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中期以后,私铸小钱横行,为此乾隆二十二年(1757),特意制定了收换废钱的条例。此后,清廷又先后于乾隆三十四年(1769)和五十五年(1790)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收缴私铸小钱。小钱收买上来后即在设有铸局的省城建炉熔化,没有铸局的州县将所收小钱当场锤碎,然后解省熔化。在第一次大规模收缴中,仅江苏省就有二百四十万小钱被收购,并用以重新铸造大制钱。乾隆四十五年(1780),和珅到云南办案,发现云南私钱流通非常严重,“每百不盈一掬,半系铅、砂搀杂”。他带回一包私钱进呈。云南不仅私钱质量低劣,就是官钱也比他省薄小。朝廷因此要求云南先以局钱收买小钱,待小钱收买得差不多以后,再铸造分量加足的官钱。当时云南在各府都设有炉座,稽查困难。乾隆乃下命将铸钱归并至省城办理,并命云贵总督福康安等妥议办法。
乾隆五十五年,清廷决定进一步清除私钱。先是署理四川总督孙士毅因四川行使小钱相沿日久,一时难以禁绝,奏请一面收买破烂小钱,一面让尚堪行使的小钱继续流通。乾隆帝不同意这种迂回的办法,下令派员严查,“务使私铸净尽”。同时因四川的私钱可能有从邻省流入的,故又命甘肃、陕西、湖北、湖南、云南、贵州等省督抚,“一体严行查办,实力访拿,毋得视为具文,致坏钱法”。此外又因“浙江商民市易,亦多将破烂小钱搀和行使,其弊与川省相同”,也下令严行查办。
乾隆五十六年,朝廷发现收买小钱的方法也有弊端,因为百姓在换到制钱后又“私行销毁,复铸小钱”,反而助长了私销私铸之弊,而官局的“不肖书吏”也可能将收到的小钱“复行转售,弊中生弊”。
乾隆皇帝遂提出要“正本清源”,即以后不再用收买的办法,而是规定期限,由民间就近赴官呈缴,不执行的一经查出,就按律惩处,钱文没收。但不到两个月就改为:“其呈缴至数十百千串者,查明实系零星存积,并非私铸私销,即按照缴出小钱觔两,量行酌给大钱。”即只要是查无实据的大额私钱,官府都要用制钱收兑。从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到五十七年冬,湖南收换小钱四十四万余斤,湖北收换小钱三十多万斤。湖北的小钱有许多来自云贵各省,而又流向下游各地,因此高宗称“湖广为私贩小钱总汇之所”。经湖广总督毕沅奏请,禁私钱暂限两年,除湖北继续收买外,并令上下游各关认真检察。在经过的商船中,如发现所带制钱掺杂有一二十串小钱,可用制钱收换;如小钱多至百千余串以上的,“其为私贩无疑,即查出全数入官”。
乾隆五十九年,四川上报三年间共收买小钱一千一百余万斤,乃命新任四川总督福康安到任后实力查办,“俾民间纯用大钱,毋任再有小钱夹杂”。同时又命各督抚根据本省情形,提出“使银、钱价值两平”和小钱“渐次杜绝”的办法具奏。当年,户部奏准“收缴小钱俱不准给价,勒限一年呈缴”,但不给价以后,收缴的小钱数比常年大为缩减,“小民等或因此裹足不前,私相藏匿,呈缴稀少,以致小钱仍不能净尽”,因此在当年十二月复改为“无论铸数多少,均准赴官呈缴,每斤换大钱六十六文,并予一年之限,收买净尽”。至乾隆六十年十一月,因小钱尚未收缴净尽,再将期限延长半年。
政府收兑和收缴政策,从理论上说,可以起到鼓励民间上交私钱的作用,对于减少私钱的数量,保证法钱的正常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政府适时地进行干预,既使私钱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将收来的私钱熔化后重新铸钱,也增加了铸钱原料,起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陷入一个无法摆脱的恶性循环中,即如果强行收缴私钱,不给价值,或者以低价收兑,则必然引起百姓不满和抵抗;如果以较高的价值收买,民间又会借机铸私钱缴纳,反过来又刺激了私铸行为。另外,由于财力所限,国家没有力量在全国范围内收兑私钱,政府的收兑活动往往只局限于少数地区,因此即使通过收兑使当地市场的私钱减少,其他地区的劣质钱币也会随后流入,冲垮这个局面。所以收缴收兑措施只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私铸和私钱流通的问题。
六、增加货币供应量
私钱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上畅行无阻,往往得益于官钱的不足。
