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中国古代伪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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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政府对货币作伪的惩处和防范(3)

元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有时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至元六年(1269)七月,济州郓城县的刘大首发现与他同住的弟弟刘伯眼察儿藏匿造伪钞人苏坚,并在家中雕造伪钞。刘大首想到钞法森严,害怕祸及自身,便不顾手足之情,将此事报告了官府,刘伯眼察儿被抓后,“取问招状是实”,官府“依已断安藏、雕造伪钞体例”,将刘伯眼察儿“断杖一百七下”。又至大四年(1311)十月,袁州路宜春县人戴荣一纠结甘元亨“抄造伪钞,刊雕到至元二贯伪钞面印一片,其间有‘伪造者处死’字样。开雕未完,及用锡铸印二颗,抄到纸坯,未曾印造,甘元亨首告到官”。戴、甘两人已经为造伪钞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但在雕刻过程中,甘元亨为严刑震慑,终于主动投案自首,以求宽赦。官府根据他的表现,“原其罪”,不予追究,将戴荣一“杖断一百七下,徒役”。这是一起典型的造伪者自首获释案例。

明代对货币作伪的惩治亦相当严厉。明初行用宝钞后,伪造宝钞与伪造皇帝制书之罪相同,一律处死。《明会典》中对于伪造铜钱和宝钞都有严厉的惩罚: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盜责限根捕。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伪造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由这些罪罚的条款来看,其大抵是效仿元制。

太祖初年颁行洪武通宝钱制,恢复铸钱,但严禁私铸。对于违禁者,最初刑罚尚轻,洪武三十年(1397)诏私铸铜钱者工役终身,并不处死刑,但后来就逐渐加重处罚。代宗景泰七年(1456)“以内外私铸者多,通行禁约”,嗣后诸朝,皆曾复下严禁之令。宪宗成化十三年(1477)规定:凡私铸铜钱的,主谋和铸钱匠人依律治罪;从犯和知情买私钱的,枷号一个月后发附近卫戍部队充军。十七年又再次下令,京城内外军民在买卖交易中,“不许将私造新钱搀和,阻坏钱法”,如有违反,贩卖和私造之人都要“枷号,依律照例发落”。

明朝对违律收、用钱钞的行为都要治罪。如民间买卖时拒绝接受宝钞,处杖刑一百;收税人员不用心辨验,收受伪钞,杖一百;百姓使用伪钞,除追纳赔偿外,并处杖刑。至神宗万历年间,更有人提出:

“但捕获私铸真赃者,一文以上皆斩,知而不举者连坐;出首得实者,赏银二十两。”私铸一文即受斩刑,其刑律之残酷,令人咋舌。到后来,甚至把查获私铸起数的多少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指标,由此可见明政府对伪币犯罪的惩治力度。

清代对于私铸的立法也极其严苛。为防止私铸,朝廷制定了详细的奖惩条例,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每一朝都根据私铸的变化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罚规定。清代对私铸的处罚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私铸有关之人的处罚,如首犯、匠役、房主和邻右等;一类是对掺和行使私铸钱文之人的处罚,如卖钱经纪、铺户等;另一类是对失察官吏的处罚。顺治十四年(1657)规定:“凡奸民私铸,为首及匠人拟斩监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拟绞监候。总甲十家长知情不举者照为首例,不知者杖一百,徙三年。告捕者给赏银五十两,其卖钱之经纪铺户,有兴贩掺和私钱者杖一百,流徙尚阳堡。”十八年时又一次加重为:“为首及匠人斩决,家产入官,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绞决。总甲十家长知情照为首例,不知者枷一月,仍拟杖徙。兴贩掺和者枷一月,仍拟杖徙。”并规定期限收缴私钱。康熙七年(1668)将掺和十文以下者的刑法放松,对伪造者的邻居则加重了处罚,“不论知情与否,俱枷一月,杖一百,徙一年”。以后三十六年,三十八年,四十四年,四十七年均重申并加重刑,其中四十七年时,对漕船夹带运卖私钱,也“俱照斩决例”,刑责的范围日益加宽、加重。此后雍正十一年(1733)、十三年,乾隆五年(1740)、二十三年、二十四年又多次对私铸犯罪的刑律进行修改。康熙年间还定了剪边钱的条例。十千以上为首者拟绞监候,从杖一百,流三千里。

