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中国古代伪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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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伪币的危害(5)

一些吏卒因受赇或个人恩怨,故意释放真犯而拘捕无辜者,官报私仇,草菅人命,史载比比皆是。元顺帝至正年间,浙江余姚有一个伪钞犯姚甲被抓获,而当值官员孙国宾却受贿而释放了姚甲,转而将另两人高乙和鲁丙作为共谋作伪钞的犯人押赴官府。高乙其实只是将姚甲制造的伪钞拿出行用,充其量只能算是从犯;而鲁丙则更是冤枉,他本与高乙素不相识,只因原先与孙国宾有矛盾,就被作为高乙的同谋犯而锒铛入狱。这种释放真犯而诬及无辜的做法,在当时的官吏做来,可谓易如反掌。

在元代,法令规定对买使伪钞者也要处以严厉的惩罚,因此一些贪官污吏就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作奸牟利。当抓获伪钞犯之时,这些衙吏往往指使伪钞人犯诬陷当地的“富实之家”买使伪钞,使之无辜被害。被诬陷的人家为应付飞来横祸,只得到处打点,以至倾家荡产!而这些奸吏猾胥遂乘机收受财物、中饱私囊。大德十年(1306),河南濮阳县捉获印造伪钞犯王丑儿,在“典吏司吏人等”的授意下,王丑儿遂妄指当地的富户张仲温等人曾买使过伪钞。这一案例被上司及时发觉而得到了纠治,而那些未被发现的暗中操作的案件更不知其几了。当时社会上流传着一首《醉太平小令》,对这种状况作了辛辣的讽刺:

堂堂大元,奸佞专权。开河变钞祸根源,惹红巾万千。

官法滥,刑法重,黎民怨。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贼做官,官做贼,混愚贤,哀哉可怜!

这种腐败之风严重削弱了官吏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而普通百姓不仅要承受伪钞所带来的经济恶果,还经常蒙受不法官吏强加到自己头上的不白之冤。

此外,有的私钱制作水平较高,和官铸法钱形制接近,而伪钞则更真赝难辨,在实际交易匆匆忙忙的时候很难分辨出真伪,很多无辜的平民不幸用了伪钞就要受到“伪钞行使”的罪名,受到法令的惩处。

元成宗时,京师学官郑介夫在说到钱钞问题时,即指出:“善为伪者,与真无异,虽识者莫能辨。”并说到他本人在杭州时,就曾见到买卖交易之人,“就库倒出料钞于店户使用,反覆观之,曰:‘此伪钞也。’试代以伪,反忻然而受之”。因此他感叹道:“杭人习于市易,尚不能辨,况乎乡落小民哉。”如此,不辨真伪的民间交易者“转手相付,旋以伪券抵罪”,使不明真相的人们常因使用伪钞而获罪。因此民间用钞,商民对于纸币的真伪往往各执一词,“兴行词讼不少”。明代大学者杨士奇早年在赣州任琴江书院教谕时,有商人因不辨钞之真伪,无意中得伪钞使用,却被当做造伪钞者而备受搒掠之刑,幸得杨的明辨而得以洗冤。这位无辜受冤者还是属于幸运的,因为他最终被平反而释放,然而定有更多的人,蒙受不白之冤而不得辩。又明代规定民间使用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色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等等,都要在钞背写上使用者的姓名私记,以凭稽考。如果库务衙门人员收钞的时候不用心辨验,无意中收受了伪钞或变造钞的,“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伪挑钞贯烧毁”。至于在民间的各种交易中,也允许使用姓名记号等,“若有不行仔细辨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即,使用伪钞无论知情与否皆要受责罚。这就使得使用宝钞具有很大的风险,以此导致钞法的阻滞。

元代政府对官员严格要求,如未能查出伪钞,要受严惩,为了怕犯错受罚,有些官吏甚至以真钞当做假钞。清朝也是如此,如北京守城兵丁奉命搜索私钱,乡民有将原在城内卖货所得大钱复带入城买货者,守城兵丁不辨真伪,即指为私贩,有钱则买通兵丁得以放行,无钱则被送官纠治,等到质讯明确,而乡民已受其拖累,以致乡间粮食裹足不前,城内米面价格陡长,粮店亦陆续歇业。

六、对伪币的客观评价

伪币的上述种种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可是,历史上的伪币,有时尚有其存在的某些合理性。私铸小钱币值较低,比较适于民间鸡毛蒜皮的零星交易。而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当流通中缺乏足够的官铸货币时,大量的私钱更是直接起了弥补通货不足的作用。

货币只是商品交换的一种媒介,人们所在意的并不是货币本身的质量,而是它所代表的商品,因此在民间,使用者并不太注意钱币的质量,只要能在市场上流通就会放心接受。加以中国古代,铸币材料主要是贱金属铜,币材价值低,这就加强了铸币作为符号的性质,使铜钱供应不足时,私钱能够为人们广泛接受。况且私钱虽有不少弊病,但也并非一无是处,如它为市场提供了较多的货币,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货币短缺的矛盾,满足了市场的需求,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某些特殊的历史阶段,政府也不得不对私钱采取一种容忍态度。政府一方面在法律上严令禁止私铸,但另一方面又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政策,宽容质量较好的私钱,允许它在市场中的流通,这也是中国历代私钱流通难以完全禁绝的共同原因。

