钞库官吏的违法乱纪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钞制的败坏。早在至元十六年(1279)十一月,中书平章政事阿哈玛就提到“有盗以旧钞易官库新钞百四十锭”,文献中虽未指出其具体换易过程,但其中必有钞库官吏的参与。一些钞库官员使用伪钞,私倒零钞,而且在倒换昏钞时经常不及时给予倒换,限制可倒换昏钞数,多收工墨费,并以各种理由拒收昏钞,肆意压价昏钞,或在库外以非官方价格私下交易,等等,不仅使百姓蒙受损失,也使他们手中的昏钞越聚越多。当时制度规定,倒换回库昏钞需盖印、登记数目并定时烧毁,但钞库人员经常与地方官吏勾结,或者不盖印,或者登记造假,侵吞倒下的昏钞,串通监烧人员,虚行作数;或者知情收受接补挑剜等伪钞,倒出好钞,又在待烧昏钞中掺入伪钞等等。当库中钞本不足,民间金银交易无法制止或开金银交易之禁时,库官就经常利用他人名义兑换出库中金银,随手高价盗卖。钞库官吏还经常将库中料钞和金银拿出库外放贷取息,完全超越了地方钞库的职能范围。钞库官吏利用职务之便图谋私利的种种作为,无疑对纸币在百姓心目中信誉度降低、货币体制混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导致钞法的大坏。在这样种种情形下,官府对伪造纸钞者束手无策,听之任之,有法不依,执法不力,不能依法惩处,使伪造者得以逍遥法外。
明朝官吏参与货币作伪的情况也很严重。代宗景泰年间(1450-1456),苏州、松江等处的权势之家便“纷纷伪造,来京货卖。其钱大小不一,俱各杂以锡、铁”,而京师的军匠人等也私自铸造铜钱。
在明朝中、后期,特权阶层中很多人都参与了铜钱的私铸、私贩活动,其中还不乏皇族成员。“钱法之壅,由王府私造,官法难加”;“时王府皆铸私钱,吏不敢讦”。由此决定了明朝的禁私钱政策不可能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朝廷重臣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禁私钱起了干扰作用。
这种干扰在明嘉靖三十三年(1554)表现得尤为明显。当时由于“连年大侵,四方流民就食京师,死者相枕藉,议者谓钱法不通使然”。御史何廷钰遂提请允许民间用小钱。户部官员认为:“滥钱非制,法所当禁。若官为令用之,是开私铸之门,以王者利柄假盗贼也。且方下厉禁,末期月更之,法令不信,民无所措其手足。”不同意用小钱的提议。户部所言不无道理,但因为何廷钰与户部官僚刘尔牧有过节,何的意见被驳回后,不胜愤慨,“乃疏讦刘尔牧专己自用,不念百姓之急……其词涉谤毁,无人臣礼”。明世宗见疏后,对“小臣讪上,无礼如此”的行为大怒,不仅用廷杖之刑惩治了刘尔牧,禁用滥钱的法令也由此取消,还美其名曰“钱法且从民便”。由此民间竞相私铸嘉靖通宝钱,“与官钱并行焉”。
到了清代,私铸也在贪官污吏的包庇纵容下泛滥起来。民间的私铸虽然多在荒村僻野等处,踪迹诡秘,但是当地的地保和胥役等基层吏员还是能查知的,“但以利薮所在,坐地分肥,代为耳目”。“各部院及旗营给发公费兵饷,均有蠢吏奸役私行抵换官钱等弊,尤为官私混杂之害”。发给军营和旗营的官钱也被发放者利用,“或钱票收买私铸,以致市间制钱日少”。而在查禁私钱的过程中,“关隘处所奉文盘查,偶有拿获,藉词充公销变,而钱则官自行使,犯则任其逃逸”。官员损公肥私,私藏官铸制钱,却购买私钱以充官用;查获的私钱没有销毁反而再次流通使用,拿获的私铸人犯却任其逃逸,难怪私铸之人肆无忌惮了。乾隆末年虽然一再查禁小钱,但由于吏治的腐败,钱币质量始终没有起色。嘉庆元年(1796),新即位的嘉庆皇帝总结乾隆禁小钱的成果,即谓“小钱仍未净尽。且不肖吏胥等往往借查缴小钱为名,任意讹索,甚至暗中受贿,转将私铸私贩之人卖放,是欲除弊而反以滋弊。可见官为查办,仍属有名无实”。道光十年(1830),曾发布上谕,责成各州县访拿究办民间盗铸,并于年终出具境内并无私炉及行使小钱印结,由督抚年终具奏,但“均属虚循故事,并非实力奉行”。
吏治的腐败不仅表现在官府包庇纵容私铸上,还表现在官铸钱也偷工减料上。
官局铸钱有意减少铜含量的事例自古有之。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饶州钱监所铸钱被查到“内一分系黄铜钱,九分带铅锡钱”,而钱监官却“各不依铸钱司公帖,节次将夹杂铜依十分好铜数目支出鼓铸”、“不合节次将夹杂铅锡钱衮同黄铜钱在库运发至左藏西库”。钱监铸钱即已以次充好,私钱更可以以假乱真了。
