存在价格差。-些负责收税的官吏,往往强迫人们用新钞纳税,然后私自将收来的新钞换成旧钞送交国库,从中渔利。

“伪造者所在有之,及其败获,又未尝正治其诛,故行用愈轻”。

禁伪造之律令未得到认真的贯彻落实,导致货币作伪屡禁不止。如南宋绍兴三十二年(1162)定伪造会子法,规定“犯人处斩”。但是浙江婺州义乌县有开字匠蒋辉,于淳熙四年(1177)在广德军伪造会子四百五十道,事发后断配台州,可是三年以后,又“同黄念五在婺州苏溪楼大郎家开伪印六颗,并写官押及开会子留相人物,造得成贯会子九百道,与黄念五等分受”。本应受死刑之人,发配后才三年,又可以在外伙同他人一起伪造会子了!

“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况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对于这种情况,宋代有些官吏即已提出批评,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官员在论及伪钞无法禁绝之因时也谈到:“今伪造有禁,刊之印文,编之敕令,非不严具,而愚民无知,抵冒自若。意者朝廷过于仁厚,前后犯禁之人,未必尽论如法。”法制虽严,但具体执行过程中却过于宽缓,故小民明知法令有禁,而犯法依旧。伪造纸币者,“一有败露,纳贿求免,不曰字画之不尽摹,则曰贯索之不尽类,法当重戮,仅从末减”,朝廷一再颁布重刑,但具体落实起来又常常姑息放纵,难怪伪作日益加剧。

私铸不仅出于平民百姓,也常出于豪绅官僚之家,使地方官无力禁绝。宋代徽宗朝任御史的沈畸在论及私铸时曾说:“往往鼓铸不独闾巷细民,而多出于富民士大夫之家。”政府虽申严私铸之法,而私贩者仍能过关度津,使私钱流布各处,主要就是通过权要的庇护而为。朝廷经常责备淮、浙、福建官吏旷职,“纵奸弗戢”,致使盗铸盛行。其实,这些地方官之所以纵容盗铸,置而不问,因为他们“怀私观望”,自有其不可告人的企图。

元初发行纸币时,政府即颁布律令,严禁伪造。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明令“凡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减死,杖之”。元朝的法律虽然严酷,但在上层贵族和官僚面前,却显示了极大的灵活性。严厉惩治造伪钞者的条款,到后期也完全成了一纸空文。

元代的贪官污吏对钞法的败坏和伪钞的盛行应负极重的责任。

当朝的一些官员与造伪者串通一气,为他们提供保护伞。元成宗大德年间,“京师有以伪造楮币,连富民百余家”,右丞相哈剌哈孙却“尽释之”。浙江余姚曾有个叫孙国宾的衙吏,抓获造伪钞犯姚甲,但“受赇而释之”。有的官吏被造伪者收买,与他们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如延祐(1314-1320)时,绍兴路诸暨州一些不法之徒互相勾结,以伪钞扰乱社会,胁攘民财。某些地方官吏却收受好处而任其欺诈,不闻不问,致使伪钞泛滥成灾,殃及邻近的新昌、天台、宁海、东阳等县。

还有的官僚任用下属和近亲直接参与作伪,且互相勾结,官官相护。至正十八年(1358),右丞相“任用私人朵列及妾弟崔完者帖木儿印造伪钞,事将败,令朵列自杀以灭口”。不难估计,其利用职权之便所印造的伪钞数目,当不在少数,但朝廷不但不予以严惩,反而为其百般开脱,掩盖事实真相,当时刑部欲连逮搠思监,但中书左丞相太平“力为解之,曰‘堂堂宰相乌得有此事,四海闻之,若国体何?’”元顺帝本人对此事也持包庇纵容的态度,直至搠思监造伪之事彻底败露后,才迫于百官的压力而不得不“诏止收其印绶”。当御史答里麻失里、王彝等要求对其严惩时,竟“终不听也”。不久,就借口“辽阳贼势张甚”,重新起用搠思监为辽阳行省左丞相,随即又于至正二十年三月官复原职,复拜为中书右丞相。朝廷有如此贪赃枉法之官,有如此昏庸无能之君,造伪者又如何不肆无忌惮,日盛一日,以致形成“造伪者滋多,亦四方之通患”的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