除了对民间的私铸施以严刑外,清政府还加强了对官员监控不力的惩罚力度。顺治年间还对官员查禁私钱进行了规定:“凡民间私铸,该管地方官知情者,照为首例,不知情及听其与贩掺和者,以失觉查论。在内五城坊官,在外州县所官失察,每起降职一级。”并对各级官吏职责及罚则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康熙三年又申定各官失查私铸处分之例,致有失查一起,降职三级者;次年定各官失查掺和旧钱废钱处分之例,有降职二级者。

乾隆后期,私钱充斥,朝廷反复下令严查,成为后期货币管理的主要措施。乾隆三十三年(1768)十一月,因“闻江南、江西等省民间所行用的制钱内,多有撺入剪边小钱者,虽经地方官查禁,其风总未能止息”,要求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彰宝等加紧缉拿,“使奸徒无从潜匿,以杜根株”。但次年又指斥各地官民对禁小钱“均视为具文”,说明禁小钱收效甚微。广东巡抚李侍尧提出广东“现在钱铺易换钱文,每千文有唐、宋、元、明古钱一百余文,行用已久”,要求免予禁止。乾隆认为前代古钱历时已久,“存者应已寥寥”,不可能有那么多,一定是私铸者“假托前代名目”,故应属查禁之列,“概令照小钱之例,交官熔毁,仍酌量给价”。道光以后,又再次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立法,加大惩处力度。道光十年(1830)颁布上谕:“责成各州、县防拿究办,并于年终出具境内并无私炉及行使小钱印结,详报督抚,督抚于年终具奉一次,无得视为具文,以肃钱法。”咸丰三年(1853)定亲王载辁又上奏“请加重私造大钱人犯罪刑”,次年六月二十六日颁布上谕:“为首及匠人问拟斩候之犯,无论钱数、次数,均著入于秋审情实。”六年再次加重惩罚:“如查有私铸匪徒即照所议,无分首从,均于讯明后,就地正法,以儆刁风。”

为使禁伪之令家喻户晓,政府不仅致力于立法措施的完善,还注意宣传和造势,在不少官方禁令中,都附有要求将禁令公布于墙上令百姓知晓的文字。如北宋徽宗崇宁四年(1105)四月,中书省规定:

“私铸钱、私造铜器罪赏条禁,并仰于逐地分粉壁晓示,仍真谨书写,监司所至点检。”要求各地在醒目处榜谕私铸钱和私造铜器的赏罚条例,并且特意强调要认真书写,而且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到各地去巡察,以引起当值官吏和百姓的重视。南宋宁宗庆元三年(1197)正月,三省又下文规定:“令诸路监司、守臣行下州、县等,结甲立罪赏,粉壁晓谕……今降指挥到日,仰诸路监司等镂版晓示。”清末由于近代新闻事业的发展,官府也开始利用报纸这种快速而有效的传播工具,来颁布严禁私铸的政令,以求禁伪政策深入人心。创刊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初的天津《直报》,是德国人在天津投资创办的一份中文报纸,是继天津《时报》之后,《国闻报》之前,天津最具代表性的报纸,在这份报纸上常有关于货币私铸的报道,如:

探闻日前厦门接奉闽督许筠帅颁来文告示一道,饬即悬挂,文曰:“……惟近闻有等不肖之徒,私行设炉伪铸,串同钱店掺和使用,鱼目混珠,以伪乱真,致碍官铸,大干例禁,闻之深堪痛恨,查例载私铸制钱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也绞监候,差何得贿容隐知风不报者,发极远处充军,禁律何等森严,岂容尔等藐法妄为,除饬差保严密查拿外,为此出示晓谕各色人等知悉。自示以后,如有蹈履前辄其速改过自新,倘执迷不悟,一经觉察或被控告,定当照例重办治罪,决不姑宽,其各凛遵照切切勿违。”

