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中国古代伪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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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政府对货币作伪的惩处和防范(7)

关于南宋绍兴年间会子上的用印,《宋史·舆服志》中有较详尽的记载,其谓:

行在都茶场会子库,每界给印二十五:国用印三钮,各以“三省户房国用司会子印”为文;检察印五钮,各以“提领会子库检察印”为文;库印五钮,各以“会子库印造会子印”为文;合同印十二钮,内一贯文二钮,各以“会子库一贯文合同印”为文,五百文、二百文准此。

可见会子上至少要加盖四种印记,以起到鉴别防伪作用。

各代政府还利用纸币上统一的书写文字来增强防伪。纸币上的字均由善书者手书,然后刻印,且文字较多,有的书刻《孝经》,有的书刻先正格言,也有的书刻刑律。文字一多,造伪者就难以模仿,仿之不类,比较容易辨别。如金代的交钞上,除外印花纹边栏外,其上还横书贯数,左右书写某字料、某字号,另外还篆书禁条等。除了复杂的图案,金代还在纸钞上加了层层的签押,在纸币的骑缝边上还加盖指定兑现地点的图章,用行政区划名、地名加“合同”二字构成,呈不同角度斜印于钞面的一侧,由交钞库副使专管押答印合同之事。合同印既可用于验伪,也可用来表示纸钞兑换行使的区域和地点。钞面的四边用精致的底饰花纹做成边框,制成复杂的图案,并在图案上加上层层的签押,以增加纸钞的防伪功能。

元初的中统钞质量并不高,以木版印制,印制也较粗糙,而且不同面值的纸钞之间图案雷同,如五百文的钞面图案为简单的斜角雷纹,与三百文的图案雷同。但至元十三年(1276)以后就改为铜版印制,顺帝至正十年(1350)发行至正交钞,一变原先纸钞印制粗糙随意的弊病,开始有规模有计划地从技术上改善印钞工艺,其版面、边栏、花样、字贯,“各随钞例,从宜制造,以防挑剜揭补之弊”,与早期的中统钞相比,其“花纹、字样俱极精巧”。币面的图案也发生了改变,一贯文省原为单雷纹,后改为蕙草纹;五百文和三百文的图案原为斜角雷纹,后分别改为宝象花和四角雷纹;二百文原为蕙草纹,后为捄楼花;一百文则由四角雷纹,改为万字等等,这样使钞面的图案复杂化,相对来说民间伪造无疑不那么容易了。

大明宝钞和清代宝钞、银票的钞面四周都饰有龙纹图案,钞面图案复杂。清人还建议造钞发于各省市布政司为记,发于各府又为印记,发于各县又为印记,发于钱庄,钱庄又为印记,然后行之民间,则易于辨伪。流传下来的大清宝钞上多盖有汉满文字并用的印章三四种。

清代货币思想家王瑬总结了历代防止伪钞的各种办法,在其《钞币议》中提出了纸钞防伪的综合措施:“既铸造佳纸,多为印信,钞直重者又令善书者书之,则作伪者必先造伪纸,又刻印信,再摹字迹,有一不肖,其奸立破,较少私铸者,伪造银,其难数倍。而又随处皆立辨钞人,重法以诛作伪之人,重赏以奖告伪之人,则伪造自可息矣。”

五、收缴收兑私钱

私铸既无法完全禁绝,就会有大量的私钱进入流通领域,势必会对政府的钱法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已经铸造流通的私钱,政府经常采取收与禁相结合的方针,在严禁私钱流通的同时,用官铸法钱和谷帛等收兑私人手里的恶钱,再回炉重铸,力图减少社会经济生活中恶钱的数量。收兑政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国家财力有限,无法长期承受,法钱和私铸恶钱的比价如果定得太高,政府财力不足,无法将民间的恶钱全部兑换出来;比价太低,私人的恶钱不愿拿出来,又收不到效果。不过,尽管有很大的局限性,收兑政策仍是比较符合经济原则的,只要有足够的官铸和财政的支持,还是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早在北魏孝庄帝时,就曾采用过以绢来回笼私铸劣币的措施。

北魏末年,钱币滥恶,劣钱屡禁不止。孝庄帝乃下令在市场上按每匹绢二百钱的价格抛售库藏之绢,以回笼钱币。但是虽然“绢匹止钱二百,而私市者犹三百”,由于拿钱向官府买绢有利,于是奸猾之人纷纷盗铸不合规格的私钱购买低价的绢匹,反而引发了更多的私铸,起了反面作用。

隋初新铸五铢钱,并立即着手统一币制,规定不合样的铜钱一律没收入官化铜。其后随着官铸增多,流通中货币数量逐渐充裕,就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收缴私铸钱,发现用私钱交易的处死刑。经过这次严厉的打击,“私铸颇息”。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彻底销毁私铸钱的举动。但这一局面未能维持多久,隋炀帝上台后,大肆挥霍,朝政荒乱,私铸又伺机而起了。钱日恶薄,法定每千钱重二斤,实际已减到一斤,甚至裁皮糊纸以为钱。

