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中国古代伪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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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政府对货币作伪的惩处和防范(11)

到了宋代神宗时,欧阳修又提出利用盗铸者对铜矿源的熟悉和熟练的手艺为官府铸钱服务,以将功赎罪。他提出的具体方法是:

先且诱赚得民间私卖铜器一两件,然后询求出矿之家,及细问烹炼之法,须使奸民不能隐蔽。或须要私铸之人指引烹炼,即设权宜,许其免罪,或别加酬奖,务要求出铜宝,不为民间藏闭。

这一提议当时未见采纳,不过后来徽宗时蔡京创设的铸钱院却正合此意。

《庆元条法事类·私铸钱》中也有特别的规定,要将犯私铸钱罪较轻的人分配到钱监服役:

诸私铸钱应配者,计地理配铸钱监(原注:本处无监者配以次监)。已成而不劾该配者(原注:谓家人共犯,于法不坐,及因首告减等之类)刺充钱监工匠(原注:本路无监刺以次路分监,犯人应赎者非)。

徽宗崇宁二年(1103)二月,蔡京上奏道:

自来铸钱,张官置吏,招刺军兵,所费不少,而军兵之役最为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钱得一钱之利,盖是久失擘画。

今陕西河中府等处民间私铸最多,招募私铸人,令赴官充铸钱工匠,广为营屋,许其一家之人在营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给以物料,尽其一家人力鼓铸,计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干分数充其工价,又可收私铸人在官,盖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欲令许天启相度,急速准此施行,仍与旧来军工相兼鼓铸。

其后,诸路效仿陕西“募私铸人丁为官匠,并其家设营以居之,号铸钱院”。两年以后,宋廷又再次诏令捕获的私铸者可“特与免罪”,“仰所在州军并收充铸钱户,倍加存恤,依法给与官屋,支物料不得减克。候铸到钱,限三日支给四分钱,无令失所。如该载不尽事件,并依东南铁钱已得指挥施行。其未获人展两月,赴官陈首,准此充铸钱户”。

明太祖朱元璋素以法令严酷而著称,但对于犯私铸罪者,有时也网开一面,不处死刑而将之充入铸局。如洪武三年(1370)十二月,潭州拿获私铸犯艾立五等人,按当时的法令,犯私铸者应判死罪,而太祖“特命免死杖”,发宝源局充作铸钱工匠。孝宗弘治年间,盗铸犯金山等人充军后被判在钱局服役。弘治十八年(1505)六月,武宗即位,大赦天下,金山等人也在被赦之列。当时的给事中许天锡乃“乞暂留铸造,待教成各匠乃遣”,此请后来也被批准。盗铸者由于掌握了熟练的工艺,甚至成了官局中的“教头”,指导并教习其他的工匠。这确是颇具有讽刺意味的一件事。

古代手工业中铸钱与制盐两项最为辛苦,且往往以罪犯充其苦力。设立铸钱院,政府将私铸者组织起来,提供住房、物料(铜炭等),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以铸钱多少定工值,工役可自由出入铸钱院。这样变私铸为官铸,将非法变为合法,既解决了官府铸钱技术欠缺、人手不足的问题,又控制住私铸之家,使他们为官府所用,无法再从事盗铸活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困扰朝廷的盗铸问题。

八、完备纸币检验规则和处理方法

私钱由于技术和原材料的限制,加之盗铸者为牟利而降低铜钱成色和重量,因此和官钱还是有一点的区分,但伪钞由于本身成本低廉,伪造也较容易,技术难度不高,因此私钞和官钞有时很难分辨,故必须制定严格的纸币检验规则和处理方法,以明辨伪钞。

宋代将币纸收归官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民间的伪造,但是官吏的舞弊也不可轻视。宋代交子务初立时,仅设主管监官一人,交子务“所用之纸,初自置场,以交子务官兼领”,后来考虑到官员作弊,因此设立了专门负责币纸制作的机构。大观元年(1107)五月,“改交子务为钱引务……所用之纸,初自置场,以交子务官兼领,后虑其有弊,以他官董其事”。这样,将抄造币纸与纸币印制分割开来,令官员互相牵制,也可增强对官员内部作伪弊端的管理。

宋代纸币发行之初,就有铜钱作为准备金,而且每界有一定的数额规定,但后期的发行数量就无法控制,造成过多过滥。国家不得不对纸币进行多次的整改,与此相应,政府也必然会增加对伪造纸币行为的防范措施。为杜绝伪钞的流通,使造伪者不易以伪币获利,宋政府还特别注意在收换纸币时发现伪钞,加强伪钞的鉴别工作,采取措施强令有关官吏增强防伪意识。

