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合同法
49295500000074

第74章 承揽合同(1)

【本章要点】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的种类、内容以及对承揽人和定作人的效力。

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按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的人为承揽人,提出要求并接受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的人是定作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称承揽物或定作物,可以是加工物,也可以是复制物或修理物。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产生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需要的不是定作人单纯的劳务,而是其通过劳务而产生的一定的工作成果。此种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物,如制作的服装、加工的零部件、修理好的器物、印刷好的图书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如检验的结论、仪器运行测试结果等。承揽人的劳务只有产生一定的工作成果,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如果定作人虽然付出一定劳务,但未产生任何工作成果,则无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某种特定的需要,因此,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标的的种类、性能等都会有特定的要求。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这种工作成果一般只能由承揽人通过其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而无法从市场上买到。也就是说,该成果不具有面向社会的属性,而是具有特定属性的工作成果。否则,定作人就无必要与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

3.承揽人需独立完成约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这种成果是通过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或完成的工作产生的。定作人之所以与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是因为承揽人具有完成某种特定工作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来选择承揽人的。因此,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条件和技能独立地完成承揽工作。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揽合同是双务、诺成、有偿、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双方义务具有对价关系,故为双务合同;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故为诺成合同;定作人取得工作成果须支付报酬,故为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故为不要式合同。

二、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关系,标的物的所有权都在交付转移。但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承揽合同的标的主要是承揽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行为,虽然该行为必须表现为一定的成果,但承揽合同的标的并不是单纯的工作成果,而是工作行为和工作成果的结合。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的费用并非工作成果的对价,而是承揽人所提供的工作的对价。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种附属义务。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则为某种财产,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的价款正是出卖人交付财产的对价。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特定物,一般情况下是在合同成立后才开始制作的,具有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一般情况下是标准化的种类物,具有面向社会的属性。标的物可以在合同成立以后生产,也可以在合同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不仅有权向承揽人提出工作要求,而且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承揽人必须认真听取定作人的意见,及改进自己的工作,以使自己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只有权请求出卖人按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对方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标的物由谁生产。

4.承揽合同中定作物的风险责任由法律规定,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承揽人承担。而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即由买受人承担。

(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都具有劳务性质,一方当事人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完成一定的工作。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然要通过提供劳务来满足定作人的要求,但定作人需要的不是单纯的劳动过程,而是承揽人按照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如若承揽人的劳动未产生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则会构成合同的不履行,须承担违约责任。而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受雇人按要求提供了劳务即履行了合同。

2.承揽合同生效以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承揽人只负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独立性。

而雇佣合同生效以后,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则形成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须服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3.承揽合同的履行是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只有在承揽人按照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后,才能取得报酬,不交付工作成果,虽然付出劳动也无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而雇佣合同的履行是受雇人提供一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只要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佣人就须支付相应的报酬。

4.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与定作人无关。而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雇主也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承揽合同的种类

承揽合同是在现实生活中适用较为广泛的一类合同,其表现类型很多,主要表现为:

(一)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指由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是:①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由承揽人提供设备、技术和劳力;②承揽人必须按定作人的要求加工,不得随意变动。

加工合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既有生产性的加工,如为企业加工特定的设备、机器零部件;也有生活性的加工,如为顾客加工服装;又有艺术性的加工,如装裱字画。

(二)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制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主要区别是在定作合同中,定作物的原材料由承揽人自己提供,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

定作合同在实践中也较常见。如向家具厂定作家具、向服装厂定作服装等。

(三)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由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是承揽人修理的物品本身就是制成品,其工作成果体现在恢复已损坏物品的性能,延续其使用价值,而不是提供新的制成品。

这类合同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标的物可以是一种动产,如修理汽车、自行车、手表、家用电器等,同,也可以一种不动产,如对房屋等建筑物的修缮。

(四)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是承揽人运用自己的设备和技能将定作人的样品制成同样的多份。如将文稿加以复印、对画作进行复制等。

(五)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性能的测试任务,定作人接受该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对某种机器设备的性能进行测试。

(六)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定作人接受该检验鉴定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对电器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

(七)其他承揽合同

实际生活中,除上述几类《合同法》列举的承揽合同外,还包括翻译、设计、医疗护理、广告制作等多种合同。因此,凡在实践中出现的符合《合同法》第251条规定的合同均为承揽合同。但应当指出的是,传统民法中的承揽合同还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但建设工程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加工承揽合同的特点以外,还具有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须特别加以规范,故《合同法》将其与承揽合同并列,单独加以规定。所以,这里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四、承揽合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252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一)承揽标的

承揽标的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所应完成的工作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工作对象的品名或项目,以免发生争议。

(二)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指定作物的多少,合同应明确规定定作物的数量或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质量是指标的物的内在品质,包括标的物的物理、化学成分、规格、性能、款式等,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质量要求。

(三)报酬

报酬是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的其完成一定工作并提供相应工作成果的对价。当事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如果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除报酬外,定作人应根据材料的价值,向承揽人支付材料的价款。

(四)材料

材料是指完成工作所需的原料。合同应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提供原材料,并且应明确规定提供材料的间、地点、数量和质量等。

(五)承揽方式

承揽方式是指采取何种手段完成承揽工作。如是机械制作还是手工制作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间,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间和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和其他价款的间。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不需要交付工作成果的,则是指完成工作的间。履行地点是指定作人自提定作物或承揽人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定作物交付方式,如一次交清还是分期分批交送、是定作人自提还是承揽人送货等,合同应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是指验收材料和承揽工作质量的标准。验收方法是指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验收。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对原材料和承揽工作质量进行验收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如约定以某个样品为标准,或以通常的市货为标准,或约定某种特定标准等。

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效力

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均应承担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和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一)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定作人选择承揽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因为承揽人具备完成某种工作的设备、技术和能力,能够产生某种工作成果,以满足自己的特定要求。也就是说,定作人所需要的定作物不是一种在市场上出售的种类物,而是一种必须由承揽人提供劳务制作的特定物或特定成果。否则,定作人就没有必要委托承揽人制作定作物。承揽合同成立的基础是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技术和能力的信任。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特别的人身信任关系。因此,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以实现定作人的订约目的,不得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转移给第三人完成,则构成根本违约,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或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