唐高宗显庆时私铸也逐渐增多,为此,乃于显庆五年(660)九月,“令所在官私为市取,以五恶钱酬一好钱”,以一比五的比例,用官铸好钱来收兑恶钱。但恶钱仅值官钱的五分之一,作价太低,民间不愿兑换,百姓乃“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十月,只好改令以好钱一文换恶钱两文,但“弊仍不息”。原因就是当时恶钱虽轻,一般每贯还有三四斤重,官铸好钱一贯也才六斤四两,以一比二的比价收兑,百姓依然吃亏,因而收兑政策难以奏效。由于恶钱越来越多,仪凤四年(679)又改用陈年糙米和粟来收钱,令一斗糙米附收恶钱一百文,收进的恶钱由少府司农销熔,分量合格的仍令流通。玄宗即位后,宰相宋璟曾奏请出官米十万斛收兑恶钱,但因遭到少府的反对而作罢。由于京师百姓久用恶钱,积弊成习,天宝十一年(752)二月,玄宗为革除流弊,乃采纳李林甫收兑恶钱的奏疏,“命有司出粟帛及库钱数十万缗,于两市易恶钱”,限期一月之内兑换京城百姓手中的恶钱,但后来也因商民反对而不得不更命“非铅锡之所铸及穿穴者,皆听用之如故”。收兑政策屡不奏效,主要是因为当时“钱荒”问题严重,所以政府虽然禁止私铸,但对私钱的流通控制得并不十分严格,因此,对于私钱的收缴有一定的限度。

五代时期,钱质更滥,各朝亦多次下诏收缴私钱。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三月,因江南纲商多挟私钱至京城,故下令:“……京城、诸道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若私载往来,并宜收纳。”两年后,明宗天成元年(926)十二月又敕:“应中外所使铜钱内镴钱即宜毁弃,不得辄更行使,如违,其所使钱不限多少,并纳入官,仍科深罪。”长兴二年(931)三月又敕:“诸道州府累降敕令,不得使铁镴钱,如有违敕行使者,所使钱不计多少,并没纳入官,所犯人具姓名以闻。近日依前有无良之辈所使钱内夹带铁镴钱,须议再行止绝。宜令诸道州府严切条理,密差人尝于街坊察访,如有众私铸泻及将铜钱销铸别造物色,捉获勘究不虚,并准前敕处分。”

北宋太祖初年铸宋通元宝钱,并于乾德五年(967)下诏令诸州轻小恶钱和各种杂钱“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送者罪之有差”。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限外犯者,罪之有差,私铸之人作法处死”。接着又于七年四月下诏收缴江南诸州私铸铅锡恶钱和各种轻小钱,规定:“每千钱须重四斤,人家先蓄者,许令所在纳官敢有私贮而不以闻,及违禁而擅以贸易者,并论如法,募告者差定其赏。”不过这次放宽了钱的重量限制,即每贯由四斤半改为四斤。

以后政府还多次申明这方面的法规。通过收缴和收兑恶钱,对整肃货币流通,维持货币的法定标准,控制私铸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此后较长一段时间,民间的私铸现象略有收敛,政府对私钱的查禁也有放松。不过到真宗即位后,由于私钱又逐渐增多,因此不久即于咸平八年(998)八月重申私铸小钱之禁,“令官置场尽市之”。

仁宗后期私铸现象又有所抬头,时著名思想家李觏曾撰文议论“钱荒”事。他认为“钱荒”的重要根源在于许多官钱被盗铸者熔铸为劣钱,并总结前人的经验,提出禁止私铸不能以单纯的行政干预手段,采取严刑惩罚或全部没收的办法,而应“下令收恶钱而销之,除其淆杂,偿以铜价,示之期日,要之重典。民既畏法,而喜于得直,将毕入于官,官挟其铜,因以资冶铸,则法钱益增,恶钱尽去矣”。这是一种恩威并重的良性治理伪币之法,既可有效地收缴私钱,又尽可能避免公私的经济损失,还可以防止由此引起社会动乱,可以一举数得。这一办法后被采用,但恶钱并没有因此而根除,因为有些劣小恶钱本来就是钱监铸造的。另外,以铜价回收恶钱,只算了铜本身的价格,而未计算人工、火耗等铸造成本,因此持有者还是吃亏,不愿缴纳。