纸币换界有利于防伪。宋代纸币一直存在着兑换制度,每次换界,都要重新制版,图文的不断变化给造伪者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在新币与旧币兑换过程中,制定出详密的制度,注意检验出伪钞,勿使其鱼目混珠,也是兑换工作的重要部分。尤其是在伪币问题严重的时候,负责收兑人员的工作尤其不能马虎。交子兑换后一律烧毁,兑换时要查验字号,经确认后才毁抹合同簿历。乾道四年(1168),南宋首次大量回笼会子,规定“应旧会破损但贯百字存,印文可验者,即与兑换。内有假伪,将辨验人吏送所司,其监官取朝旨指挥,每验出一贯伪会,追究元收兑会子人钱三贯与辨验人,如官吏用心讫事,无假伪,具姓名推赏”。既要求旧会子只要符合条件就要予以兑换,又严格规定一旦发现有假会子,每查出一贯伪会,即罚没收兑者钱三贯。至于收兑中始终无假会的官吏,则也能受到相应的奖赏。

由此看来,宋代纸币长期坚持分界行使,除技术原因外,主要还有抑制伪钞的目的。如袁甫所言:“当换界之时,差内外两场官吏辨验真伪,方与交收。外场辨验到一贯伪会,追赏至七十贯;内场辨验到一贯伪会,所追赏(钱)视外场又倍之。凡赏钱皆置历拘榷,专以激犒官吏,断断不敢侵移他用。民间知将来换会之时,伪会必不逃两场辨验,自然伪会不致通行。”所以他提出关于会子问题的“四戒”,其中之四即“戒新会不立界限”。这样,会子立界行使后,逢易界收兑旧会,置官吏反复检验以杜绝伪会,对防止伪会的流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后世直至今天的各国纸币虽然不立界,但钞制和币值的不断更改,与换界的作用也颇类似。

和南宋并立的金朝,在初行纸币时,便非常注重防伪,设置了交钞库、印造钞引库等纸币管理机构,分置官吏管理印造、发行纸钞和辨伪等事项。根据《金史·食货志》的加载,当时交钞库和印造钞引库两库均设使和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章宗泰和七年(1207)五月,立钞法条约,添印大小钞,并增钞库副使一员,设置专人辨验伪钞。

当时在各府州县镇都设了辨钞人,专门给百姓辨钞之真伪,并酌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即每贯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

元代设置有完备的交钞管理组织,加强对纸币流通的管理。在户部之下设置了诸路宝钞提举司、印造宝钞库、宝钞总库、烧钞东西二库等。随着纸钞流通领域的扩大,在地方的宣慰司和行中书省之下也设置了宝钞提举司、印造宝库和烧钞库。

元代的纸钞不实行换界制度,纸币使用时间长久以后,容易破损昏烂,不利于流通使用。为了处理这些昏钞,中统元年(1260),元政府在大都设立平准行用库(后改称回易库),负责经办以昏钞换新钞的业务。为防范有人乘倒换昏钞之际弄虚作假,将伪钞充昏钞倒入库中,又规定在倒换时,各行用库“皆须库官监视司库对倒,钞人眼同辨验检数。如不系接补、挑剜伪钞,当面用讫退印,昏钞入库,料钞付主。当该上司委官时至检校,违者究治”。至元五年(1268)二月,中书省还规定:“随路收差课程,并诸路交钞都提举司,如遇诸人赍到钞数,仔细辨认,于内若有假伪,重别辨验是实,于上使用分朗‘伪钞’墨印,仍用朱笔于钞背标写几年月日某人赍到,仍置历标附了毕,退付元主,如验得料例相同,数目多者,就便追究。每季具有无辨过退讫伪钞开申。”以此作为钞币管理人员检验伪钞的规则和处理方法。

大德二年(1298)三月,中书省户部订立了二十五条《倒换昏钞体例》,为伪钞、昏钞作了明确的区分和界定,对钞面破损程度、字迹脱落情况详列了细致入微的标准,据此认定是否兑换,并对如何识别假钞做了具体规定,从而使辨伪工作有法可依。平准行用库的设立,既方便了百姓倒换昏钞,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伪钞的使用和泛滥,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烧毁昏钞之际,为了防止相关人员以不昏作昏,或将伪钞混入昏钞,或将昏钞截留后投入流通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元政府还对加强烧毁昏钞环节的监督,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除监察御史依旧外,改委断事官各部官轮番同一监视,日逐烧毁,一月交换,自侍郎以下部官前去烧钞库,与断事官、监察御史眼同监视,仔细检数,别无假伪接补挑剜,随即烧毁。但有诈伪短少,即使监督追征,取诒究治。相近满日,预为行移下次部分,依旧轮番监视,交代官到库,先监官还部,若下次合监烧,部官违期不到,即便赴省复说究问。如不测,差官点闸得中间都有短少诈伪,定将监烧官取问。

强制相关部门的官员必须亲自参与监督烧钞,且不得违期不到,在烧钞过程中不得出差错,否则将予以严厉惩处。对于查出的裨凑、假伪、挑剜、接补等钞,则要向管库人追赔同等数量的好钞,以弥补国库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