清代钱局制作劣钱的现象更突出。随着政治腐败、政府财政困难等问题的出现,甚至出现了官府公开制作劣质钱的行为。很多地方铸局都铸造小钱,炉头、工匠偷漏减重,铸造不合格的铜钱,人称“局私”,清前期江西、湖南等地多有此钱。康熙二十三年(1684)为此还特意下令,定两局炉设夹铸私钱之禁。其后又于二十六年和三十六年,两次下令停止轻小的湖北“昌”字钱和湖南“南”字钱的流通。到乾隆时,即使京局的宝泉、宝源两局,在铸钱时也免不了减轻铜钱的分量。“不肖官员,将官钱私行减少,额外多铸小钱,希图赢余肥橐。该管上司曾不顾问,或且从中分润。”乾隆十一年(1746),湖北宝武局因铜少,改铸重仅八分的小钱,且仍照大钱之价配饷。五十九年(1794),“各省局员将官钱私行减小,额外多铸小钱……各省日积日多,而云贵四川为尤甚”。当年,署理四川总督孙士毅上报三年间四川共收买小钱一千一百多万斤,而当时其他省份收买的小钱少的数万斤,多的也只有数十万斤。四川小钱特别多,孙士毅认为这些小钱并非全是民间盗铸的私钱,而“自系从前该省官吏于鼓铸时偷减工料,并未如式铸造,以致小钱日积日多”。可见官局舞弊行为非常严重。
乾隆末年,乾隆帝自己也已认识到小钱充斥难以禁绝的主要责任在于官员的损公肥私。乾隆五十九年,他多次说道:
(湖北)局钱存积过多,即各省亦大概相同。其故总由鼓铸局员多有额外私铸小钱,以为赢余,借资肥橐,而该上司亦不免从中分润。是以陈陈相因,不愿将鼓铸停止。
小钱之弊,出于民间私铸者不过十之二三,出于钱局减小多铸者,竟有十之七八。
云贵为小钱之薮,不特本省小钱充斥,甚至流行他省。
其故总由官局私铸,上下肥橐分润……总缘云贵为出产铜觔之所,取携甚便,而管局官员又视为美缺。相沿私铸,减小官式,上下分肥,以致丛生百弊。盖民间私铸,尚属鼠窃狗偷,而官局私铸,竟系明目张胆。是小钱到处风行,其弊实由于此。
各省小钱充斥,总由于局员将官钱私行减小,额外多铸小钱,上下肥橐分润。
嘉庆十七年(1812),嘉庆帝也在谕旨中指责说:“朕闻江苏宝苏局近日所铸钱文,多掺和沙子,钱质薄脆,掷地即碎……自系经手官吏匠役人等克扣铜斤,掺和沙子所致。”钱质恶劣的情况并没有改变,而且官局公开学习民间做法,用官铜偷铸小样钱,以致江苏一带甚至对宝苏局有“官炉私钱”之称。“此种之钱谓之大钱不能,谓之小钱亦不可。市上交易以大钱居中,小钱居两头,谓之橄榄钱,并不敢指为小钱也。”
道光十八年(1838),朝中大臣纷纷在奏折中揭露了京城钱局铸钱偷漏铜料的弊端,指出京城宝源、宝泉二局所铸之钱,“每月所发各衙门公费钱文,有时与外省小钱相似……铅少沙多,用不过十余年,掷之即成齑粉……其弊盖由各炉厂偷买官铜。二局铜不足额,故多铸小钱,少用铜斤,以补亏欠”。钱局官员将铜料偷漏出外以肥己囊,为弥补亏空,只能在铸钱时少用铜而多加铅、锡,钱质恶劣也是必然。据当时朝臣的揭露,每当运铜官将铜料从产铜地运至通州后,就有“炉厂奸商”找到运铜官,提出愿代为将铜料交到铸局。钱局秤大,使运来的铜常常变得不足数,因此运铜官向来视交铜一事为畏途,如今有人上门愿意代交铜,何乐而不为,遂“将一切规费给付”。然后这些“奸商”便与炉头等人员通同舞弊,以七八十斤为百斤,每百斤所余之二三十斤,则将之熔为熟铜后,售卖得利。至于钱局以七八十斤为百斤,也须设法为掩饰,于是便多铸铅多铜少之小钱,以达到所必需的铸钱额。官局在贪污腐化的过程中,使一部分的官铜成为私铸的原材料,同时官局为了上缴足够的制钱又不得不减少钱币的重量或降低钱币的纯度,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重量、纯度加以铸造。这样的后果就是官钱与私钱在流通过程中无法辨别,更刺激了私铸的增长。
有些官局铸造的钱币由于亏空太多,甚至不如私钱便行。道光三十年(1850),御史觉罗隆庆赴钱库验放铜钱,发现“每当支款时,其钱有薄小不能如式者,有落地易碎,每斤约至数十文者,有清、汉文字样模糊不清者,其故皆由铅砂过多、偷减工料所致”。当年,道光皇帝在上谕中也指责说:“宝泉局鼓铸制钱,配用铜铅轻重,向有定式,自应局员随时查验,有轻重不均者,敕令回炉,不使支放之时临时挑换,竟有薄小易碎、字样模糊者,每千掺杂数十文,势难逐串查验,而兵丁食用所关,岂容任意以偷减之钱强为支领等情。因思户部宝泉局如此,工部宝源局其弊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