因此北宋前期王禹偁在《江州广宁监记》一文中曾说:“与夫租庸调之入,盐铁榷酤之课相与为表里资助国用,亦重事也。且夫工徒无赖聚一州而非便,散之则盗心不生矣。钱币益多,流四海而不匮,用之则盗铸几息矣。”指出由于流通中货币的不足,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私铸有了足够的理由,而增加官铸钱可以有效地预防盗铸。
1.大力增加官铸钱
除个别时期外,历代政府都不遗余力地大力铸钱,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钱荒”问题。
唐代是商品货币经济的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货币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货币问题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随着社会的逐渐稳定,人口逐年增加,经济迅速发展,货币数量不足问题遂开始困扰唐统治者。
高祖建国之初,即于武德四年(621)七月铸开元通宝钱。开元钱的发行,对促进生产和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工商业的日渐繁荣,货币征敛逐渐制度化,此后虽逐年铸钱,但与货币的实际需要间仍存在较大的缺口。高宗乾封以后,逐渐扩大铸钱规模,增加铸钱量,钱币的供应渐宽,以致仪凤年间竟有人把“铸钱渐多”看成是当时“米粟渐贵”的原因。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又“于宣润等州置钱监”。到开元、天宝中,官铸已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天下铸钱七十余炉,岁盈百万”。约从开元二十五年(737)起,又专门设置了铸钱使一职,由朝廷重臣兼任。天宝年间,商品经济日益繁荣,为了提高工匠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增加铸钱,唐政府采纳了铸钱内作使判官韦伦所建议的“厚悬市估价,募工晓者为之”的措施,在官铸中较多地改徭役制为雇佣制。此法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史称:
“由是役用减而鼓铸多。天下炉九十九……每炉岁铸钱三千三百缗……天下岁铸钱三十二万七千缗。”这是李唐一代最高的岁铸额,对缓和当时钱币不足的矛盾,起了不小的作用。
安史之乱后,由于通货膨胀,使币值降低,自然使政府感到通货数量不足,于是又设法多铸钱。代宗大历四年(769)开始增炉铸钱,为保证铜钱的原料供应,又于七年下令禁止国内铸铜器。德宗建中初发行“建中通宝”钱,大力增加铸钱。同时为广增铜源,还采取措施鼓励地方官府和私人开采铜矿,贞元九年(793)正月,宣布“自今已后,应有铜山,任百姓开采,一依时价,官为收市”,允许百姓采铜矿,但须由官府统购开采的铜料,不许私自买卖。宪宗时,开采了郴州等地的铜矿两百多处。元和年间,河东节度使王锷又在距飞狐故监的蔚州三河冶置炉铸钱,以刺史李听为铸钱使,共开五炉铸造铜钱,据《新唐书·食货志》的记载,当时每炉每月可铸钱五十万贯。由于官铸数量增多,因此河东地区原有的杂劣私钱也就被纷纷废弃了。
为增加铸钱,官府还打起了寺庙中铜像和铜法器的主意。自南北朝以来,佛教在中国非常流行,寺庙越修越多,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人力和财力,也消耗了数量巨大的铜材。庙里的铜佛像、铜钟、磬、铙、钹等法器数不胜数。晚唐时期铜源贫乏,因此武宗于会昌五年(845),借助灭佛运动,废天下佛寺四千六百所,将寺庙中的铜像和铜法器都没收熔毁,用来铸钱。
五代时期,后周世宗时也积极毁佛铸钱,在即位之初,即废天下佛寺三千三百三十六所,尽毁其铜像以铸钱。他曾对侍臣说:“佛以善道化人,苟志于善,斯奉佛矣。彼铜佛者,岂所谓佛耶?且我闻佛者志在利人,虽头目犹折舍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济民,亦非所惜也。”佛为了济世救民,不惜舍身饲虎,把自己的肉割下来喂老虎,那这些铜像又有什么舍不得的呢?将毁佛像铸钱的理由说得理直气壮、振振有词。他还首开先河,进口外铜,在显德四年(957),向高丽买铜以铸钱。不过周世宗抓紧了钱制,却放松了货币的大量外流,终致法钱日少而私钱日多。