此外,私钱毕竟不是国家统一的铸币,因此无论在铸造的数量上还是流通的范围上都有一定的限度。而且所谓“私钱”,只是表明其铸造者非官府或官府授权机构,并不表示所有的私钱都是质量十分低劣的,事实上,其本身还有质量高下之分。而官钱由于常常偷工减料,质量也并非一定比私钱高,有些私钱只是比官炉钱质量稍差,减重也不多,这种钱的流通更在所难免。如唐代私铸钱虽然轻薄,比起开元通宝是有一定的减重,但也没有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唐玄宗时,两京流通的鹅眼、古文、线环等钱,每贯还有三四斤重。甚至有些官铸的质量还不如私铸钱。如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云贵总督福安康受命整顿云贵钱法,曾在贵州桐梓县查获私铸罪犯,所查获的私钱,据乾隆皇帝自己所见,“轮廓形模,转胜于外间行使之小钱”,私铸钱的质量甚至超过了市面上流通的官局铸钱,这就为私钱进入市场铺垫了基础。

私铸钱进入市场后,虽然对货币流通的稳定性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但总的来说,并没有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相反,有时政府严禁私铸,却往往引起流通不便的反映。从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出,当时虽然有人对私钱的泛滥表示了极大的反感和忧虑,但也有很多人对私钱持认可的态度。如北魏任城王元澄曾提议除了那些极端低劣的鹅眼、环钱外,其余各种钱不论官铸还是私铸,不论古今,都可以通行京师,价格也可以随行就市,不必强求统一。而当时执政者也接受了他的意见。又如宋太宗初年,江南转运使张齐贤曾建议允许私钱折价行用,认为“小人虽加死法,亦盗铸不已,间或败遁。则啸聚林谷……乞许民间折三分通用,既无厚利,自然不为矣”。此议虽然在当时未被采纳,但后来政府还是变相地对私钱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政策。又如明代中期,因官铸钱数量少,不敷行用,故朝廷虽严禁私铸,却不严禁私铸钱的流通。明世宗嘉靖三年(1524),由于流通中私钱泛滥,导致前代的旧钱和本朝的制钱沮格不行,于是世宗令户部从速计议对策。当时户部接旨后,提出了五条对策,其中之一为严禁私铸,一为严禁私贩。而世宗接到户部的奏议后,却将此两条改为“钱禁私贩,惟禁私铸之伪恶者,余不必禁”。可见当时还只是禁私铸中的劣质钱,对于私铸好钱还是允许通行的。

由于某些时期官钱的质量与私钱相差不大,官钱与私钱一样存在质量问题,一样有可能“今日得钱,而明日不用”,百姓心目中自然很难产生出重官钱轻私钱的观念。又,在当时的商品交易中,一文钱乃至一文钱以下的小额交易大量存在,也导致人们认可小额私钱,“人皆以为良便也”。对于制造、使用私钱,也视为理所当然,“作之者无忌,用之者不疑”。而对于明朝禁私钱,当时人却表现出一定的抵触情绪。如嘉靖八年(1529)禁私钱,商人们顿感不便,乃至“私相结约,各闭钱市”,政府迫于民间的压力,不得不停止禁令。到嘉靖三十三年(1554),世宗再次下令只许使用制钱和古钱,一切私造不堪滥恶钱悉行禁止,“犯者置之法”,但民间私钱一直与官钱并行流通,小钱行用已久,“骤革之,小民颇称不便”,给日常生活造成很大的麻烦。明末杨士聪《玉堂答记》卷上也称:“私钱之禁日严,徒为贩鬻者苦。”

清代也是如此。如晚清时期由于银价的上涨使得铸造铜钱的成本急剧增长,官局因铸钱而亏损严重,相继停炉,到道光二十一年(1841)十月间,“停铸省份至十一省之多,且停铸多年”,咸丰年间基本上已经停止了小制钱的铸造。咸丰三年(1853)大钱开铸后,民间纷纷私铸大钱,又使得大量的制钱被毁,市面上制钱几乎绝迹。民间无小钱可用,就为面值相对较低的私钱的流通提供了市场。市井小民每日糊口一切米、盐、蔬菜等皆零星购买,仅需要数十文或数文即已足用,大钱用处极少。当五十、当百等大钱,买者无法分拆,卖者无法找零,以致兵民虽有大钱,无处买物,困苦不堪,甚至有手持大钱站在道路上痛哭的,而俗名“水上漂”的私铸小钱,反而通行无阻,较大钱易用。由此可见,私铸之轻薄小钱之所以能够在市场上广为流通,是由于有其存在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又刺激了更多的人投身于私铸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