至于纸币,历代政府往往直接将禁伪赏罚文字刊印于纸币票面。

北宋交子的样式,尚未见到书有禁伪赏格文字者,但崇宁五年(1106)发行小钞,票面上就已印有禁伪造之令,在其上段印有“准伪造钞已成流三千里,已行用者处斩”。南宋会子的票面上更详示禁伪的赏格:“敕伪造会子,犯人处斩,赏钱一千贯。如不愿支赏,与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窝藏之家能自告首,特与免罪,亦支上件赏钱,或愿补前项名目者听。”旨在维护政府法定纸币的信用,保其顺畅行使。

金海陵王贞元二年(1154),发行交钞,在交钞上也有禁伪和赏格的文字,在字料的外边有“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等字样。宣宗贞祐三年(1215),改交钞为贞祐宝券,其上亦有“伪造者斩,赏宝券三百贯,仍给犯人家产”等文字。

元初中统元宝交钞上已有“伪造者斩,赏银伍定,仍给犯人家产”的字样。至元二十四年(1287)发行至元钞,在钞面的正中央印有“伪造者处死”五个醒目的大字,其下还有“首告者赏银伍定,仍给犯人家产”等警告性的文字,以期起到震慑作用。

其后明清两代都将严禁伪造的条文刻印在纸币的正面,以时刻告诫人们不许违法盗印。

明朝在大明宝钞正面的下半部分印上大明律法的条文:“中书省(户部)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明确规定了宝钞的通行和禁止伪造。

银钱在当时是绝对的“硬通货”,一钱白银等于一百文铜钱,而据史料记载,明末一栋房子才值四十五两,炭每斤才二文半钱,租房两间每个月才二百文,而且几乎没有什么物品购买时能够使用上银钱。

举报伪钞者奖励二百五十两白银,如果折换成铜钱就是二十五万文,其奖额之巨,可以说是天文数字了。清朝在大清宝钞正面的下半部分也印有大清法律的禁条:“户部奏行官票,凡愿将官票兑换银钱者与银一律,并准按部定章程搭交官项,伪造者依律治罪不贷。”

虽然历代政府想方设法下令严禁私铸,但收效甚微。清朝《续文献通考·钱币五》曾有一段关于明末崇祯间禁私铸的记载:

……私钱搀入过多。乃于九门特点御史严察督理。街坊钱桌有私钱,一文笞三十,二文徒一年,三文遣戍,四文斩首。其价额遵隆、万以来旧例,多一文亦斩。复敕工部设石臼铁杵,一见私钱,不暇入炉熔化,即刻捣碎;九门搜简,有挟入城者必斩;小民贸易存剩,敕令送入御史台,奖之。令至严也。臼设于门,杵悬于臼,官坐吏守,自朝至暮,半月来,小民无舍钱之侠肠,贩商无触网之痴棍。清对无聊,乃出己橐买私钱捣之。辰出午饭,必欲班役持钱四五千捣碓两番,将碎钱铜末积于杵臼之间,为人观看。匝月后,各举报命,云私钱收尽,额外一文不敢增,民皆遵制矣。然皆塞责之词,民间之钱价下趋更甚也。

这既是对明末禁私铸闹剧的形象描绘,也显示出历代统治者对于私铸的无奈。

二、控制币材,以杜绝作伪之源

私铸钱需要铜、铁、锡等金属材料,盗印伪钞则需要钞纸,因此国家如果能控制造币的原材料,就可以从源头上杜绝伪币,使伪造者无用武之地。北宋时人庄绰就曾指出货币作伪在于“物料宽剩,适足以资盗窃”,认为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铜源,使盗铸者有足够的铸币资源。因此,为了从币材上制止作伪,政府便采取禁铜、榷铁以及垄断钞纸等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控制铜料的措施包括禁止民间私自开采和冶炼原铜、私相买卖铜料、铸造铜器出卖等,其目的在于截断不法之徒的私铸之源。历代政府铸钱时遇到的共同问题就是铜源困难。由于技术落后,开矿的成本高,政府规定的铜价又偏低,使矿家无生产积极性;开采出来的铜再加上私铸、制器者的竞购,政府很难有足够的铜材来铸钱,因此对币材进行控制,既可以满足官府铸钱的需要,又能防止伪币的产生、稳定货币的价值,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为有效、充分地垄断铜源,政府就利用国家机构的强权,采取禁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