神宗熙宁年间,私铸又逐渐开始增多,当时市场上流通的私钱数量已相当大,影响了商业交换的顺利进行。时侍御史周尹报告永兴军路、秦凤路“盗铸铁钱不少,市肆买卖交易,多不肯行用,官司虽有支出,却不收纳,上下疑惑,军民愁怨”。永兴军路安抚使吴中复、转运使皮公弼、秦凤路都转运使熊本等大臣再次建议以官钱收买民间恶钱,将恶钱销熔改铸。这次政府收纳的私钱数量很大,经查明,“陕西官司所纳不堪用私铸钱百一十五万九千八百余缗,初言止有二十万缗耳,一年可改铸毕,今其数乃如此”,大大超过了政府原先的估计。陕西货币私铸问题已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使政府在陕西的货币政策受到了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群臣纷纷建议对陕西货币进行清理、整顿,改铸恶钱。熙宁八年(1075),“除永兴、华、河中、陕铜钱监添匠鼓铸外,更于商、虢、洛南增置三监,耀、鄜权置两监,共九监改铸”,以改铸永兴军等路积存的二十余万贯和新收买到的数十万斤民间私铸铁钱。元丰以后,又多次令民间缴纳私小恶钱入官销毁。

徽宗崇宁年间,由于当十大钱难再流通,宋廷开始大量回收私钱,除令榷货务以小平钱四文换纳私铸大钱一文的比率收兑外,还借鉴四川交子的做法,用小钞、度牒以及东北盐来收兑私大钱,限私钱于一季内交纳至官府,“计铜价二分,以小钞还之”,后来又提高回收私大钱的价格,“外路私钱可计小平钱三文足,以小钞换易”,如有隐藏不换的,则以私铸法论罪。可是,官府印行小钞却缺乏铜钱作发行准备金,因此不能取得民间的信任。同时,官吏偷懒,“惮于输造,止给一贯小钞,致细民难于分擘行用”,简单地用大面值的一贯钞来收兑私钱,使民间百姓很难用于日常的小额买卖中。况且小钞面额众多,“自一百等之至于一贯,民之交易,不能悉辨其伪”,又不能直接到官府的相应机构去兑换铜钱,因此“东南之民不肯以当三易钞”,不愿送纳私钱请钞。为此,民间往往私下用私铸大钱换取小钱,致使私铸大钱被转贩入京师及北方三路。

由于淮南和两浙的私钱特别猖獗,盗铸公行,大观元年(1107)五月,又下令在市肆中悬挂官钱为样,有不合样的钱“限一季投纳,官以一偿五。限满不纳,罪加一等,更以所纳钱更铸补还……”并将收兑的私钱发赴京畿钱监改铸为御书当十钱。可是由于具体负责的官吏对私钱的督捕苛严,以致百姓既不敢缴纳,也不敢收藏私钱,于是偷偷将私铸的小黄钱投入江河,甚至将一些当三、当五的大钱也扔入江中。对此,御史张茂直上奏,请“令东南州县置水匮封键于阛阓中,听民以私钱自投,如自首法。当三、当五钱,舟船附带者,亦多弃之江河,请下诸路捞漉”。设法将私钱都收兑上来,不浪费铜料。

南宋时期,宋廷为了防止铜钱流入北境,在四川以外,沿长江以北地区改行铁钱,这样,原先行铜钱的淮南和京湖一带就由铜钱区变为铁钱区。政府在淮南大量发行铁钱,到光宗即位不久,铁钱危机就爆发了,首先就表现为私钱的泛滥。朝廷相继罢免了对铁钱私铸禁查“不职”的众多官员,然后把摒除淮南私铁钱的任务交予新任的提点江淮湖北铁冶刘炜。刘炜提议以私钱二当官钱一,收回私钱。但民间私钱数量很大,以二比一的比例收换,严重破坏了两淮铁钱的信用,而且在具体收禁过程中过于匆促,因此“市邑关闭,两淮骚然”,对商业市场造成了破坏。政府为消除这种过激措施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收缴私钱采取了较为和缓的方式。光宗绍熙元年(1190)十二月,朝廷调拨粮食赈灾,规定百姓可以用破缺铁钱及私钱购粮。绍熙二年七月,“出会子百万缗,收两淮私铸铁钱”,十二月“复出百万缗,收两淮铁钱”,并诏令帅漕司赈粜,收破缺铁钱和私钱。次年正月又“出度僧牒二百,收淮东铁钱”。这种以会子、度牒甚至出卖官米的方式回收私钱,不致引起民间的剧烈反应,对减少淮南的私铁钱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清代也多次用收缴收兑的方法来回收私钱。早在顺治三年(1646),即规定“禁用旧钱,送部者,每斤给价八分”。十八年又在京师等地方“收买私钱及旧钱、废钱,使民间无法搀和使用”。康熙十年(1671),再次下令收购市肆中的旧钱和废钱等,“每斤照铜价给值六分五厘,解局销毁改铸”。二十八年(1689)又下收买私钱之令,规定在京城的限六个月内,在外地的限敕文到后六个月内,必须将所有私钱上交官府改铸,对送交私钱之人免于刑事处分,每斤给银一钱。但实际上边远地区仍旧使用古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