宋代,更是大力铸造钱币。发展铸钱业,既是预防私铸的必要手段,也是统一全国货币,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必须。宋初太祖即位后就开始铸钱,但铜矿资源多在南方,所以铸额很小。太平兴国二年(977),江南转运使樊若冰(《宋史》作“樊若水”)建议在升、鄂、饶州设钱监,“大铸铜钱,凡山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给官铸”。宋廷采纳了这一建议,但由于矿源缺乏,铸钱量无法增长。时任江南西路转运使的张齐贤致力于铜矿的勘察开采,为当时铸钱业的发展立下了不小的功劳。他访得南唐旧臣丁钊,“历指饶、信、虔州山谷产铜铅锡之所,又求前代铸法……岁铸三十万贯,凡用铜八十五万斤、铅三十六万斤、锡十六万斤”。矿产的增多,为铸钱提供了先决条件。
铜矿在皇祐中(1049-1053)年产约五百万斤,到元丰元年(1078)增为一千四百六十万斤;而铅、锡也有同样的增加。北宋的铸钱业就在这样庞大的矿产资源上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增加了许多铸钱监。四年,京兆府和华州各置一监,七年又在河南府、建德府、卫州、鄂州等地置监。八年、九年也连续设置钱监。大量钱监的设置,使钱币的铸造量急剧增加,元丰年间,曾达到年铸铜钱五百零六万贯,铁钱八十八万多贯。这个数字不仅是空前的,也是绝后的,后来元、明、清各代,都不能在一年内铸造出如此多的铜钱和铁钱。
为增加铸钱量,宋廷还设立对铸钱官的奖惩办法。真宗时,知濛阳县张若谷就因监广宁钱监“岁余,所铸赢三十万缗”而擢知处州;神宗初,监永通钱局欧阳问因“岁课办甚,迁太子中舍知贺州”;劭纳史监饶州永平监,“以岁课之余,补前人阙额优有羡,遂以是增秩,通判秀州”。类似官员因增铸而升迁的例子比比皆是。神宗元祐时还明确下令:“岷州并通远军威远镇铸钱监官,任内铸到钱除支费外,每净利钱三万贯减一年磨勘,幕职州县官占射差遣,六万贯循一资。二员者分受。”哲宗时亦规定:“(提点坑冶铸钱官)掌鼓铸泉货……凡地利所入及铸钱岁有定数,视其登耗而赏罚之。”此后,徽宗政和二年(1112)又诏:“提点坑冶铸钱官以两司应管钱监每岁总计合铸钱数比较,增一分以上减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减三年磨勘,五分以上转一官;亏一分以上展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五分以上降一官。”将主管铸钱官吏的升谪直接与铸钱额联系起来,以促使提点官加紧铸钱。
南渡以后,偏安于一隅的朝廷财政更加困难,对钱监铸钱官的奖惩措施规定得特别详细:
诸铸钱亏额,依课利场务亏欠法,因阙工料致亏者除其数,即拣退钱满一厘,监官冲替(额外增铸应保奏者听折免)。
诸转运司奉行铸钱职事(谓旧铸钱司并入者)比元额鼓铸增亏分数岁终委提点刑狱司(分两路者每岁互轮)取索具职位姓名,限次年三月终保明申尚书工部。
诸监铸钱官……若不满任而敷及三年额者,依任满推赏;在任二年以上者,以监过年额对比。
诸监铸钱官额外增铸者,一百万贯增一分,余及五万贯并具数保明奏裁。
命官监铸钱三年任满敷租额,三十万贯以上,不满任对比敷额有退欠者(退谓有捡退粗弱满半厘,欠谓少欠官物直不满一百贯),升半年名次。三十万贯以上有退欠及不满任对比敷额,或六十万贯以上不满任对比敷额有退欠者,免试。三十万贯以上或六十万贯以上有退欠及不满任对比敷额,或一百万贯以上不满任,对比敷额有退欠者,减磨勘一年,仍升一年名次。六十万贯以上,或一百万贯以上有退欠及不满任对比敷额,减磨勘二年。一百万贯以上减磨勘三年。
史料中也常可见到地方官员因多铸钱而受赏的记载。如赵师睪在知吉州时,就因“铸钱以贯数积二三十万”而被提升为都大提点,后又“宿逋岁课俱足,赢铜钱数万钧,著《宝司撮要》五卷”,使“上尤喜”,再召为户部郎官。
因为铜产量太少,南宋还采用搜索民间的旧铜器以铸钱的方法。
绍兴六年(1136)下令搜刮民间铜器,十三年铸新钱,“兴废坑冶,至于发冢墓,坏庐舍,籍冶户姓名,以胆水盛时浸铜之数为额”;二十八年(1158)除拿出御府铜器一千五百件付泉司铸钱外,还搜得民间铜器两万多斤,并禁止寺观添造钟磬铙钹。乾道七年(1171),舒蕲守臣都因增加铸钱而升官。
除了增加铸钱以外,各朝政府颁布一系列诏令,作为曾铸的补充措施,如实行“除陌”制,增加货币种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